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津02破18号天津清美河道治理发展有限公司破产受理裁定书
2024津02破18号天津清美河道治理发展有限公司破产受理裁定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津02破申2号
申请人:时雨茹,女,195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河沿道振河里32门内501 号。
被申请人:天津清美河道治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4号。
法定代表人:赵百平。
时雨茹申请天津清美河道治理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作出(2022)津02 破申 38号民事裁定,对申请人时雨茹的申请,不予受理。时雨茹不服该裁定,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23年11月24日作出(2023)津破终61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22)津 02 破申 38号民事裁定,由本院裁定受理时雨茹对清美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
本院认为,时雨茹在原审理程序中提交了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定认定清美公司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指令本院裁定受理时雨茹对清美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时雨茹对天津清美河道治理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李萍
审 判 员 崔军
审 判 员 史凡凡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师泽岳
书记员 高尚
标签: 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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