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千山区检察院移动录音影像设备采购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鞍山市千山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鞍山市千山区检察院(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对“鞍山市千山区检察院移动录音影像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国内询价,特邀请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生产或经营范围符合本次采购项目需求的供应商参加。
一、采购项目编号:QSCG2016X013二、采购项目名称:鞍山市千山区检察院移动录音影像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内容:采购最高限价: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采购项目简介:审讯便携式移动录音影像设备。(详见第四章《技术参数要求》)。
供货期:合同签订后,7个日历日内交货
四、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1、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生产或经营范围符合本次询价采购项目需求;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3、应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4、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5、所投产品均为中国现行关境内企业生产或加工的产品;
6、所投产品能够提供快捷、良好的售后服务。
7.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及良好的财务状况。(提供今年前六个月内任何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凭证)
五、报名方式:报名时请携带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在获取招标文件时需出示以下证件的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国税及地税)及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需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及法人章)附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若为法定代表人则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原件)。
以上资料报名时出示原件后返还,复印件留存(加盖公章),仅限于领取文件,详细资格审查以询价小组评审结果为准。如无上述资料原件需提供证件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注:供应商在领取文件后,如不参加会议,请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24小时,将放弃理由或原因以书面形式陈述原因,以信函或传真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等方式通知千山区政府采购中心(以千山区政府采购中心收到时间为准,同时需与千山区采购中心进行电话确认。传真:
****-*******),否则该供应商的行为将被视为恶意放弃并记入千山区采购诚信档案,所产生的后果由该供应商负责。
六、领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及方式即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每日8:30--11:00、13:30--15: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供应商可到鞍山市千山区政府采购中心(千山区鞍海路28号千山区政府403室)获取招标文件。(请自备U盘)
本项目收取投标保证金(详见询价文件),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七、资格审查本项目投标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在评标时进行审查。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按采购项目文件的规定和要求附上资格证明文件(加盖公章),同时要求携带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须提供投标人注册地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原件以备专家随时要求提供检查。若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实,将导致其投标或中标资格被取消。
八、招标公告发布本招标公告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鞍山政府采购网站、鞍山市财政局网站、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同时发布,如内容不一致,以鞍山政府采购网站为准。
九、投标供应商的计算: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
十、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及开标时间,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及开标时间:2016年6月13日09:30(北京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鞍山市千山区鞍海路28号千山区政府201会议室,届时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按时参加公开开标大会。
十一、投标文件的送达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或密封和标注不符合采购项目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
十二、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采购单位:鞍山市千山区检察院
地 址:鞍山市千山区旧堡路65号
联 系 人:丁宇
联系电话:0412-2300317
采购代理机构:鞍山市千山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鞍山市千山区鞍海路28号
联 系 人:王琳琳
联系电话:0412-
******* 传 真:
****-*******鞍山市千山区政府采购中心
2016年6月3日
辽宁省地市用户-鞍山市
201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