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政策征求意见稿

湖南省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政策征求意见稿

湖南省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政策(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04-30 15:36 字体:[ ]

一、政策范围

在我省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可以按照“宜城则城,宜乡则乡”的原则,在经常居住地落户。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依法拥有住房所有权的;居住配偶(或者父母、或者子女)所有权住房的;租赁公有住房或者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住房居住,达6个月以上的(在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的城镇地区租房居住的,为3个月以上)。

二、申报材料

符合落户条件的人员将户口迁入经常居住地落户的,应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迁入申请,并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申请人身份可以通过信息系统核查的,可以免提交身份证件)。

(二)居民户口簿。

(三)下列4类“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材料之一:

1.拥有住房合法所有权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相关按揭材料)。

2.居住配偶(或者父母、或者子女)所有权住房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相关按揭材料)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人员落户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人口信息系统或者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档案资料不能反映迁入人员与房屋所有权人亲属关系的,还应当提交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租赁公有住房居住的,提交相关租赁使用凭证材料。

4.租赁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住房居住的,提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材料和房屋租赁协议。

三、落户地址

对符合落户条件的人员,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落户地址:

(一)拥有住房合法所有权,或者居住配偶(或者父母、或者子女)所有权住房,或者租赁公有住房居住的,由公安派出所调查其在拟落户地实际居住情况后,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

(二)租赁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住房居住的,可凭租赁住房家庭户户主同意其入户的书面意见,由公安派出所调查其在拟落户地实际居住情况后,在租赁住房家庭户登记户口;也可在租住地社区、村(居)委会公共集体户登记户口。

四、核准机关与办理时限

符合落户条件的人员办理常住地落户手续,由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依规受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准,办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健全农村权益不与农村户口挂钩的相关制度

符合落户条件的人员将户口迁入农村地区后,户口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工作挂钩。除原已依规确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享受本村成员拥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农民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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