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炉顶封闭工程招标公告

锅炉炉顶封闭工程招标公告

一、 投标须知
1、工程说明
工程名称:吉林化纤动力厂2×75T/H液态排渣煤粉锅炉的炉顶封闭工程
建设单位:吉林化纤动力厂
联系人:王建军 陈永军  0432-766680  *******
建设地点:吉林化纤动力厂厂区(具体位置甲方指定) 。
建设规模: 2×75T/H液态排渣煤粉锅炉的炉顶封闭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1、 招标范围:
原保温及浇注料的拆除、清理、材料供应、拆除后的保温砌筑工程(请投标单位考察现场后进一步确定)
2、 工期要求:
1#锅炉计划开工日期为2007年4月1日,结束日期为2007年4月30日;3#锅炉计划开工日期为2007年5月1日,结束日期为2007年5月30日;以上工期招标方有权提前和延后,中标方须无条件接受。
3、投标人资质等级及主要合格条件
3.1投标方具有保温材料、耐火材料相应的施工资质。投标方所提供的产品,必须是技术及工艺先进,并有多台类似产品多年运行实践已证明是成熟可靠的产品,外购材料应标注制造商名单。
3.2 具有完成本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3.3本工程不得转包。需分包的项目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在建设单位认定的范围内进行。
4、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5000元
收款单位:吉林化纤动力厂
收款时间:报名时
5、评标方法及标准
评标方法: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标方法相结合。
评标标准:由建设单位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6、投标报价
6.1包含材料费、消耗材料价格、专用工具价格、运费(含杂费和保险费)、炉顶施工费用、原炉顶拆除费用。报价为一次性包死含税价格。
6.2投标文件中要有按耐火及保温材料明细表的格式结合差异表报出各项材料单价和总价。
6.3投标文件中要有按表格报出各项材料的安装施工费用。
6.4具体的说投标文件中要有报价明细表
7、投标截止时间:2007年 3月 23日9:00
8、投标文件要求
8.1投标文件要求装订、密封加盖公章,投标报价单独用信封密封。
8.2投标单位法人或授权委托人要带身份证,未带身份证的投标无效。
9、开标时间: 2007年 3月23 日9:00。
10、标书送达时间:2007年 3月23 日9:00。
11、标书送达地点:集团公司五楼会议。
12、其它
⑴ 报名时间:2007年 3月23 日前。
⑵ 地点报名:吉林化纤动力厂

吉林化纤动力厂
2007年3月16日

1 总则
1.1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吉林化纤动力厂2×75T/H液态排渣煤粉锅炉的炉顶封闭工作(保温砌筑),它包括炉顶砌筑和保温材料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2 本招标文件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方应保证提供符合本条件书和工业标准的优质产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标准,必须满足其要求。
1.3 如对本招标文件有偏差(无论多少)都必须清楚地表示在本招标文件的 “差异表”中。否则将认为投标方提供的材料完全符合本招标文件和标准的要求。
1.4 中标方须执行本规范书所列标准。有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1.5 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按本规范要求,投标方提出合同材料的设计、制造、检验/试验、装配、安装、调试、试运、验收、试验、运行和维护等标准清单给招标方,招标方确认。
1.6 投标方具有保温材料、耐火材料的生产资质和相应的施工资质。投标方所提供的产品,必须是技术及工艺先进,并有多台类似产品多年运行实践已证明是成熟可靠的产品。外购材料应标注制造商名单。
1.7投标方须提交一套详细、完整的分项报价清单(具体要求见合同特殊条款)。
1.8投标方的责任
1.8.1投标方的责任范围包括保证本技术规定中所规定的产品能够正常工作。
1.8.2投标方应负责所规定的供货、施工范围内所有相关设计和材料供货。
1.8.3投标方的责任还应包括保修期和整个系统各方面的协调工作以及按规定时间及时提交招标方要求的图纸、资料和数据等。
1.9如因设计、施工、产品制造质量不良而造成设备无法正常运行,投标方必须为此负全部(直接、间接)责任。
1.10资格要求与合格条件
1.10.1投标单位资质要求:具备招标材料的制造能力和同类工程施工经验(75t/h或75t/h以上锅炉施工经验),有省二级或二级以上窑炉施工资质和安全资格证书,资质和业绩不能挂靠和借用。
1.10.2提供为完成本合同拟采用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以及投入本工程的劳动力的数量、构成情况;
1.10.3投标单位提供财务状况,包括近3年经过审计的主要财务报表;
1.10.4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1.11本规范书为订货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工程概况
2.1工程名称:吉林化纤动力厂二期锅炉炉顶密封
2.2工程地址:中国吉林省吉林市九站经济技术开发区
2.3 工艺系统概况
本期工程简介
锅炉为2台75t/h高温、次高压,前置立式旋风液态排渣煤粉锅炉。
设计条件与环境条件
3.1 系统概况和相关设备
3.1.1 锅炉规范
3.1.1.1 锅炉制造单位:鞍山锅炉厂
3.1.1.2 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75 t/h
技术规范、性能要求和性能保证
4.1规程、规范和标准
锅炉保温应符合现行使用的有关的国家标准以及部颁标准,这些标准和规范(不限于)至少包括以下条款:(如果标准不一致时,应以更严格的标准为准)
YG-240/9.8-MI型锅炉设计图纸及锅炉炉墙设计说明书。
l 《火力发电厂锅炉炉墙检修工艺规程》
l 《火力发电厂耐火技术条件及检验方法》
l 《火力发电厂保温材料技术条件》
l 《设备及管道保温技术通则》
l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
l 《设备及管道保温效果的测试与评价》
l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l 鞍山锅炉集团图纸
l 《火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标准(1998年版)及相关规定》
l 《耐火制品堆放、取样、验收、保管和运输规则》GB10325-88
l 《粘土质和高铝质耐火混凝土生产与施工技术规程》冶金工业部
l 《粘土质隔热耐火砖》GB3994-83
l 《硅砖》GB2068-87
l 《普通硅酸铝耐火纤维毡》GB3003-82
l 《粘土质和高铝质耐火浇注料》GB3712-83
l 《粘土质和高铝质耐火可塑料》GB4758.1-88
l 《耐火质品尺寸,外观及断面的检查方法》GB10326-88
l 《高强度耐火浇注料》JC/T498-92(96)
4.2保温性能要求和施工质量保证
4.2.1散热损失
该指标是检验热力设备绝热的重要指标。不同介质温度所允许的最大散热损失值见下表:

常年运行工况下最大散热损失值
设备管道及附件外表面温度(℃)********************************
允许的最大散热损失 (W/m2)*******************************

4.2.2温度要求
环境温度为27℃时,保护层外表面温度不应超过50℃。当环境温度>25℃时要求保温层外表面温度≤25℃+环境温度。
4.2.3保温材料工作温度要满足安装部位运行环境的要求,并留有足够的裕度。
l 保温不漏灰、不冒烟,无泄漏。
l 满足机组检修后的正常启动时间,不能因保温工程影响机组的按期启动。
l 抹好后材料表面应光滑平整,棱角分明,避免出现凹凸不平及开裂现象,要求整体美观。
l ※质保期为3年,若发生投标方的材料质量问题和施工质量问题,则由投标方负责免费保修(包括所有材料费用、人工费用在内)。
4.3性能要求和施工质量保证。
4.3.1模板表面光滑,并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支撑必须牢固,尺寸准确,模板接缝处结构严密不漏浆。每个区域的模板应完全支好,不得间断。
4.3.2投入运行后不超温,不能影响锅炉各部的膨胀,不能对锅炉设备造成损害或损失(包括热态、冷态和启动阶段)。如果发生此类事件,则造成的损失由投标方全部承担。
4.4材料理化指标
投标方必须严格按理化指标的参数提供优质材料,并提供相应国家资质单位提供的合格证、检验单。
锅炉耐火耐磨材料技术要求及数量(二台锅炉施工材料)
序号名称规格数量单位
1GD-170耐火浇注料容重2100-2300kg/m3
工作温度≥1550℃12m3
2高温耐火胶泥 0.8m3
3高温微膨胀耐火可塑料容重2600-2700kg/m3
工作温度≥1600℃7m3
4离心玻璃棉板δ=60容重60kg/m312m3
51Cr13圆钢φ6.51000kg
6碳酸铝耐火纤维绳φ18300m
7硅酸铝板δ=20 容重130kg/m310m3
8菱形活络铁丝网25*25*1.2120m2

5供货、安装范围
5.1一般要求
5.1.1本条款规定了合同设备材料的供货及安装施工范围,投标方保证提供材料为全新的、先进的、成熟的、完整的和安全可靠的,且材料的技术经济性能符合4.4.1和4.4.2的要求,并保证按有关标准进行安装施工。
5.1.2投标方所提供的耐火、保温材料符合保温性能表,并提供详细供货清单。
5.1.3投标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清单见4.4供货范围。
投标方需要在招标方通知开工日期前供货到招标方施工现场,同时由建设单位、投标方、共同检验、验收入库。
5.1.4投标方负责材料的运输、施工现场的卸车、保管、二次搬运和施工安装,并有专人负责清理现场。
5.1.5锅炉炉顶用耐火保温材料的数量一次包死,不再调整。现场的损耗由投标方承担。
范围
5.2.1安装施工及供货范围
2×75T/h、高温、次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炉顶的砌筑、保温。
5.2.2投标方所提供的耐火及保温材料性能应符合性能表要求。
5.2.3各投标方根据各自的经验和工程实际可以调整材料的数量和品种,但须在差异表中体现。
5.2.4投标方必须填写细化清单
序号名称规格和型号单位数量产地生产厂家安装部位

5.3施工安装范围及验收
5.3.1中标方供应的耐火和保温材料由中标方负责施工安装。
5.3.2施工安装工作中的消耗材料(以安装定额为准)由中标方承担。
5.3.3 中标方应服从招标方的安装进度作业安排。
5.3.4中标方负责制订烘炉的技术操作方案,并监督指导操作,对烘炉的质量负全责,由招标单位负责具体操作。
5.3.5施工过程验收和性能验收试验的目的为了检验锅炉耐磨及保温的所有性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l 施工过程验收和性能验收试验的地点为招标方现场,验收包括材料使用前验收、工程分步验收、冷态验收、热态验收等。所有材料需要中标方和招标方验收后方可使用,但是这并不免除中标方因为材料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问题所应承担的责任。
l 施工过程验收时间为施工全过程;性能验收试验的时间:机组试验一般在168小时试运之后3月内进行,具体试验时间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l 施工过程验收和性能验收试验要符合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并经招标方确认。投标方也要提供试验所需的技术配合。
5.3.6施工过程验收和性能验收试验的标准以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l 投标方包料的材料到招标方厂内后,则由投标方通知招标方有关人员进行查验品种、数量,质量应符合本合同和国家有关标准。此项验收不能解除投标方由于工程质量和供货质量发生问题而应承担的责任。
l 施工过程验收和性能验收试验由招标方主持,投标方参加。性能验收试验大纲由招标方提供,与投标方讨论后确定,具体试验由买、卖双方认可的测试部门完成。
第二部分 合同一般条款

1. 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应付给卖方的价格。
(3) “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其它技术资料及其它材料。
(4)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义务。
(5) “买方”系指购买货物的单位。
(6) “卖方”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实体。
(7) “现场”系指合同项下货物将要进行安装和运行的地点。
(8) “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2. 技术规范
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规格偏差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
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 专利权
卖方应保护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4. 包装要求
4.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国家或专业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使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 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见合同特殊条款。

6. 质量保证
6.1 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6.2 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索赔。
6.3 卖方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6.4 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6.5 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12个月。

7 检验
7.1 在交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证书中加以说明。
7.2 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如发现货物的规格或数量或两者都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在货物运抵现场后90天内,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责任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7.3 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第11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将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8. 索赔
8.1 除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之外,买方有权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质检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8.2 在根据合同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和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第11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8.3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3.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保函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仅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9. 延期交货
9.1 卖方应按照“供货一览表”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9.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进行分析,如果同意,可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9.3 如果卖方毫无理由地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违约损失赔偿和/或终止合同。

10税费
10.1 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负担。
10.2 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11仲裁
11.1 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果协商仍得不到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提交调解和仲裁。
11.2 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1.3 仲裁费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1.4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三部分 合同特殊条款
合同特殊条款是合同一般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如果两者之间有抵触,应以特殊条款为准。按合同一般条款序号有下列各项:
1、定义:
(1)招标方:本合同招标方系指:吉林化纤动力厂
(2)投标方:本合同投标方系指:(签定经济合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3)现场: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和运行地点位于吉林化纤动力厂二期锅炉安装现场。
2、结算货币:人民币。
3、交货地点:吉林化纤动力厂二期锅炉安装现场。
4、交货方式:安装现场车板交货,由中标方负责卸货保管。
5、运输方式:汽车运输。
6、交货期及工期要求
a.2007-04-01日前所有设备和材料进入安装现场。消耗性材料和专用工具与材料一起发货。
b.开工日期:
1#锅炉计划开工日期为2007年4月5日,结束日前为2007年4月25日;
3#锅炉计划开工日期为2007年4月26日,结束日前为2007年5月15日;
以上工期招标方有权提前和延后,中标方须无条件接受。
7、合同总价格:
包含材料费、消耗材料价格、专用工具价格、运费(含杂费和保险费)、炉顶施工费用、原炉顶拆除费用。技术服务费(含技术资料费)和17%增值税。
9投标报价
9.1按耐火及保温材料明细表的格式结合差异表报出各项材料单价和总价。
9.2按表格报出各项材料的安装施工费用。
9.3汇总材料总价(计入开标一览表,用于唱标)。
9.4汇总安装施工总费用(单独报价,不计入开标一览表)。
10、付款方式
工程施工验收完毕后,支付合同额的50%,投入运行后合格后支付40%。
质保金支付方法:工程投用一年,无材料、施工质量问题后,一个月内付10%质保金。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吉林省吉林市九站街516-1号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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