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嘉环南停建〔2024〕1号

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嘉环南停建〔2024〕1号

嘉兴市铭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U,法定代表人简佳乐,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新盛路***********。

我局于2024年4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从事纸托盘的生产,生产工艺为原料(碎纸板)—浸渍—搅拌—整形—晾晒—压实—成品,该项目于2023年6月在嘉兴市洪波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建成并投入生产。 检查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信息以及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的身份;

2.2024年4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生产状况及建设项目投产情况;

3.2024年4月9日现场照片证据7张,证明你公司现场生产情况;

4.2024年4月9日及2024年4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环评审批文件的情况;

5.你公司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情况;

6.你公司提供房屋租赁合同1份,证明你公司的房屋租赁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受送达人收件地址及联系方式的确认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并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如你公司拒不停止建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3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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