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氏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向社会征求《元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元氏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向社会征求《元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保障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合理性,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起草《元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意见征求方式:(可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

联系电话:0311-********

电子邮件:********@qq.com

信函地址:元氏县人民路41号元氏县烟草专卖局

接待地址:元氏县人民路41号元氏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服务大厅107室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4年4月28日至2024年5月28日。

元氏县烟草专卖局

2024年4月28日

附件

元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经营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工作的通知》、《石家庄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元氏县行政区域内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规定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为单元,根据人口数量、商圈类型、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及相关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制定。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一址一证”、合理配置、方便消费的原则;

(三)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依法办理的原则;

(四)科学规划、均衡发展、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五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审查申请材料,并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条 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法律保护;烟草专卖局作出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社会组织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烟草专卖局颁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七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实施情况应当定期公示。

第八条 对因历史原因超出本规定持证户数量的区域单元,将采取自然淘汰等方式逐步调整优化。同时,元氏县烟草专卖局每年度可根据人口数量、交通情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实际情况,对规划进行动态管理,对区域单元持证户规划数量动态调整。受行政区域内因政府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因素影响,可遵循均衡发展原则,对单元规划科学调整。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并依法在核准的经营场所范围内,面向公众经营。

第十条 依据元氏县烟草制品市场经营特点,量化分析划分的区域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将全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饱和区和发展区两种区域类型。饱和区内将不再审批发放新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一条 在坚持均衡发展、坚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的原则下,组合运用区域单元总量、间距和其他符合本地实际的合理布局模式。

第十二条 区域单元规划标准:

(一)县城街道、乡镇主要街道及辖区内主要交通要道新申办烟草制品零售点与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

(二)农村按照本村户籍人口数量合理确定零售点,原则上每450人可设置1个零售点;在450人的基数上每增加45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不足450人的农村,可设立1个零售点。

(三)各类批发、农贸市场、园区(综合或专业)内,商户在200个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个可增设1个零售点,市场设置总数最多不超过8个。商户数量由市场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管管理部门证明,商户不能为敞开式的临时摊位。

毗邻街道的市场门面,朝向市场内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朝向市场外经营的或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在满足前款要求的基础上,按街道间距标准办理,与市场内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且占用市场内办证的名额,也作为街道其他零售点办证的参照物。

政府划分的工业园区内可设置两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离不低于100米。

(四)封闭式居民住宅生活小区(含城中村改造的小区)和单位住宅生活小区内,户数在200户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以此类推。

毗邻街道的小区门面,门面朝向小区内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门面朝向小区外经营的,不受小区户数限制,按照所在街道地域间距要求办理,且不占用小区内办证名额。贯通小区和街道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门面,在满足前款要求的基础上,按街道间距标准办理,且占用小区内办证名额,也作为街道其他零售点办证的参照物。非封闭式小区的零售点应符合所处街道间距条件要求。

(五)高等职业学院、大学的学生、教职工数量按校区计算,本校区内在3000人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3000人以上的,每增加20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本校区内零售点总数量不超过6个。

(六)实际营业面积在2000㎡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不受间距限制,也不作为其他申办点间距的参照物。

(七)部队营区、看守所、拘留所、监狱、戒毒所、物流园区等特殊场所对内经营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并接受烟草专卖局检查管理。

(八)长途汽车站、火车站、地铁、机场候机区等各类交通枢纽内设置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5米,零售点设置不受总量限制。

(九)旅游景区(指能够满足游客游览观光、消遣娱乐的旅游需求,有明确边界和统一封闭式管理的区域内部)可设置2个零售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烟草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除外);

3.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三)特殊区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1.流动摊点、简易搭盖、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楼梯、窗口等区域);

3.经营场所为住宅性质的;

4.经营场所未满足卷烟销售的基本经营条件的;

5.生产经营燃气、化工、鞭炮、农药、化肥、油漆、散装汽油等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的重点防火区域,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政府及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6.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7.中小学校内及中小学校出入口中心外80米范围内的区域,幼儿园内及幼儿园出入口中心外30米范围内的区域;

8.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内部,与医院内部相连同的商铺、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9.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有关证照的区域;

10.公寓、写字楼、商用楼宇、封闭式住宅小区等限制进入区域除地面一层经营区域以外的场所。大型连锁超市、商场、商业综合体不受本规定限制;

11.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的,可予以适当放宽条件:

(一)残疾人、烈属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间距按所规定零售点间距标准的80%执行。基于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提交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及其它限制规定等不得向残疾人、烈属放宽条件。

上述申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以独立经营,并应当出具残疾证、烈属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且在全市范围内享受一次照顾政策。

残疾人、烈属申办的零售许可证包含在区域单元及农村、小区、市场零售点的总数范围内。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残疾人不得将零售许可证变更为非残疾人的家庭成员。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残疾人的,不得将零售许可证变更为非残疾人。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需出具乡镇或街道及以上政府的证明文件。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变更后其间距按所规定零售点间距的80%执行,同一区域单元的,不受单元规划数量限制。持证人申请到原发证机关辖区以外地址办证的,需重新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严格遵照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办理。

(三)国家有政策需扶持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饱和区是指区域单元当前持证户数大于或等于区域单元内零售点容量;发展区为区域单元当前持证户数小于区域单元内零售点容量。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之间两个最近店门中心点间的距离。零售点间距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习惯性行走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第十七条 乡镇主要街道及主要交通要道明确为:

(一)重点乡镇街道为:

南佐镇:振中街(南至元旷公路,北至原玛钢厂)、商品街(南至集贸市场北至井元公路)、府前路(东至元赞公路西至南佐医院)。

宋曹镇:047乡道(南至向阳路北至贸易路)。

南因镇:047乡道(北至商贸路南至赵元路)

苏阳乡:元许路(东至红旗大街西至南水北调桥)

(二)辖区内主要交通要道明确为:

红旗大街:元氏县辖区全境;

107国道:元氏县辖区全境;

装院路:北至鹿泉界,南至蟠龙湖;

新元高速引线:东至赵县界,西至107国道;

井元路:东至新元高速引线,西至岭底村;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各类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职中、中专、技校、特殊教育学校等;幼儿园不包括幼儿看护、早教、幼儿托管机构等。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是指可与学校或幼儿园连通的通道。实地测量时由校门、园门中心位置到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的最近店门中心位置的,在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通行的习惯性行走最短距离。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涉及商场、超市、娱乐场所等业态,其分类标准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的通知》(国烟法〔2005〕845号)要求进行划分。

第二十一条 人口数量、居民小区、农村的户数及户籍人口数以派出所或统计单位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不超过”、“不少于”、“不得少于”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建封闭式住宅小区应有门岗和院墙,且未在小区内居住的人员不能随意进入。新建开放式住宅小区应按间距标准设置零售点。

第二十四条 能够提供合法残疾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或持有军队、政府及其它机关部门颁发开具的合法有效证件的优抚对象。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固定经营场所”指经营烟草制品的地址不可移动且是合法拥有商业性质的房屋,不能是违法建筑、流动摊点、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中“经营场所”是指从事烟草专卖品销售、交易、储存的地方,“独立的经营场所”是指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其他经营场所从空间上相分离,两者在空间上相互断开,不能相互通行。

第二十七条 申请地址与经营场所相连通的储藏室、仓库视为经营场所,应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每季度初三日内在元氏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元氏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服务大厅对区域单元相关信息进行公示(遇节假日自动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公示期为7天,有效期为一个季度,公示期结束后按照公示中的内容开始接受申请。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省局、市局有关规定相悖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省局、市局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元氏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零售 烟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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