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及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及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

根据《渭南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渭南市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有关精神,现将我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及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公开如下:

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

序号 责任事项 具体事项 事项内容

1

负责建立健全市级生态环境基本制度

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法规规章制定

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2

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标准

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生态环境标准,监督指导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实施工作。

3

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制定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自然、大气、水、土壤生态环境保护及核与辐射安全、生态环境监测等相关政策和规划。

4

重点区域和水功能区划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5

生态环境领域重点改革

牵头研究生态环境领域改革重要问题。

6

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

会同市委办、市政府办组织协调中省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指导县(市、区)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

7

监督检查责任落实情况

对县级党委政府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

开展责任追究

配合纪检监察机构开展责任追究。

9

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按照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

10

环境应急准备、管理

按照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需要梳理上报应当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

11

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

牵头协调全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对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12

环境风险隐患排查

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3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规定时限、程序和要求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14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和调查处理

参与突发较大及以上环境事件应急和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

15

跨区域环境污染问题协调

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16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牵头指导实施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制度,会同自然资源、住建、城管、水务、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部门指导和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线索筛查、案件办理等业务工作。

17

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

生态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

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组织编制和发布生态环境统计信息。

18

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

牵头组织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国家约束性指标任务。

19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综合协调,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监督核查各县(市、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20

排污许可管理

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职责,监督本市排污许可实施情况。

21

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

组织开展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评价,实施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预警。

22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

负责本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确定、管理和发布。

23

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组织辖区内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24

负责环保目标责任考核

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组织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并实施考核。承担国家生态安全、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相关工作。

25

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

生态环境项目和资金管理

组织申报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26

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27

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重金属、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制度并监督实施。

28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负责全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日常协调推进工作。

29

水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协调

承担国家、省、市水生态环境重大行动计划综合协调工作。

30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

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

31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组织实施上级生态环境部门部署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任务,指导监督入河排污口设置。

32

水生态环境考核

负责监督指导本市主要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和组织实施跨县(市、区)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

33

大气环境达标改善

指导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

34

大气环境工作考核

建立对各地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

35

大气面源污染防治

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36

加油站污染防治

依法负责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环保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37

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组织拟订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按规定指导协调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

38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指导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农村生活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工作。

39

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40

土壤污染防治评估考核

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推进情况评估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

41

工矿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组织制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包含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并监督落实法定义务,推进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组织指导对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环境监管。

42

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

负责监督防治地下水污染,组织开展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43

新污染物治理

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地方开展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

44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组织实施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

45

尾矿库污染防治监管

按照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督管理清单,指导属地加强尾矿库环境监管。

46

化学品污染防治监管

配合国家开展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指导各地组织实施《<关于持久性有机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等国际公约。

47

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自然资源开发活动监督

负责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48

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

组织编制全市生态保护规划,承担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相关工作。

49

野生动物植物和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监督

监督全市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

50

生物多样性保护

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负责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资源保护工作。

51

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52

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制度执行

贯彻执行核与辐射安全的政策、规划和标准。

53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和执法

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接受辐射工作单位提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

54

放射性废物监管

监督协调全市放射性废物收贮工作。

55

核安全工作综合协调

按照规定负责核安全与核事故的预防、应急、组织指挥相关具体工作,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

56

参与核事故应急

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相关工作。

57

负责全市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

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审查

受市政府委托对本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58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

按管理权限审批或审查全市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59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实施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60

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

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

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状况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预测预警工作。组织对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测预警。组织开展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评价,实施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预警。

61

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

按时完成对辖区内的地表水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联网传输工作。

62

负责推进全市环境数据中心建设,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组织编制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推进全市环境数据中心建设,实施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组织编制和发布全市生态环境质量信息。

63

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相关政策执行

贯彻执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

64

拟定减排规划

拟定并实施全市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

65

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

指导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全市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66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组织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相关工作。

67

生态环境信访投诉

负责本局生态环境信访、投诉办理工作。

68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承担本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

69

生态环境行政应诉

承担本局生态环境行政应诉工作。

70

生态环境宣传教育

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71

其他责任事项

生态环境科技工作

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72

生态环境对外交流合作

研究提出我市参与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

73

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履约

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在全市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二、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局举报生态环境问题事项,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电话举报:渭南市*****政府服务热线。

(二)来信来访地址:渭南市朝阳大街中段渭南市生态环境局,邮编:******

我局将依照相关规定对举报事项进行分类处理,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并告知举报人。对属于本级职权范围内的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属于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问题,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生态环境 处理机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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