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贵溪市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人公示
2024年贵溪市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人公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确保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在非煤矿山领域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矿安〔2021〕50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要求,现对贵溪市5座地下矿山及3座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人分工、职责、包保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安全生产包保责任范围
全市正常生产、建设和停产停建的地下矿山(不含已关闭和已纳入整顿退出的非煤矿山)、尾矿库。
二、分级落实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
实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市政府、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地下矿山及其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人由市政府、乡(镇)政府分管应急管理的领导负责。
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人职责
(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向地下矿山企业提出贯彻落实有关决策部署意见和措施。
2.了解掌握非煤矿山开展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情况,听取进展情况汇报,加大统筹协调和督促力度,推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落实落地,取得实效。
3. 督促、协调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推动矿山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严格落实分类风险防控职责,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高风险非煤矿山,督促企业落实重大隐患停产整改治理措施,严格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对停产停工整改矿山,落实专人联系盯守,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确保隐患及时消除;对长期停产停工矿山,落实驻矿盯守或者定期巡查责任,严防明停暗开;对即将关闭退出矿山,明确关闭退出期间安全监管措施,严禁违规设置“回撤期”“过渡期”,确保安全有序退出。
5.督促相关部门开展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定期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检查、巡查。
6.督促指导气象、水利、应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完善预报、预警、预防机制,加强协作联动,有效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而引发的灾害、事故。
7.严格督查应急值班值守,强化应急保障,配备充足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及时启动本辖区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预案,妥善处置非煤矿山突发事件。
8. 加强调查研究,掌握所包保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了解矿山重大风险管控、重大隐患整改等工作信息,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二)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
1.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相关部门和尾矿库企业主要负责人座谈会,听取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提出工作要求,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2.组织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精神,推进各项安全风险防范化解措施落实到位。
3.督促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安全生产大检查。
4.督促应急管理、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监督企业汛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一次尾矿库调洪演算,复核防洪能力,确保满足安全要求。
5.督促相关部门监督企业严格落实省、市汛期尾矿库安全生产事故防范措施,提高防汛工作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6.督促相关部门推动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及时履行闭库、销号和复垦等相关手续。
7.督促相关部门推动企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持续改进和完善。
8.主汛期、重点时期、敏感阶段应带队对包保尾矿库开展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风险隐患。
9.适时组织应急、气象、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召开汛期安全生产风险分析研判会议,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向相关企业发布暴雨、洪水、地质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四、加强信息公告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林(垦殖、园艺)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非煤矿山基本信息公告工作,每年年底前将非煤矿山名称、地址、生产规模、开采矿种、最大开采深度、开拓方式、最大单班下井作业人数、主要负责人、生产状况、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人等信息,在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网站以及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告,主动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工作岗位调整的应及时变更,防止挂空和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附件:2024年度贵溪市地下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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