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破150号深圳市明诚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接管及责任释明公告
2024粤03破150号深圳市明诚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接管及责任释明公告
接管及责任释明公告
深圳市明诚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吴明安、吴杰、张树利、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及财产持有人等清算义务人: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于2024年4月7日作出(2024)粤03破申181号民事裁定,依法裁定受理申请人吴拥军提出的对深圳市明诚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明诚达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并于2024年4月12日作出(2024)粤03破150号决定,指定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担任明诚达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经查询,明诚达公司股东为吴明安、吴杰,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总经理为吴明安、监事为张树利。管理人现就公司的接管工作告知如下:
一、接管的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管理人须依法了解你公司有关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你公司财产、账册、公章、文件等资料的接管、保管方案。你公司及有关人员应依法予以配合。管理人需要贵方配合接管的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
(一)明诚达公司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
(二)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
(三)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
(四)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
(五)有关公司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
(六)公司的其它重要资料。
二、责任告知
自人民法院受理深圳市明诚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终结之日,深圳市明诚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并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第一条管理人需要接管的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人民法院、管理人和债权人的询问;
3、人民法院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主要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清算工作的需要,也可以包括公司的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
公司的有关人员拒不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时,管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接管。
公司的有关人员伪造、销毁有关证据材料,隐匿、转移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处分、分配公司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公司的股东、董事等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管理人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可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股东、董事等清算义务人因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接管安排
管理人将根据你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会谈、盘点、移交等工作,依法开展接管工作。
深圳市明诚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履行妥善保管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的职责,并在十日内联系管理人,告知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去向,如由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自行保管的,需在十日内向管理人移交。
四、管理人联系方式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圳国际创新中心A座10层
联系人:张燕,134*****576
邮 箱:*********@qq.com
特此通知。
附件:(2024)粤03破申181号受理裁定
(2024)粤03破150号指定管理人决定
履行义务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注意:无论您方是否保管上述资料,是否知晓上述资料下落,均请联系管理人人员说明情况,以表示配合履行配合清算义务,方便我们顺利办理清算及注销公司手续。谢谢。
深圳市明诚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五月一日
深圳市明诚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5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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