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咸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湖北迈蒂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2栋15层6室

法定代表人:张丽联系电话:173*****800

授权代表:王兵涛联系电话:150*****721

被投诉人:武汉高达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咸宁市咸宁大道93号

联系人:严工联系电话:199*****722

相关供应商:南京医药咸宁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永安东路58号光谷南科技城内

二、项目名称

咸宁市中心医院神经电生理设备采购(二次)政府采购项目

三、基本情况

咸宁市中心医院神经电生理设备采购(二次)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ZZX-******ZC-******),该项目投标供应商湖北迈蒂斯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2月2日在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参与“咸宁市中心医院神经电生理设备采购(二次)项目”不见面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项目,评审谈判小组在对该公司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中错误的将该公司作废标处理,理由是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信用中国”截图。2月6日投标人就废标处理结果向武汉高达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因投标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咸宁市财政局提起投诉,经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查,于2024年3月15日依法受理。

四、投诉事项

2024年2月2日09:30分湖北迈蒂斯科技有限公司参与“咸宁市中心医院神经电生理设备采购(二次)项目”不见面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项目, 2024年2月2日09:30分至18:00分在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项目投标界面中该项目一直处于进行中状态。武汉高达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未告知湖北迈蒂斯科技有限公司要在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进行二次谈判报价。在成交公告发布后湖北迈蒂斯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登录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提示:初步评审未通过,不能参与报价。于2024年2月21日,经多次沟通,武汉高达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口头告知湖北迈蒂斯科技有限公司,是因湖北迈蒂斯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没有提供信用信息查询而未通过资格审查,因此不能参与谈判。开标当日武汉高达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和评审小组并未告知湖北迈蒂斯科技有限公司初步审查未通过原因。且经湖北迈蒂斯科技有限公司核查,在提交的响应文件中提供了信用查询截图。湖北迈蒂斯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评审小组重新评审,并对相关评委进行处罚,并列入不良行为名单的诉求。

五、调查核实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本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对评审专家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对投诉人的响应文件、评标报告、被投诉人书面情况等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

1.关于投标供应商湖北迈蒂斯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称谈判小组将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未告知事项。

经调查,从采购代理机构武汉高达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咸宁市中心医院神经电生理设备采购(二次)情况说明》可知,谈判小组对湖北迈蒂斯科技有限公司的响应文件做无效处理时并未告知湖北迈蒂斯科技有限公司,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告知其而未告知,该事项投诉成立。

2.关于投标供应商湖北迈蒂斯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评审小组重新评审,并对相关评委进行处罚,并列入不良行为名单的诉求事项。

经调查,湖北迈蒂斯科技有限公司在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中提交了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的信用记录,但评审小组未仔细审查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最终以“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信用记录”为由,将湖北迈蒂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无效投标人,剥夺了湖北迈蒂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有效投标人的资格。《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七)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随意废标;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进行评审,而咸宁市中心医院神经电生理设备采购(二次)项目的评审专家在进行评审过程中,未履行审慎义务的事实成立。

以上调查事实,有招投标文件、质疑函、质疑回复函、投诉书、被投诉人《关于咸宁市中心医院神经电生理设备采购(二次)情况说明》、评审专家调查笔录取证资料等证据为证。

六、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现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对评审专家年度履职评价扣5分并暂停评审活动6个月的处理。并将书面材枓报送省财政厅予以相应处理。

2.“咸宁市中心医院神经电生理设备采购(二次)项目”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咸宁市财政局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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