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北川羌族自治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北川羌族自治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审查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的要求,我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草拟了《北川羌族自治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时间从即日起至5月30日止。如对征求意见稿存在异议,请向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附件:《北川羌族自治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北川羌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28月

附件

北川羌族自治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农规〔202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北川羌族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事项的实施机关包括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由县级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办。

第三条 纳入审批范围的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四条 纳入审批范围的主体是指流转农村土地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成员以外的自然人。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内部流转土地暂不纳入审批范围。

第五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二章 流转审查审核

第六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一般包括:

(一)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合法合规,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四)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五)经营项目须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

第七条 审批实施机关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2人及以上、农民代表1人及以上、专家1人及以上等进行审查审核。审查审核的具体方式由审批实施机关结合实际情况自主组织,具体方式可采取集中查阅资料、调阅系统数据、实地勘察、走访调查等。

第八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100亩及以上实行分级审批,100亩以下纳入日常监管:

(一)对单个经营主体单次流转土地规模在100亩(不含)以下的,由承包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进行备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的收集,并做好土地使用用途的日常监管。

(二)对单个经营主体单次流转土地规模在100亩(含)-500亩(不含)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审核并对审查审核通过的进行备案;500亩(含)以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审核并对审查审核通过的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三)跨村、跨乡(镇)、跨县(市、区)的流转,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审核。

第九条 审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

(一)受让主体与流出方(委托流转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由承包方委托发包方统一流转和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批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政务(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三)审批实施机关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按照要求进行审查审核,并出具审批意见。

(四)审批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流出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申请或者审批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受农户委托统一流转的土地经营权和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流转的,应当按照《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绵府办发〔2020〕25 号)《绵阳市农业农村局 绵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全部进场交易的通知》(绵农发〔2023〕91号)等要求,进行交易入市,并取得交易鉴证书。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审批实施机关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 申请审批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资信证明和信用报告,自然人个人信用报告;

(四)由专业测绘机构提供的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五)章程或合伙协议(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外);

(六)农业经营项目规划书(包括守信承诺书);

(七)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委托流转需提供书面委托书,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需提供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的会议纪要。

申请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审批同意;已经审批的,撤销审批意见。

第三章 风险防控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严禁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农户向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严格把握好规模经营的尺度,防止强行收回农民承包地搞“返租倒包”。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资格审查、项目审核等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鼓励受让方发展粮食生产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对流转农村土地经营、项目实施和风险防范等情况要开展定期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受让方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在流转的土地上规范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未经承包方书面同意,不得转租。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三)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惩戒机制,特别对擅自改变农业用途、严重破坏或污染流转农村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整改,并按流转合同及相关规定清理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方对流转农村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合同约定的,承包方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解除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并要求赔偿。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风险保障金制度。为了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应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乡(镇)要按照经营主体缴纳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流转土地经营权风险保障金制度,由发包方与流入方共同商议,确认土地风险保障金缴存比例。

第十四条 对流转时间较长、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的流转项目,特别是整村整组流转的,要以能否及时支付农户流转费和有效避免抛荒撂荒、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损害农业生态环境、“非农化”“非粮化”以及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出现风险等为重点进行审查审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与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监管和服务联动工作机制,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强化部门分工合作,确保责任落实。

相关职能部门及审核人员要严格工作纪律,对农村土地流转和审查审核工作中的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县级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大规模流转土地经营权行为的日常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的总体情况、 本级审查审核工作质量和风险防范制度建设等采取适当形式开展年度评估,评估报告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并开展日常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管理,及时录入农业农村部土地流转台账信息平台,并按季度更新台账至县农业农村局,确保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

第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日常管理, 应当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农业农村部制定的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并指导签订,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流转合同共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各执一份。

第十八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审查审核同意后获得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任何一方, 提前终止流转合同的,应当书面告知出让方,经出让方同意后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和流转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北川羌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4年4月22日印

标签: 工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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