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205破10号受理裁定书-捷美无锡针纺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2024苏0205破10号受理裁定书-捷美无锡针纺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05 破申12 号

申请人:无锡亚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57*******,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荡口青虹路9号。

法定代表人:姜为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华,江苏圣典(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捷美(无锡)针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外商工业园团结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吴维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无锡亚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辉公司)以被申请人捷美(无锡)针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捷美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收到申请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捷美公司。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审查查明,亚辉公司与捷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12)锡法民初字第0882 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捷美公司应向亚辉公司分期支付工程款110 万元。后捷美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亚辉公司遂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捷美公司依旧未能履行付款义务。现亚辉公司以捷美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捷美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另查明,捷美公司于2003 年8 月12 日登记设立,注册资本29.65 万美元,股东为捷美股份(香港)有限公司、无锡美

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捷美公司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由于捷美公司未能向亚辉公司清偿到期债务,故亚辉公司作为债权人,具备申请捷美公司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且捷美公司存在多笔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经另案债权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捷美公司依旧未能履行付款义务,由此可见捷美公司已缺乏清偿能力。因此,捷美公司符合破产受理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无锡亚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捷美(无锡)针纺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叶梅芳

审判员戴文娜

审判员林双

二O 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高婷


附件
1.受理裁定书+捷美(已签章版).pdf 下载
,无锡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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