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中心血站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保养服务项目采购公告
江门市中心血站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保养服务项目采购公告
江门市中心血站因工作需要,公开采购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保养服务,欢迎具有相应资质公司或维修厂自2024年4月26日起至2024年5月10日止(法定节假日除外),向我单位提供报价文件及相关材料正本1份,封面注明投标项目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并盖章密封,资料递交至血站办公室503室。
采购项目名称
2024-2026年度江门市中心血站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保养服务项目。
采购项目一览表
采购内容 | 数量 | 服务期 |
江门市中心血站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保养服务项目 | 1项 | 2024年6月1日起至 2026年5月31日止 |
(一)车辆维修(包括车辆整车修理、总成修理、小修和专项修理、检验工作等等)、保养、配件更换和其他伴随服务。 (二)中标供应商未经采购人批准,不得再以任何方式转包或分包。 (三)项目服务有效期限自2024年6月1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在有效服务期间项目累计支出金额超过市财政批复血站最高公务用车维修预算价或超出服务有效期限,两条件符合之一,合同则自动终止。 |
3.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的条件。
(二)供应商应当具有监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且营业范围涵盖该项目,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营业执照》、《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或《道路运输经营范围备案表证明》复印件。
(三)供应商应当具有完成本项目合同的能力,自有维修场地和设备设施能满足维修大型客车和各类汽车,具有同类项目业绩(提供2021年以来同类业绩合同复印件)。
(四)供应商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及后续服务能力,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采购项目内容及要求
(一)服务内容
1.服务项目:江门市中心血站公务用车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汽车小修、汽车大修、总成修理、汽车专项修理、汽车年检代办、洗车、24小时响应免费拖车和其他有关的汽车维修服务。
2.定点维修车辆种类:小型轿车、小型普通客车、中型普通客车、大型专项作业客车等。
3.公务车辆数量:10台。
4.车辆的维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
5.如遇到不可抗拒的政策性的原因,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商议后可提前终止合同,采购人不对此作任何赔偿。
6.中标供应商有义务做好维修技术人员的岗前培训工作。
(二)技术要求
1.维修质量要求
1.1维修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是符合或部颁标准的新件,必须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以旧代新。经送修人同意,可以采用替代或旧件,但维修企业必须事先告知送修人且保证修理后车辆可正常行驶,且在材料报价及结算清单中加以注明,否则不得采用替代件或旧件;可以修复的部件,不得以换代修。
1.2被修车辆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返修时不得再计价收费。同一项目,同一部件经维修,车辆维修竣工出厂后免费保修期不少于90天。
1.3车辆应建立汽车维修档案(每辆车建立一份专门的档案),如实认真记录车辆维修情况。投标人负责按采购人需求将送修车辆维修具体内容清单整理电子文档便于采购人上传广东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
1.4维修质量执行标准按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
1.5所有车辆维修须遵照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各项标准;原车辆制造商的质量标准优于上述标准的,应当在满足上述标准的前提下尽量靠近原制造商公布的标准(是否遵照原制造商标准由中标供应商自行决定并作出承诺);上述标准中央列明的维修项目,应执行原制造商公布的标准。
1.6汽车维修车间整洁、干净。配备可满足采购方小型轿车、小型普通客车、中型普通客车、大型专项作业客车等公务用车维修空间场地和设备设施;拟投入服务团队人员(不含项目负责人)情况,需提供汽车修理工、汽车钣金工和质检员具体人数与名单,配备持有与承修车型种类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汽修维修流程环节清楚、合理、有序。(上述要求需投标人提供维修场地、维修设备设施相关图片证明,拟投入服务人员提供个人维修资质证书及2024年1月以来任意一个月投标人购买社保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2.服务要求
2.1日常运作(接车、维修、交车、结算、投诉、索赔)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实行定人定岗,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度。
2.2 接受委托维修时,维修项目和维修费用都必须由送修单位签名认可的,中标人在标价时,应编制维修项目明细表,确保采购人对维修内容及其细节的知情权。
2.3严格按照交车时限完成维修服务,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交车的,要提前与采购方联系并得到同意。
2.4维修人员必须在现场对车辆进行诊断,初步确定维修项目。经检查后应详细向血站说明维修的项目、作业的内容、配件的来源渠道及价格、维修时间和维修费用,并要充分征求血站的意见。
2.5中标供应商应优惠报价,维修项目的增加要经采购人同意方可实施,中标供应商需优先对采购人的故障车辆进行维修。
2.6车辆的维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
2.7中标供应商对采购人作出服务承诺在中标后严格执行。
2.8必须接受、配合采购人开展相关核查工作。
2.9中标供应商应具备给予采购人提供免费接送车辆维修服务。
(三)报价方式
1.中标供应商以总体下浮率进行报价。
2.中标供应商所报的材料管理费率,外加工管理费率,工时单价在合同执行期间的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投标价不是固定价的投标文件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3.中标供应商投标报价应为所投项目的最终报价,已经包括中标供应商维修器械及完成该项目所须工具、一切税费;中标供应商相应自行增加为完成各项服务所必需但竞价没有包含的所有耗材、零部件、物料等一切费用。中标供应商相应自行增加为完成各项服务所必需但竞价文件没有包含的所有耗材、零部件、物料等一切费用。
4.维修费总金额=工时单价×工时+总零配件进货价格+总附加管理费(总零配件进货价格×附加管理费收费比率)。当季度发生的维修项目必须当季度结算。中标供应商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项目,采购人有权不予结算,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中标人自负。采购人审核无误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供应商支付有关费用。除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外,中标供应商不能部分或全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报价统一按以下标准供应商投标时报出基础报价,结算时按下列金额算出维修总金额再乘以基础报价:
类别 | 报价 | 备注 |
工时单价 | 元/小时 | |
附加管理费收费比率 | % |
六.付款方式
结算以实际工作量为准、据实结算。
(一)付款的方式是转账付款。
(二)中标供应商凭以下有效文件与采购人结算:
1.中标人开具的正式发票;
2.报修结算单(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双方签名确认)。
(三)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
上述要求请投标人自行准备投标材料正本1份并装订,并盖章密封于2024年5月10日 11:00时前递交至江门市蓬江区星河路市中心血站5楼503室,联系人:郑先生 电话:0750-*******
标签: 公务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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