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商务领域促消费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兰州市商务领域促消费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商务厅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兰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为确保全市商务领域促消费专项资金合法合规使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促消费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和市级财政安排的由市级统筹使用于商务领域促进消费的专项资金,包括省级财政支持兰州市建设区域消费中心城市资金。
第三条 促消费专项资金遵循科学规范、协同配合、公开透明、高效使用原则。通过事前申请、目标管理、绩效评价等环节,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果。
第四条 市商务局负责市级促消费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组织省级、市级促消费项目实施和评审、绩效评价等工作。
县区商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属地原则加强项目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负责切块到县资金申报、审核、确定、拨付和项目跟踪监管、全面验收等工作,组织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并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资金申报和使用单位承担专项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及分配方式
第五条 促消费专项资金主要围绕商务领域促消费工作,支持举办汽车、家电、家装、成品油、餐饮、展会等各类重点促消费活动,围绕《兰州市关于加快建设区域消费中心城市的实施方案(2023-2025)》,支持全市重点商圈改造、推动“首店经济”发展等。具体内容包括:
(一)支持市、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各类促消费活动。
(二)支持企业组织开展覆盖范围广、社会影响力大的促消费活动。
(三)支持商圈提档升级、品牌结构优化,提升兰州市消费辐射带动能力。
(四)支持推动全市“首店经济”发展。具体奖补方式另行明确。
(五)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有关重要事项及其他促消费工作。
第六条 促消费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依据支持范围和支持对象确定,包括财政补助、以奖代补等。对市、区(县)商务部门以购买服务形式组织开展的促消费活动主要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具体金额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确定。对企业组织开展的促消费活动、推动区域消费中心城市建设项目主要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根据活动规模效果和建设成效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促消费专项资金原则上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以项目法分配为主。其中:
(一)对于引导县区开展促消费活动的支持事项,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根据促消费专项资金规模,按照各县区消费总量占全市比重,结合上一年度促消费活动开展情况,提出县区资金分配建议,经局党组审定后下达。
(二)对于市级统筹开展的消费活动的支持事项,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由市商务局按程序确定支持对象。
第三章 资金使用流程
第八条 市商务局以购买服务形式直接组织的促消费活动专项资金按以下流程使用:
(一)制定活动方案。市商务局各科室组织促消费活动需使用专项资金时,按照“谁组织,谁负责资金使用及绩效评价”的原则,在活动开展前必须制定具体方案,明确活动内容、资金使用计划等,方案经局党组审定后方可实施。
(二)确定承办企业。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单次活动资金不超过10万元的,由市商务局通过集体或委托第三方磋商方式确定承办企业;单次活动资金超过10万元,不超过50万元的,由市商务局通过委托第三方磋商方式确定活动承办企业;单次活动资金超过50万元的,必须通过政府集中采购方式确定活动承办企业。
(三)项目实施和验收。市商务局承办活动的科室负责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及资金拨付、绩效评价等工作,依据局党组审定的方案起草和签订项目合同,依据合同抓好项目进度,收集整理活动图片、视频、合同、票据、凭证等资料。项目结束后,由承办科室组织项目验收和资料初审,经第三方评审机构复审通过后提交局党组审定。
(四)资金拨付。项目经市商务局党组审定后,由承办科室会同局财务科按照资金拨付相关规定,下达项目资金。
第九条 市商务局支持企业开展的重点促消费活动和推动区域消费中心城市建设项目奖补资金按以下流程使用:
(一)项目申报。企业向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报资料,经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推荐至市商务局。
(二)项目确定。按照促消费活动和推动区域消费中心城市建设项目类型,由相关科室组织项目审核,提出支持建议,提请局党组会议研究。对拟支持的项目在局网站公示。
(三)资金拨付。项目经市商务局党组审定后,公示无异议,由承办科室会同局财务科按照资金拨付相关规定,下达项目资金。
第十条 切块下达至区(县)的促消费专项资金,由区(县)商务部门组织实施。涉及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促消费专项资金遵循“谁使用、谁监管”的原则,项目实施主体对促消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和效益负责,各县区商务部门要做好对申报项目的跟踪问效,市局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监督相应促消费资金的使用和绩效,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因项目中止及存在蓄意骗取、冒领、挪用资金等问题的项目,除收缴违规资金外,还将依据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下一年度资金安排计划酌情递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兰州市商务领域促消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标签: 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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