2024年度“发现南京”境外社交媒体平台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2024年度“发现南京”境外社交媒体平台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2024年度“发现南京”境外社交媒体平台 JSZC-******-JSGC-C2024-0026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A座28楼2810室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05-10 09:30 (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
项目编号:JSZC-******-JSGC-C2024-0026
项目名称:2024年度“发现南京”境外社交媒体平台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250.******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
人民币250万元
采购需求:
为进一步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持续发挥好“发现南京”平台的外宣阵地作用,有效传播南京城市形象,持续输出优质南京资源,利用海外社交媒体平台扩大影响力的视角,持续输出优质南京资源,有效传播南京城市形象,探索构建融通中外的城市传播话语体系,拟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2024年“发现南京”境外社交媒体平台运维服务,具体内容详见采购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的会计报表或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或证明材料);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缴纳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据,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附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无。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执行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政策功能。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无。
时间:
2024年04月29日至2024年05月09日,每天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A座28楼2810室
方式:供应商须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至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A座28层2810室现场获取;纸质采购文件100元/套(电子采购文件不收费)。
售价:100.0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05-10 09:30 (北京时间)
地点: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A座28楼2809室
五、开启时间:2024-05-10 09:30 (北京时间)
地点: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A座28楼评标室
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1. 本项目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
2.勘察现场或答疑:采购人不统一组织,有需要的供应商可自行勘察。
3. 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供应商未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
4.供应商诚信档案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2021]5号)的规定,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一)条”和“七、其他补充事宜3(3)条”中涉及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可以在响应文件中一次性提交,也可以仅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信用承诺书下载方式详见采购文件第二章3.7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
供应商仅提供信用承诺书而未提供“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一)条”和“七、其他补充事宜3(3)条”中涉及的证明材料的,须在成交后另行提供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一式三份),材料须加盖公章并按采购文件要求胶装提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
供应商涉及以下情形的,不适用信用承诺,仍须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1)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
1.采购人信息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波 高捷
电话: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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