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脂县人民政府关于米脂县博物馆门前建筑征收拆除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米脂县人民政府关于米脂县博物馆门前建筑征收拆除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为规范米脂县博物馆门前建筑征收拆除工作,维护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作出本决定。

一、房屋征收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用好红色资源赓续红色血脉,促进米脂地方文化旅游事业全面发展,实现“文旅兴县”既定目标,实施本项目。

二、房屋征收项目名称

米脂县博物馆门前建筑征收拆除项目

三、房屋征收范围

行宫东路12号、13号,47号至77号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所涉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房屋征收主体

米脂县人民政府

五、房屋征收部门

米脂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六、征收办公地点

米脂县城市管理执法局101室

七、协议搬迁期限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及房屋价值评估期限:自2024年4月28日起至2024年5月12日止,共15日。

(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自2024年5月13日起至2024年6月1日止,共20日。

(三)搬迁交房期限:自签订协议之日起10日内搬迁腾空并交回房屋。

八、房屋征收权属认定

被征收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不动产权证书其中一证的,按有权属证件对待。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以权属证件登记为准,如证件登记性质、面积与实际不一致,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第三方公司测绘并组织住建、资源规划等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确认。

九、征收监督举报电话

0912-*******(县纪委监委)

十、其他事项

1.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

2.决定发布之前已预签协议自决定发布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搬迁。

3.被征收人缴清水、电、气等费用,交回被征收房屋钥匙,解除抵押权等他项权利,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协议约定将补偿款支付给被征收人。

4.被征收人不签订征收与补偿协议或签订征收与补偿协议后拒不履行搬迁义务的,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屋征收补偿款专户存储,并依法报请县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自行解除租赁合同,按期腾空房屋;逾期未腾空的,房屋征收部门将取消被征收人的所有奖励,同时按照前款规定依法强制执行。被征收人与承租人的有关纠纷和异议由双方自行协商或诉讼解决。

7.本决定未尽事宜,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解决。

附件:米脂县博物馆门前建筑征收拆除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方案

米脂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8日

米脂县博物馆门前建筑征收拆除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情况,经县政府审议并通过,发布本方案。

一、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二、征收房屋补偿办法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及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参照《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执行。

(二)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自行选择我县新建在售商品房,由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给予支付相应价款。

(三)搬迁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如果在征收与补偿方案公开发布规定期限内积极主动搬迁,初拟为商业每间5000元,住宅每户3000元。

(四)临时安置及补偿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每户每月给予1250元临时安置费用。房屋征收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参照《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五)停产停业补偿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参照《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执行,根据“近半年纳税记录”委托税务部门计算其实际受益给予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月支付;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上述期限起止依法确定。

三、房屋征收奖励办法

(一)征求意见期间签订意向协议并能按协议履行,或征收与补偿方案正式发布之日起10日内签订征收与补偿协议并按照协议履行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5%给予奖励。

(二)签订征收与补偿协议之日起10日内搬迁的,在评估总价5%的基础上额外给予2万元奖励。

(三)签订征收与补偿协议之日起11-15日内搬迁的,在评估总价5%的基础上额外给予1万元奖励。

(四)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标签: 门前建筑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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