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鹏鹞环保有限公司平和县分公司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福建鹏鹞环保有限公司平和县分公司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年4月28日)
序号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案件名称 | 处罚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 | 本单位应当公开的其他相关信息 |
1 |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 福建鹏鹞环保有限公司平和县分公司超标排污案 | 2024年1月24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福建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电子督办单线索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根据2024年2月2日漳州市平和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PHCSJ*****)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污水总排口排放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78mg/L,已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02)表1一级B标准规定的60mg/L排放限值,超标0.3倍。该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 对该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拾壹万壹仟伍佰元(11.15万元)罚款。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闽漳环罚〔2024〕122号 | *****年4月26日作出处罚决定 |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漳环罚〔2024〕122号
福建鹏鹞环保有限公司平和县分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CJUGU712
住址:福建省平和县文峰镇黄井村中联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谭力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9*****044
2024年1月24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福建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电子督办单线索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有在运行,污水总排口有排水,漳州市平和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公司污水总排口出水进行采样监测。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及监测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并调阅你公司营业执照、环评、验收、排污许可证等材料,你公司厂长蔡文强陪同检查和采样。经查实,根据2024年2月2日漳州市平和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PHCSJ*****)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污水总排口排放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78mg/L,已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02)表1一级B标准规定的60mg/L排放限值,超标0.3倍。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1月24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生产运行、进出水等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监测人员采样等情况);
2.2024年1月24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示意图(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监测人员采样等情况);
3.2024年1月24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生产运行、进出水等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监测人员采样等情况);
4.2024年2月2日漳州市平和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PHCSJ*****)(证明你公司进水及出水监测数据);
5.2024年2月28日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蔡文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确认当日现场检查、采样及监测数据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我局于2024年4月18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平)环罚告字〔2024〕2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漳(平)环听告字〔2024〕7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收到该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已超过听证申请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本局认为:你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进行计算:
共性和个性裁量因素:
1.污染后果等级: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裁量等级1;
2.经济承受能力: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3;
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1;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5.主观过错程度:过失或无明显证据,裁量等级1;
6.废水类别:一般废水,裁量等级1;
7.排放去向或区域:III 类水体,裁量等级3;
8.排放污染物超标状况:一般废水超标 3 倍以下,裁量等级1;
9.水日排放量:业污水处理厂2000 吨以上不足 5000 吨,裁量等级2;
修正裁量因素:
1.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
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2;
3.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
4.具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裁量等级-2。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50%×1+50%×[(3+1+1+1+1+3+1+2)/8]=0.5+0.8125=1.3125;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1-2-2-2)/(4×2)]×40%= -0.35。
则: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0.6+B)=******+(******0-******)×[(1.3125-1)/4]×(0.6-0.35)=******+*****=1*****,金额取整为******元(壹拾壹万柒仟伍佰元)。
根据《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漳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九条:“积极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可以减轻处罚,但不超过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20%:在生态环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前,当事人已履行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或者对无法修复的进行了替代修复和赔偿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发票金额,可在处罚金额自由裁量时等额减少。”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出具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发票,金额为人民币陆仟元,按照规定可等额减少人民币陆仟元。
则:最终金额为******-6000=******元(壹拾壹万壹仟伍佰元)。
本局结合案情裁量因子,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拾壹万壹仟伍佰元(******元)罚款。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6日
标签: 行政处罚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