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遴选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配合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公告
关于遴选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配合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公告
各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
为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监督检查,拟遴选社会化环境监测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配合我所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现场采样环节”、“实验室检测分析环节”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现将相关要求和遴选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三方机构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备省级及以上机构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
(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未受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处罚及其他行政机关禁止参与政府委托项目的处罚。
(四)与本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此次受邀委托活动。
(五)具备相应土壤及地下水监测能力。
(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八)认证实验室原则上位于福建省省内。
二、基本要求
(一)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配合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现场采样环节”、“实验室检测分析环节”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保证监测数据客观、公正、真实,严守廉政纪律和工作秘密。
(二)现场采样、实验室检测分析:接到质控任务后,应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提前与地块检验检测机构联系,进行现场探勘、制定质控方案,并严格按照规范采样、分析及出具报告。
(三)系统填报: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态调查与质控系统要求,做好采样质控记录、实验室质控记录、改正问题复核闭环等工作;完成室间平行样采样及分析后,及时配合我所填报室间平行样检测结果;配合与“现场采样环节”、“实验室检测分析环节”相关的其他系统填报工作。
(四)报告出具要求:在所有项目分析完成后,2天内提交检测报告(特殊项目因检测方法规定需延长报告提交时限的,可以适当延长)。
(五)第三方机构应严格落实保密协议,对监测结果保密,不得外传,对地块相关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三、参加遴选应提供的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证件齐全、合格有效(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省级及以上机构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含能力范围及个人上岗证认定证书)。
(三)近三个月企业依法纳税证明和近三个月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四)入驻福建省生态环境亲清服务平台打印截图。
(五)提供近三年内未受到在经营活动中未受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处罚及其他行政机关禁止参与政府委托项目处罚的承诺书。
四、遴选机构确定
(一)我所将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能力核验结果的通知》(闽环保监测〔2024〕3号)情况,组织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或考核,确定入选名单;
(二)入围的相关第三方机构,应与我所签订一年期委托总合同(委托服务期限暂定为一年,一年后根据服务情况进行顺延或增补),同时根据实际开展的项目与我所签订细化协议或合同,明确具体服务要求。
五、其他事项
(一)委托合作机构确定后,将监测任务轮流委托合作机构,委托合作机构需要回避的,顺延给下一家合作机构。
(二)委托合作机构每年向我所报送服务费用明细及汇总表,经双方核对无误后,开具发票进行结算。
(三)委托合作机构有下列行为,我所有权单方面终止履约合同,同时保留向入围第三方追究其他经济损失的权利:
1.拒绝或不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质控考核、日常检查,或在检查、考核时弄虚作假。
2.出现服务质量不到位、盲样考核不通过及弄虚作假等情况或行为。
3.委托合作期间受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处罚及其他行政机关禁止参与政府委托项目处罚。
(四)受委托期间受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处罚及其他行政机关禁止参与政府委托项目处罚应主动报告我所,未能及时报告的,不予支付前期委托费用。
(五)我所有权对第三方质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调阅涉及我所委托任务的原始资料等。
六、遴选材料报送时限
所有应邀文件资料按以上要求编制并附意向书(附件)、报价单和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密封。截止2024年5月15日17时之前邮寄或提交到泉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C栋147。
联系人:王工
联系电话:********
附件:意向书(样式)
泉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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