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农牧局关于印发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实施方案
达拉特旗农牧局关于印发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实施方案
达拉特旗农牧局关于印发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机关相关股室、局属相关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关于印发达拉特旗市场监管领域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和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达双办发〔2024〕1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监管事项的决策部署,构建分工明确、运转有序的行政检查协作机制,及时发现、查处农牧业违法问题,依法维护农牧民群众合法利益,为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一)健全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动态调整“一单、两库、一细则”。建立旗农牧局监管抽查技术专家库,配合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并将“一单两库”相关数据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以下简称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同时通过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和旗农牧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二)科学合理制定2024年随机抽查年度工作计划。根据农牧系统监管事项和相关部门要求,统筹制定2024年达拉特旗农牧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及工作计划(详见附件1-2)。对抽查检查对象和检查方式相近的抽查,原则上在计划中合并为一次,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三)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行政审批股会同局属相关股室从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同时在旗农牧局监管抽查技术专家库中选派专业技术专家,配合执法检查人员开展行政检查工作,并按照系统生成的《执法检查表》内容,向相关负责单位下发抽查通知单。行政检查由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总牵头,相关股室及事业单位密切配合,依照《达拉特旗农牧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规定(详见附件3),完成相应的行政执法检查任务,填写相关的检查表、单,抽查档案要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四)注重结果运用。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录入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惩处,限期责令改正,形成有效震慑。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履行行政检查协作机制。行业管理单位负责提出各自业务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行业管理单位提出的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实施,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展行政检查时需要协助的,行业管理单位指定专家积极配合,行业管理单位开展日常检查和检测过程中,发现监管对象存在违法问题或有关违法线索需追究违法责任的,应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送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调查,在案件办结后查处情况及时反馈。
(二)加强宣传培训。提升工作人员对行政检查的重视程度,及时发现事前、事中监管中可解决、可避免的问题,将涉嫌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对群众及市场经营主体同步开展涉农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守法的自觉性和自律性。
(三)强化廉洁自律。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权限,不得妨碍生产经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收受被检查对象及相关利益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不得徇私枉法和营私舞弊。对行政检查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按照《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的规定,移送纪检组严肃处理。
附件:1.达拉特旗农牧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达拉特旗农牧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表
3.达拉特旗农牧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
达拉特旗农牧局
2024年4月10日
附件3
达拉特旗农牧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加强对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规范农牧业系统日常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是指农牧部门依据涉农涉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现场抽查,并将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原则
坚持依法实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执行机构
农牧局行政审批股负责“双随机、一公开”事项的系统管理和统一组织,局属相关股室及二级单位按照分工,协作配合,负责落实具体工作。
第五条 执法抽查人员名录库
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建立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根据抽查对象的生产经营范围,从相应目录库中通过电脑摇号的方式随机抽取2名以上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在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公开,根据人员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六条抽查事项清单
局属相关股室及联系二级单位负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重点包括:种子、肥料、农药、植物检疫、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生鲜乳、动物诊疗、畜禽养殖与屠宰、渔业生产及渔业船舶、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等事项。明确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及要求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行政权力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七条 检查对象名录库
局属相关股室及二级单位按照分管领域,建立抽查对象名录库,在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公开,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年度检查计划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 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报局行政审批股汇总后,由行政审批股形成全局年度检查计划上报相关部门,并录入监管平台予以公示。每次现场抽查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数量原则上不低于各产业抽查对象名录库总数的5%,每年对辖区所有抽查对象进行一遍,行业管理单位已先行开展过专项检查的事项可适度减免抽查数量。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频次,保证监管力度。同一检查对象涉及多项检查项目的,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避免多次抽查、重复执法。
第八条 检查结果的确定
由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牵头实施,局属其他二级单位依照分工协作配合,依法依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在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将每次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录入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检查档案要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九条 严格执法
检查人员要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确保农业领域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按照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如有必要,应联合公安、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第十条 保密守则
抽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执法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单位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
抽查工作计划通过官网、自治区“互联网+监管”平台等渠道公开,检查情况及检查结果通过微信公众号等相关平台进行宣传报道,接受社会监督,有效增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守法自觉性。
第十二条追责情形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细则施行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达拉特旗农牧局关于印发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机关相关股室、局属相关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关于印发达拉特旗市场监管领域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和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达双办发〔2024〕1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监管事项的决策部署,构建分工明确、运转有序的行政检查协作机制,及时发现、查处农牧业违法问题,依法维护农牧民群众合法利益,为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一)健全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动态调整“一单、两库、一细则”。建立旗农牧局监管抽查技术专家库,配合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并将“一单两库”相关数据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以下简称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同时通过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和旗农牧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二)科学合理制定2024年随机抽查年度工作计划。根据农牧系统监管事项和相关部门要求,统筹制定2024年达拉特旗农牧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及工作计划(详见附件1-2)。对抽查检查对象和检查方式相近的抽查,原则上在计划中合并为一次,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三)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行政审批股会同局属相关股室从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同时在旗农牧局监管抽查技术专家库中选派专业技术专家,配合执法检查人员开展行政检查工作,并按照系统生成的《执法检查表》内容,向相关负责单位下发抽查通知单。行政检查由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总牵头,相关股室及事业单位密切配合,依照《达拉特旗农牧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规定(详见附件3),完成相应的行政执法检查任务,填写相关的检查表、单,抽查档案要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四)注重结果运用。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录入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惩处,限期责令改正,形成有效震慑。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履行行政检查协作机制。行业管理单位负责提出各自业务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行业管理单位提出的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实施,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展行政检查时需要协助的,行业管理单位指定专家积极配合,行业管理单位开展日常检查和检测过程中,发现监管对象存在违法问题或有关违法线索需追究违法责任的,应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送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调查,在案件办结后查处情况及时反馈。
(二)加强宣传培训。提升工作人员对行政检查的重视程度,及时发现事前、事中监管中可解决、可避免的问题,将涉嫌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对群众及市场经营主体同步开展涉农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守法的自觉性和自律性。
(三)强化廉洁自律。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权限,不得妨碍生产经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收受被检查对象及相关利益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不得徇私枉法和营私舞弊。对行政检查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按照《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的规定,移送纪检组严肃处理。
附件:1.达拉特旗农牧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达拉特旗农牧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表
3.达拉特旗农牧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
达拉特旗农牧局
2024年4月10日
附件3
达拉特旗农牧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加强对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规范农牧业系统日常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是指农牧部门依据涉农涉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现场抽查,并将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原则
坚持依法实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执行机构
农牧局行政审批股负责“双随机、一公开”事项的系统管理和统一组织,局属相关股室及二级单位按照分工,协作配合,负责落实具体工作。
第五条 执法抽查人员名录库
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建立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根据抽查对象的生产经营范围,从相应目录库中通过电脑摇号的方式随机抽取2名以上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在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公开,根据人员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六条抽查事项清单
局属相关股室及联系二级单位负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重点包括:种子、肥料、农药、植物检疫、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生鲜乳、动物诊疗、畜禽养殖与屠宰、渔业生产及渔业船舶、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等事项。明确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及要求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行政权力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七条 检查对象名录库
局属相关股室及二级单位按照分管领域,建立抽查对象名录库,在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公开,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年度检查计划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 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报局行政审批股汇总后,由行政审批股形成全局年度检查计划上报相关部门,并录入监管平台予以公示。每次现场抽查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数量原则上不低于各产业抽查对象名录库总数的5%,每年对辖区所有抽查对象进行一遍,行业管理单位已先行开展过专项检查的事项可适度减免抽查数量。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频次,保证监管力度。同一检查对象涉及多项检查项目的,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避免多次抽查、重复执法。
第八条 检查结果的确定
由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牵头实施,局属其他二级单位依照分工协作配合,依法依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在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将每次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录入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检查档案要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九条 严格执法
检查人员要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确保农业领域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按照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如有必要,应联合公安、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第十条 保密守则
抽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执法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单位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
抽查工作计划通过官网、自治区“互联网+监管”平台等渠道公开,检查情况及检查结果通过微信公众号等相关平台进行宣传报道,接受社会监督,有效增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守法自觉性。
第十二条追责情形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细则施行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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