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凝侯淤泥填埋场生态修复服务总承包招标公告
青凝侯淤泥填埋场生态修复服务总承包招标公告
天津青凝侯淤泥填埋场生态修复服务总承包合同
发布机构:中技国际招标公司
发布日期:2016-06-03
--------------------------------------------------------------------------------
天津青凝侯淤泥填埋场生态修复服务
服务总承包合同
采购人:天津市建委世行贷款项目办公室
供应商: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第一章合同协议书
采购人(全称):天津市建委世行贷款项目办公室
供应商(全称):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16年6月2日
签订地点:天津市
鉴于采购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天津青凝侯淤泥填埋场生态修复服务项目(采购编号:****-********0002),并通过2016年5月5日的中
标通知书接受了供应商以每吨污泥综合处置费用198.6元人民币,污泥总处置量约70万吨,折合人民币总计小写139,000,000.00元(人民币大
写:壹亿叁仟玖佰万元整),为天津青凝侯淤泥填埋场生态修复服务项目所做的投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服务实施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服务项目概况
服务项目名称:天津青凝侯淤泥填埋场生态修复服务
项目地点:西青区大沽河以东、赛达大道与荣乌联络线之间,青凝侯淤泥卫生填埋场围墙范围内。
项目性质:本项目属于供应商负责投资、建设并运行管理,政府购买服务。
二、项目服务范围
根据招标文件及国家有关法律、规范、标准等完成以下工作:
1、设计
1)为完成本服务项目所做的所有配套,包括:总平布置、设施布置、相关水、暖、电、自控等附属配套;
2)现场服务及后期服务等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工作。
2、项目服务内容
1)每10万吨污泥处置服务合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作为后续验收标志;
2)向采购人移交合格的场地;
3)本服务项目质量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
4)与本服务项目有关的其他工作。
三、工期
1)进场交接时间:2016年07月01日;
2)服务项目开始日期:2016年08月01日;
3)服务项目完成日期:2018年12月31日;
4)场地最终移交日期:项目验收后10天内。
注:如场内污泥量、质变化较大及出现现场外部条件不能满足项目实施条件的情况,可由采购人与服务提供商共同协商,依实际情况调整。
四、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满足国家工程建设质量标准及本合同“技术要求及验收标准”的要求。
五、签约合同价和付款货币
单价合同为人民币(小写):198.6元/吨污泥(80%含水率)
人民币(大写):壹亿叁仟玖佰万元整
本合同为单价合同,处理污泥量预估为70万吨,总价约为壹亿叁仟玖佰万元整,发包人应按照合同中付款方式的约定进行支付。若本项目实
施过程中,实际处理的污泥量超过70万吨,则超过部分污泥按照198.6元/吨的综合处置价格计算。
本项目付款货币为人民币。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级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
(3)报价函;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采购人要求;
(7)供应商建议书;
(8)价格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协议、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上述合同组成文件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其内容若有歧义,以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同一个词在合同的几处出现并发生理解上的歧义,该词应按其所在句子的上下文来解释,如果同类文件发生理解上的歧义,以时间后者
为准,本合同将取代所有在本合同签字前达成的协议、谅解、安排、陈述、保证、任何形式或任何性质的承诺,不论是口头的、书面的,还
是明确的或暗示的。同类文件的解释以时间后者为准。
八、供应商向采购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及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供应商向采购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捌份,正本贰份,副本陆份,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叁份。
采购人:
天津市建委世行贷款项目办公室 供应商:
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理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理人:(签名)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
新华路209号7楼
邮政编码:300040
电话:***-********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华明大道20号
邮政编码:300300
电话:***-********
传真号:***-********
开户银行:威海市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
银行帐号:****************0001
第二章合同条款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成交通知书、投价函、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采购人要求、价格清单、供应商建
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成交通知书:指采购人通知供应商中选的函件。成交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成交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报价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供应商填写并签署的报价函。
1.1.1.6采购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采购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供应商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8供应商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供应商建议书的文件。供应商建议书由供应商随响应文件一起提交。供应商建议书应
包括供应商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指采购人和(或)供应商。
1.1.2.2采购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供应商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供应商:指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供应商项目经理:指供应商指定代表供应商履行义务的负责人。
1.1.2.5设计负责人:指供应商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6污泥处置负责人:指供应商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污泥处置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7采购负责人:指供应商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8分包人:指从供应商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9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采购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
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7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采购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污泥处置设备。
1.1.3.4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污泥处置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供应商设备:指供应商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污泥处置设备。
1.1.3.9污泥处置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污泥处置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污泥处置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检验和竣工
1.1.4.1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供应商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工期:指供应商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采购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4.8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18.1款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9竣工验收:是指供应商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采购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0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8.9款约定进行的试验。
1.1.4.11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采购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指供应商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采购人应付给供应商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列金额:指磋商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污泥处置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
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供应商文件:指由供应商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
1.1.6.3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采购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
(3)报价函;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采购人要求;
(7)供应商建议书;
(8)价格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供应商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采购人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供应商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供应商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供应商文件。合同约定供应商文件应批准的,监理
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供应商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约定执行。
1.6.2采购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采购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采购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
供应商。由于采购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约定执行。
1.6.3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文件的照管
供应商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采购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供应商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采购人有权在任何合
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
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供应商同意,采购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供应商不得将合
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1.10化石、文物
1.10.1在污泥处置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
物,供应商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采购人。采
购人、监理人和供应商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采购人承担。
1.10.2供应商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知识产权
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供应商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
他知识产权均归采购人享有。
1.11.2供应商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供应商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污泥处置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
任,由供应商承担。
1.11.3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2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3采购人要求中的错误
1.13.1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复核采购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人。
1.13.2采购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供应商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采购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供应商支付合理
利润。
1.14采购人要求违法
采购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供应商发现后应书面通知采购人,并要求其改正。采购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供应商有权拒
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采购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供应商全部损失。
2.采购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采购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供应商免于承担因采购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发出供应商开始工作通知
采购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供应商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2.3提供污泥处置场地
采购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供应商提供污泥处置场地及进场污泥处置条件,并明确与供应商的交接界面。
2.4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采购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采购人应按时办理。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供应商负责的有关设计、污泥处置证件和批件,采购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5支付合同价款
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向供应商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采购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6组织竣工验收
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7其他义务
采购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受采购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采购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采购
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采购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合同约定应由供应商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供应商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
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总监理工程师
采购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供应商。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14天通知供应商。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
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供应商。
3.3监理人员
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
通知供应商。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
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采购人和供应商。
3.3.2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供应商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
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供应商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
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供应商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
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供应商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执行。
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供应商应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供应商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供应商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采购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供应商支付合理利润。
3.5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
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
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
行,由此导致供应商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采购人承担。
4.供应商
4.1供应商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法律
供应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采购人免于承担因供应商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依法纳税
供应商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
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供应商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供应商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
料、污泥处置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污泥处置、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对设计、污泥处置作业和污泥处置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
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污泥处置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污泥处置作业和污泥处置方法,以及
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保证工程污泥处置和人员的安全
供应商应按第10.2款约定采取污泥处置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污泥处置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
产损失。
4.1.6负责污泥处置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供应商应按照第10.4款约定负责污泥处置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避免污泥处置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供应商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采购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
生干扰。供应商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污泥处置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供应商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污泥处置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
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供应商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供应商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
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采购人。
4.1.10其他义务
供应商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担保
4.2.1供应商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采购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采购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供应商。
需进行竣工后试验的,供应商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采购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供应商。
4.2.2如工程延期,供应商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采购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采购人承担;由于供应
商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4.3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供应商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3.2供应商不得将设计和污泥处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采购人同意,供应商也不得将非
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采购人同意供应商分包工作的,供应商应向采购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4联合体
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联合体协议经采购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采购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供应商项目经理
4.5.1供应商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供应商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采购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
前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采购人和监理人。供应商项目经理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
代行其职责。
4.5.2供应商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
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供应商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供应商单位章或由供应商项目经理签字。
4.5.4供应商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采购人和监理人。
4.6供应商人员的管理
4.6.1供应商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供应商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
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供应商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经理的更换,
应按照本章第4.5款规定执行。
4.6.2供应商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污泥处置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
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
4.6.3供应商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采购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
供应商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采购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6.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供应商的主要污泥处置管理人员离开污泥处置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供应商擅自
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污泥处置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污泥处置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
约责任。
4.7撤换供应商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供应商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供应商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的,供应商应予以撤换。
4.8保障供应商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供应商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供应商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污泥处置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
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供应商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污泥处置场地,还应配备必要
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供应商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
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污泥处置中受到伤害的,供应商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供应商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供应商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采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供应商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
4.10供应商现场查勘
4.10.1采购人应向供应商提供污泥处置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
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但供
应商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供应商应对污泥处置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采购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供
应商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供应商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供应商遇到不
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4.12进度计划
4.12.1合同进度计划
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供应商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污泥处置、安装、
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污泥处置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供应商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
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
4.12.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4.12.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供应商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
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供应商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供应商应按该指
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采购人同意。
4.13质量保证
4.13.1为保证工程质量,供应商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供应商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
4.13.2供应商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
4.13.3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供应商的义务和责任。
5.设计
5.1供应商的设计义务
5.1.1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采购人要求。
5.1.2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供应商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
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监理人
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采购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指示遵守新规
定的,按照第15条或第16.2款约定执行。
5.2供应商设计进度计划
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采购人批准后执行。供应商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
因供应商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1.5款的约定执行。因采购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5条变更处理。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根据第11.5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
5.3设计审查
5.3.1供应商的设计文件应报采购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采购人要求中约定。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供应商的设计文件以及供应商的通知之日起,采购人对供应商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供应商的设
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供应商需要修改已提交的供应商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供
应商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采购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供应商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
供应商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采购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采购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供应商的设计文件已获采购人同意。
5.3.2供应商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经采购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
5.3.3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采购人应在审查同意供应商的设计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供应商应予
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采购人要求的,供应商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供应商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采购人要求的,采购人
应重新提出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应根据新提出的采购人要求修改供应商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15条、第1.13款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供应商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
5.4培训
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要求,对采购人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8.3款约定的竣工验收
前完成培训。
5.5竣工文件
5.5.1供应商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污泥处置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
录应保存在污泥处置场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监理人。
5.5.2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
他有关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5.3款的约定进行审查。
5.5.3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
5.6操作和维修手册
5.6.1在竣工试验开始前,供应商应向监理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采购人能够对生产设备进行操作、维
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
5.6.2供应商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采购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
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
5.7供应商文件错误
供应商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供应商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批准,供应商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
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第1.13款采购人要求的错误导致供应商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6.材料和工程设备
6.1供应商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供应商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供应商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供应商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负责。
6.2采购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采购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6.3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3.1运入污泥处置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未经监理人
同意,供应商不得运出污泥处置场地或挪作他用。
6.4实施方法
供应商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行业习惯来实施。
6.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5.1监理人有权拒绝供应商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供应商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供应商承担。
6.5.2监理人发现供应商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供应商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
工程设备。
6.5.3采购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供应商有权拒绝,并可要求采购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采购
人承担。
7.污泥处置设备和临时设施
7.1供应商提供的污泥处置设备和临时设施
7.1.1供应商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污泥处置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污泥处置场地的供应商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
入使用。供应商更换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7.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供应商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采购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7.2采购人提供的污泥处置设备和临时设施
采购人不提供污泥处置设备或临时设施。
7.3要求供应商对污泥处置设备作出调整
供应商使用的污泥处置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安全标准时,监理人有权要求供应商增加或更换污泥处置设备,供应商应及
时做出相应调整,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供应商承担。
7.4污泥处置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7.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污泥处置场地的所有污泥处置设备以及在污泥处置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
意,不得将上述污泥处置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污泥处置场地或挪作他用。
7.4.2经监理人同意,供应商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污泥处置设备。
8.交通运输
8.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供应商应根据工程的污泥处置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污泥处置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
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采购人应协助供应商办理上述手续。
8.2场内污泥处置道路
8.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供应商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污泥处置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采
购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供应商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采购人和监理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
8.3场外交通
8.3.1供应商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供应商承担。
8.3.2供应商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8.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供应商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供应商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采购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
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供应商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8.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供应商运输造成污泥处置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供应商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8.6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
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9.测量放线
9.1施工控制网
9.1.1采购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供应商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外,供应商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
9.1.2供应商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供应商应及时修复。供应商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
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采购人。
9.2污泥处置测量
9.2.1供应商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9.2.2监理人可以指示供应商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供应商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
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9.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采购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其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供应商损
失的,采购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供应商支付合理利润。供应商应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
实,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9.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供应商应提供必要的协助,采购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10.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1采购人的安全责任
10.1.1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供应商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供应商和有关单
位进行安全检查。
10.1.2采购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供应商原因造成采购人人员工伤的,应由供应商承担责任。
10.1.3采购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采购人原因在污泥处置场地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0.2供应商的安全责任
10.2.1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
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0.2.2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勘察的,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10.2.3供应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污泥处置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污泥
处置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0.2.4供应商应加强污泥处置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
作业和地下工程污泥处置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10.2.5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污泥处置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供应商人员的安全教育,
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10.2.6供应商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批准。供应商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
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10.2.7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污泥处置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
作业环境及安全污泥处置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10.2.8供应商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采购人原因造成供应商人员工伤事故的,应
由采购人承担责任。
10.2.9由于供应商原因在污泥处置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负责赔偿。
10.3治安保卫
10.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供应商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污泥处置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
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10.3.2采购人和供应商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污泥处置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
安保卫工作。
10.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供应商应编制污泥处置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人批准。自供应商进入
污泥处置现场,至采购人接收工程的期间,污泥处置现场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采购人和
供应商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采购人和供应商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
伤亡。
10.4环境保护
10.4.1供应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
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10.4.2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0.4.3供应商应确保污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采购人要求。
10.5事故处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供应商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和供应商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
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采
购人和供应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1.开始工作和竣工
11.1开始工作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向供应商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采购人同
意。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采购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
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供应商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采购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供应商支
付合理利润。
11.2竣工
供应商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竣工日期按第18.3款约定确定,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
11.3采购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采购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供应商有权要求采购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
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4.12.2项的约定执行。
(l)变更;
(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供应商文件进行审查;
(3)因采购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污泥处置;
(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5)采购人按第9.3款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采购人按第6.2款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7)采购人未及时按照“采购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8)采购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供应商有权要求采购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
11.5供应商引起的工期延误
由于供应商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供应商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供应商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
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供应商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供应商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供应商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供应商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工期提前
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前竣工,或供应商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采购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供应商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
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采购人应承担供应商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供应商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暂停工作
12.1由采购人暂停工作
12.1.1采购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供应商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供应商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采购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
造成工期延误的,供应商有权要求采购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1.2由于供应商下列原因造成采购人暂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供应商承担:
(1)供应商违约;
(2)供应商擅自暂停工作;
(3)合同约定由供应商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
12.2由供应商暂停工作
12.2.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可向采购人发出通知,要求采购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采购人收到供应商通知后的
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供应商有权暂停污泥处置,并通知监理人,采购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并支付供应商
合理利润。
(1)采购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付款延误的;
(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供应商无法复工的;
(3)采购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4)采购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12.2.2由于采购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污泥处置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示的,供应商可先暂停污泥处置,并及时向监理人
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供应商的暂停工作请求。
12.3暂停工作后的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供应商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2.4暂停工作后的复工
12.4.1暂停工作后,监理人应与采购人和供应商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工作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供
应商发出复工通知。供应商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供应商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供应商承担;因采购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供应商有权要求采购人延
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暂停工作56天以上
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工作指示后56天内未向供应商发出复工通知的,除该项暂停由于供应商违约造成之外,供应商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
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供应商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
程受影响的部分按第15条的约定作为可取消工作的变更处理。暂停工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视为采购人违约,应按第12.2.1项的约定执行,
同时供应商有权解除合同。
12.5.2由于供应商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如供应商在收到监理人暂停工作指示后56天内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供应
商违约,应按第12.1.2项的约定执行。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13.1.2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人有权要求供应商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
加和(或)工期延误由供应商承担。
13.1.3因采购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采购人应承担由于供应商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供
应商合理利润。
13.2供应商的质量检查
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污泥处置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
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污泥处置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供应商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
污泥处置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污泥处置原始记录。供应商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污泥处置场
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
验,不免除供应商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4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4.1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供应商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供应商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供应商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
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供应商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
不合格的,供应商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4.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4.l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供应商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
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4.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4.3监理人重新检查
供应商按第13.4.1项或第13.4.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供应商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
检验,供应商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采购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
期延误,并支付供应商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供应商承担。
13.4.4供应商私自覆盖
供应商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供应商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
误由供应商承担。
13.5清除不合格工程
13.5.1因供应商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污泥处置工艺,或污泥处置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
随时发出指示,要求供应商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供应商承担。
13.5.2由于采购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供应商采取措施补救的,采购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
期延误,并支付供应商合理利润。
14.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之前的试验和检验。
14.1.2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
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供应商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供应商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供应商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
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4监理人对供应商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供应商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供应商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
由监理人与供应商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
期延误由供应商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采购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
误,并支付供应商合理利润。
14.2现场材料试验
14.2.1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供应商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
件。
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供应商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供应
商应予以协助。
14.3现场工艺试验
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供应商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
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4.4污泥及处置产品检验
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污泥及处置产品检测,包括自检及第三方检测。
检验项目包括重金属等污染物含量、含水率、有机物含量、产品主要性能指标(按照用途及工艺路线确定,须满足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并
经采购人审核同意)。
自检频率为每10天取1个试样,第三方检测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规定执行。
承包商需将相关检测费用列入报价清单。
15.变更
15.1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采购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供应商作出有关采购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供应商应遵照执
行。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采购人应承担供应商损失。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供应商不得擅自变更。
15.2供应商的合理化建议
15.2.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供应商对采购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
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采购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
按第15.3款约定向供应商发出变更指示。
15.2.2供应商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采购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给予奖励。
15.3变更程序
15.3.1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向供应商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采购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
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供应商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设计和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采购人同意供应商根据变更
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供应商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对采购人要求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
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供应商书面建议后,应与采购人
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供应商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供应
商。
(3)供应商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供应商和采购人协
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变更估价
监理人应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变更价格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供应商根据第15.2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15.3.3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供应商收到变更指示后,
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暂列金额
经采购人同意,供应商可使用暂列金额,但应按照第15.6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5计日工
签约合同价包括计日工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5.6暂估价
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进行调整。
16.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供应商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
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
17.合同价格与支付
17.1合同价格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
(2)合同价格包括供应商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
(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供应商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
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供应商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污泥处置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污泥处置队伍进场等。预付款
的额度和支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作。
17.2.2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供应商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采购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
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
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供应商的到期应付款。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1付款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
17.3.2支付分解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供应商应根据价格清单的价格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按照以下分类和分解原
则,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汇总形成月度支付分解报告。
(1)勘察设计费。按照提供勘察设计阶段性成果文件的时间、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2)材料和工程设备费。分别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合格、安装就位、工程竣工等阶段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解。
(3)技术服务培训费。按照价格清单中的单价,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4)其他工程价款。除第17.1款约定按已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的工程价款外,按照价格清单中的价格,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
拟完成的工程量或者比例进行分解。
供应商应当在收到经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
收到供应商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合同进度计
划进行了修订的,应相应修改支付分解表,并按本目规定报监理人批复。
17.3.3进度付款申请单
供应商应在每笔进度款支付前,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
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已支付的进度付款金额总额;
(2)当期根据支付分解表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3)当期根据第17.1款约定计量的已实污泥处置程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4)当期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更金额;
(5)当期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赔金额;
(6)当期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返还预付款金额;
(7)当期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8)当期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增加和扣减的金额。
17.3.4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供应商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审核,提出采购人到期应支付给供应商的金额以及相应
的支持性材料,经采购人审批同意后,由监理人向供应商出具经采购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完成审核的,视为监理
人同意供应商进度付款申请。监理人有权核减供应商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采购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供应商。采购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
的,视为采购人同意进度付款申请。采购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供应商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7.3.5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供应商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监理
人、供应商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质量保证金
17.4.1监理人应从采购人的每笔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供应商向采购人申请到期应返还供应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采购人应在14天内会同供应商按
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供应商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采购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供应商。
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供应商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采购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
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竣工结算
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供应商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采购人已支付供应商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
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供应商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供应商协商后,由供应商向监理人提交修正
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供应商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采购人到期应支付给供应商的价款送采购人审核并抄送供应商。
采购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供应商出具经采购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
的,视为供应商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采购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采购人到期应支
付给供应商的价款视为已经采购人同意。
(2)采购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供应商。采购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
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供应商。
(3)供应商对采购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采购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供应商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
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供应商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采购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供应商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供应商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供应商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采购人应支付给供应商的价款送采购人审核并抄送供应商。采购人应在收到
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供应商出具经采购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供应商
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采购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供应商的价款视为已经采
购人同意。
(2)采购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供应商。
采购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供应商。
(3)供应商对采购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
18.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18.1工程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
工程验收分为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工程阶段验收是指供应商以每从青凝侯填埋场处置10万吨污泥为一个验收单元进行验收,以此类推。
工程总体竣工验收是指供应商完成了处置青凝侯填埋库区内的全部污泥(露出全部防渗结构的鹅卵石顶部,且不破坏防渗结构)为基础的工
程验收。
18.2青凝侯填埋场内验收与场外验收
每次工程验收分为青凝侯填埋场内验收和场外验收。
场内验收:根据供应商在该工程开工前所提供的经过合同中的技术质量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或代建)代表签字的施工组织设计,
有计划、分区域、根据气候条件合理开挖现有的填埋库区,以现场实际计量为主要依据的验收。对于现场的环境情况要进行综合验收,包括
环境现状、地下水监测井监测结果、渗滤液池清空,以及各种投诉的妥善处理;
场外验收:根据投标人采用的技术路线,投标人在响应文件的技术部分应详细写出符合国标或地标相关的污泥处置相关验收手段及技术标准
产品或结果。
18.3工程验收组织形式
工程验收由业主(或代建)组织供应商和监理工程师等依据合同及相关技术标准组织验收。
在工程验收14个工作日前由供应商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工程验收申请书及工程验收报告;监理工程师在7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向业主提出验收
申请书及验收报告;业主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场外验收包括业主(或代建)委派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必要的技术检测,此项费用由采购人支付。
业主(或代建)根据第三方检测合格报告、供应商及总监理工程师各自提供的工程验收报告及验收申请书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工程验收。
最终工程验收包括环保验收,费用由供应商支付,直至合格。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由供应商提供六套竣工资料。
18.4竣工清场
18.7.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供应商应按以下要求对污泥处置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
由供应商承担。
(1)污泥处置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供应商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污泥处置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污泥处置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污泥处置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供应商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采购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
付给供应商的款项中扣除。
18.5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污泥处置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污
泥处置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污泥处置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供应商的人员和污泥处置设备应全部撤离污泥
处置场地。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采购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或进入污泥处置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
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
19.2缺陷责任
19.2.1供应商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缺陷责任期内,采购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采购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
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供应商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监理人和供应商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供应商原因造成的,应由供应商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采
购人原因造成的,采购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供应商合理利润。
19.2.4供应商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采购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执行。
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供应商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相
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供应商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
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供应商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供应商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采购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供应商出具经采购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
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
收前,已经采购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保险
20.1设计和工程保险
20.1.1供应商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
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20.1.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供应商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20.2工伤保险
20.2.1供应商员工伤保险
供应商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
20.2.2采购人员工伤保险
采购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采购人应在整个污泥处置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供应商应在整个污泥处置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
险。
20.4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供应商应为其污泥处置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5.1保险凭证
供应商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采购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5.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供应商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采购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供应商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采购
人和监理人。
20.5.3持续保险
供应商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5.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供应商和(或)采购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5.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
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
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5.6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不可抗力是指供应商和采购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
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
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21.2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
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
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污泥处置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采购人承担;
(2)供应商设备的损坏由供应商承担;
(3)采购人和供应商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供应商的停工损失由供应商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采购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供应商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采购人要求赶工的,供应商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采购人
承担。
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采购人和供应商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
承担责任。
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供应商应按照第22.2.4项约定撤离污泥处置场地。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采购人承担,因未及时
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3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22.违约
22.1供应商违约
22.1.1供应商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供应商违约:
(1)供应商的设计、供应商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供应商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3)供应商违反第6.3款或第7.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污泥处置场地的污泥处置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
离污泥处置场地;
(4)供应商违反第6.5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5)供应商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6)由于供应商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7)供应商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
行修补;
(8)供应商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9)供应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对供应商违约的处理
(1)供应商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照采购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工/竣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供应商
应承担延期责任。
(2)供应商发生第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采购人可通知供应商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22.1.3项、第22.1.4项、第22.1.5项约定
处理。
(3)供应商发生除第22.1.1(6)目和第22.1.1(8)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供应商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
内纠正。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供应商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22.1.3因供应商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供应商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供应商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供应商收到采购人解除合同
通知后14天内,供应商应撤离现场,采购人派员进驻污泥处置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采购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供应商。采购人
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供应商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采购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供应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
不影响采购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采购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供应商收到采购人解除合同通知后28天内,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供应商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采购人扣留供应商的材料、
设备及临时设施和供应商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污泥处置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采购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采购人有权暂停对供应商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供应商应支付的违约金。
(3)采购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采购人有权按第23.4款的约定向供应商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采购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采购人和供应商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供应商违约解除合同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采购人,并在
供应商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采购人有权使用供应商文件和由供应商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
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供应商进行抢救,供应商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采购人有权
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供应商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供应商承担。
22.2采购人违约
22.2.1采购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采购人违约:
(1)采购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2)采购人原因造成停工;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供应商无法复工;
(4)采购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5)采购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
22.2.2因采购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供应商可书面通知采购人解除合同。
(2)供应商按12.2.1项约定暂停污泥处置28天后,采购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供应商可向采购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供应商的这一行为
不免除采购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3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采购人违约解除合同的,采购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供应商支付下列款项,供应商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采购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
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供应商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供应商为该工程污泥处置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采购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采购人所
有;
(3)供应商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采购人未支付的金额;
(4)供应商撤离污泥处置场地以及遣散供应商人员的金额;
(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供应商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供应商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供应商的其他金额。
采购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供应商支付应偿还给采购人的各项金额。
22.2.4解除合同后的供应商撤离
因采购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供应商应妥善处理正在污泥处置的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采购人的要求将供应商设备
和人员撤出污泥处置场地。供应商撤出污泥处置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采购人应为供应商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
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
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索赔
23.1供应商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供应商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采购人提出索赔:
(1)供应商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供应商未在前述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工期不予顺延,且供应商无权获得追加付款;
(2)供应商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
(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供应商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
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供应商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
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供应商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供应商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供应商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供应商提
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
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供应商。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供应商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采购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供应商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
执行。
23.3供应商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供应商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供应商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
证书时终止。
23.4采购人的索赔
23.4.1采购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供应商发出索赔通知,并说明采购人有权扣减的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
的细节和依据。采购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采购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
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采购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采购人从供应商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供应商应付给采购人的金额可从拟支
付给供应商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供应商以其他方式支付给采购人。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采购人和供应商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
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采购人和供应商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争议评审
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
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
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
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
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
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采购人和供应商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采购人或供应商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
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修改和具体化。应对照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如果专用合同条款
与通用合同条款不一致时,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
序号 条款号 信息或数据
1 1.1.1.1 发包人:天津市建委世行贷款项目办公室
联系人:唐晓
电话:***-********
邮箱:tjpmo@public.tpt.tj.cn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新华路209号
邮政编码:300040
2 1.1.2.2 承包人: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海庆
电话:***-********
邮箱:hikinghiking@163.com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区华明大道20号
邮政编码:300300
3 1.1.2.9 监理人:
联系人:
电话:
邮箱:
地址:
邮政编码:
4 1.1.4.5 缺陷责任期:自服务完成日期起计算1年
5 2.3 采购人应在合同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内向供应商提供青凝侯污泥填埋场场地。移交后,项目实施期间场区内的维护(包括
渗滤液的管理和处置)由供应商提供。项目结束时,填埋库区、渗滤液调节池及收集系统均应清空。
6 3.1.2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利前需要经采购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签约时合同价的0%或累计变更超过了签约合同价的0%
4.2 履约担保的金额:10万吨合同额的5%(100万),在第一次处理完10万吨污泥,通过验收后三月内退还。
7 4.12 服务项目进度计划:
1)进场交接时间:2016年07月01日;
2)服务项目开始日期:2016年08月01日;
3)服务项目完成日期:2018年12月31日;
4)场地最终移交日期:项目验收后10天内。
自服务项目开始日期始总服务期不宜超过2.5年。
8 5.4 培训:不需要
9
6.1 采购人是否提供材料或设备:否
6.2 采购人是否提供污泥处置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10 8 交通运输:
1、 供应商必须按采购人统筹安排,保证全部污泥不落地的情况下,将现场污泥运至指定处置点,如不遵守而引发的所有后果,供应商
负全部责任。
2、 安全保证
1) 供应商设安全员,负责现场内、外运输交通安全;
2) 做到车辆手续、证件、保险齐全;定期保养,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及时进行车辆年检、验车;
3) 遵守现场安全、保卫、消防及环境保护等有关制度,车辆在现场内按采购人指定的路线行驶,未经采购人允许不得进入现场内其它
区域;
4) 车辆在现场内时速必须遵守现场限速规定;
5) 车辆在现场内出现交通安全问题由供应商负责解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6) 车辆在现场外社会道路上出现交通安全、遗洒等问题由供应商负责协调交通、城管、环卫等相关部门解决,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
供应商负全部责任。
7) 供应商按国家规定及车辆核载量装载污泥,如因超载引发的一切后果,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且采购人不对超载量付费。
3、 环境保护和卫生
1) 供应商设专人负责接泥口及四周卫生,保证无遗漏污泥;
2) 供应商负责清扫其经过的现场道路;
3) 车辆定期擦洗,保证车身干净整洁;
4) 运输途中,因环境、卫生等产生的责任问题,由供应商完全负责,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完全承担。
4、其他
1) 供应商应服从采购人管理,按采购人要求进行工作及工作调整;
2) 供应商车辆上下采购人的地秤应严格按照采购人的要求进行操作,服从采购人的指挥。
11 9.1.1 采购人委托独立第三方对青凝侯填埋场的现场陈泥量进行体积估测
11 增加:9.5 污泥计量:
1、 原则:真实准确,有监督有核对;
2、 具体办法:重量法作为计量于支付依据;
1) 两次过秤:空车称重及装载后过秤;
2)打印过秤单一式三份,发包方一份,承包方一份,监理一份,承包方应每天将当日计量电子数据上报项目发包方;
3) 发包方根据上述记录及污泥转运联单核对运输泥量;
4)过秤计量的污泥含水率由监理进行检测确认,每车检测,含水率不得高于83%,坚决杜绝高含水率污泥外运。
3、承包商入场后应对场内污泥标高进行测量,绘制成1:500平面图纸交采购人审核;每次中期计量时亦应进行复测,绘制成1:500平面图纸
交采购人审核。
4、每次中期计量时将本期累计处置污泥重量与现场体积估测结果进行复核。终期时将本期累计处置污泥重量与现场体积估测结果进行复核。
以此作为费用控制的重要参考依据。
12
11.1 服务项目开始日期:2016年08月01日;
11.2 服务项目完成日期:2018年12月31日;
11.5 服务逾期违约金:已扣质量保证金的2‰/天
11.5 服务逾期违约金限额:服务未完成部分的5%
11.6 提前完工的奖金:0%/天
11.6 提前完工的奖金限额:0%签约合同价
13 14、18 技术要求见附录
14 15.2 供应商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采购人按所节约成本的0%或增加收益的0%给予
奖励。
15
17.2 不适用。
17.3.2 供应商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4份
17.3.3(1) 进度款分期支付。每次支付其应支付额的95%,其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通过单次验收后30日内,支付该次保证
金的50%;另外50%,在缺陷责任期结束日30日内支付;
第一次付款:处理完10万吨污泥,通过验收后支付。
之后每处理完10万吨支付一次。
17.3.3(2)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短期贷款基准利率(不计复利)
17.4.1 质量保证金:每次应支付金额的5%
17.4.1 质量保证金限额:每次应支付金额的5%
17.5.1 供应商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份
17.6.1 供应商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份
16
18.2 服务项目移交资料(含图纸)的份数:6份。
17 19.7 缺陷责任期自服务完成日期起计算1年
19 24.1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
约定管辖法院为:采购人所在地法院
合同补充条款
1.一般约定
2.采购人义务
2.3提供污泥处置场地
本款补充:
为保证本项目污泥处置,采购人委托供应商办理如下工作:
(1)根据工艺需求,由供应商自行解决污泥处置污泥处置所需的必要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污泥处置水、电、电讯线路污泥处置等;
(2)处理污泥处置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对上述工作的实施,采购人将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协助,该部分费用已包含在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中。
2.4协助供应商办理证件和批件
供应商负责办理污泥处置所需的各类证件、批件,采购人予以协助。
4.供应商
4.1供应商的一般义务
4.1.9项目的维护和现场的管理
本项细化为:
(1)项目接收证书颁发前,供应商应负责管理和维护该项目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项目中的材料、设备。项目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成
的,供应商还应负责该未完成项目、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成后移交给采购人为止。
(2)在供应商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项目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供应商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
要求。供应商还应对按第19条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供应商造成的对本项目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3)供应商负责现场的管理包括现场环境及人身安全。
4.1.10其他义务
供应商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提供施工计划、进度报表及完成时间:开工后每月提交反映本月项目进展情况及下月计划的项目进度月报,一式四份。
(2)供应商应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自费承担污泥处置安全保卫工作、污泥处置照明及现场安全设施的设置、维护,保护
公共安全。
(3)供应商为监理工程师及采购人代表提供办公房屋、及相关设施。
(4)需供应商办理的有关污泥处置场地交通、环卫和污泥处置噪音管理等手续:按天津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1)需要办理特别通行证时,由供应商负责申请办理;
2)污泥处置现场需要排放有害污水时,由供应商办理有关手续;
3)污泥处置噪音、扬尘、废气、废渣超过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时,由供应商采取措施。
以上工作所涉及的费用投标时在合同单价中列入,合同执行期间不再调整。
(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见招标文件第七章主要标准及技术要求,费用由供应商承担,供应商在投标报价中考虑。
(6)污泥处置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费用包含于供应商的投标报
价中。
(7)污泥处置场清洁卫生的要求:由供应商按天津市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所需费用由供应商负担。
(8)合同中规定的供应商应承担的下述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包含于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中:
1)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后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保证按期开工;
2)供应商负责完成污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污泥处置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和污泥处置所需证件、批件等;
3)供应商应做好重大活动保障工作,积极协调相关设备材料供应厂商,保证污泥处置进度要求;
4)政府规定的项目前期其他手续所需的相关费用;
(9)供应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其中民工
工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划入民工实名制卡中。采购人有权将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纳入对供应商的考核中。
(10)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采购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贷款及
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供应商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
(11)采购人有权自行或委托独立第三方对供应商实施污泥处置的全过程进行监控和管理;
(11)采购人有权对供应商在质量控制、履约检查、安全文明施工、组织协调、进度控制、投标情况、社会影响、企业诚信、缺陷责任期质
量回访等方面表现进行考核,纳入年度从业单位信用考核,并将结果体现在招标过程中。供应商应接受并配合采购人在质量控制、履约检
查、安全文明施工、组织协调、进度控制、投标情况、社会影响、企业诚信、缺陷责任期质量回访等方面进行的考核。
(12)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天津市相关文件规定的要求,供应商须按照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要求,及时签
订劳动合同,建立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等管理台账,并于每月25日将当月信息汇总后报备。
(13)供应商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3分包
第4.3.2项~第4.3.4项细化为:
4.3.2供应商不得将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采购人同意,供应商可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
分包。
4.3.3专业分包
在污泥处置过程中专业性强的分部或分项工程经发包方同意后方准许分包,供应商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适合专业化队伍实施的工程。
(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
(3)专业分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4)供应商和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
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
(5)供应商对污泥处置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污泥处置组织设计
和污泥处置安全方案报供应商备案。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污泥处置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6)所有专业分包计划和专业分包合同须报监理人审批,并报采购人核备。监理人审批专业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供应商的任何责任或义
务。
4.3.4劳务分包
在污泥处置过程中,供应商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
(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
签。供应商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污泥处置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供应商应向采购人和监
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备案。
(3)供应商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供应商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污泥处置质量、污泥处置安全、污泥处置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
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供应商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
(4)供应商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本款补充第4.3.6项:
4.3.6采购人对供应商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4.6供应商人员的管理
第4.6.3项细化为:
供应商安排在污泥处置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供应商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
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采购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本款补充第4.6.5项:
4.6.5尽管供应商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供应商继续增
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供应商和抄送采购人。供应商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供应商承担。
4.7撤换供应商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本款细化为:
供应商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供应商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的,供应商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采购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补充第4.12款:
4.12响应文件的完备性
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本项目的报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供应商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污泥处置费用、施工期间渗滤液处置及场区内
维护、环境监测等)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和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5.材料和设备
5.1供应商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本条补充5.1.4项:
5.1.4供应商应承担自行采购材料设备的价格风险及采运、保管与保险,该部分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6.2供应商提供的污泥处置设备和临时设施
第6.1.2项约定为: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供应商按第4.1.10项(1)目的规定办理。
9.污泥处置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供应商的污泥处置安全责任
第9.2.1项细化为:
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污泥处置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采购人制
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污泥处置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供应商应根据本工程的要求,编制污泥处置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报监理人和采购人批准。该污泥处置安全技术措
施包括(但不限于)污泥处置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污泥处置方案,污泥处置现场临时用电方
案,污泥处置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
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污泥处置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供应商项目总工签字并报监理人和采购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进行现场监督。
第9.2.5项细化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满足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污泥处置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
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供应商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污泥处置需要,
则供应商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
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9为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
时,供应商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9.2.10在整个污泥处置过程中对供应商采取的污泥处置安全措施,采购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供应商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供应商未
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供应
商负责。
9.2.11供应商应响应采购人要求,针对本项目的特点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在污泥处置过程中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接受采购人的安全检查。
9.4环境保护
9.4.1项修改为:
9.4.1供应商在污泥处置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并按照建委的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
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本款补充第9.4.7~第9.4.9项:
9.4.7供应商应切实执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如噪声、扬尘、文明施工及污染物处置等方面。
(1)对于来自污泥处置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污泥处置噪声,为保护污泥处置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
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
污泥处置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
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污泥处置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污泥处置现场,污泥处置时间应加以控制。
9.4.9在污泥处置期间,供应商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污泥处置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
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在污泥处置的全过程中,由供应商负责对现填埋场的渗滤液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本工程实施期间场
地由承包商接管。承包商应负责在此期间的填埋场设施维护及监测、填埋气、渗沥液及污染土壤的处理处置、防汛排涝等管理维护服务,并
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承担因违规、侵权等招致的处罚和投诉,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费用。工程完成后青凝侯场区场地移交回采购人,场
内建设的处置设施承包商自行拆除清走,但不得以此向政府提出后续产能过剩等遗留问题。
9.4.8在整个污泥处置过程中对供应商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采购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供应商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供应商未能对其
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供应商负
责。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本款补充:
供应商向监理人报送污泥处置进度计划和污泥处置方案说明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14天之内提交2份。
监理人应在3天内对供应商污泥处置进度计划和污泥处置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本款补充:
供应商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实际进度发生滞后的当月25日前。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14天内。
11.开工和竣工
11.1开工
第11.1.2项补充:
供应商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供应商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
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
11.3采购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补充:
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污泥处置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供应商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补充:
异常气候条件是指项目所在地30年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
11.5供应商的工期延误
本款细化为:
(1)供应商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11.3款规定外,供应商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
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供应商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
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供应商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竣工。供应商应采取措施
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2)如果供应商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供应商虽采取了一些措
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竣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在向供应商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4天后,采购人可按第22.1款终止对供应商
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供应商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供应商责任和义务的同时,供应商应
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3)由于供应商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供应商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
的竣工日期起到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合同中
未完成部分的5%。采购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供应商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
(4)由于供应商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按第22.1款进行处理。
(5)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根据开工后现场条件等根据实际情况,在采购人同意的情况下,工期可顺延。
11.6工期提前
本款补充:
采购人不得随意要求供应商提前竣工,供应商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采购人和供应商必须采
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补充11.7款:
11.7工作时间的限制
供应商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污泥处置,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
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供应商应在事后立即向监
理人报告。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污泥处置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12.暂停污泥处置
12.1供应商暂停污泥处置的责任
本款第(5)项细化为:
(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11.4款规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
13.工程质量(供技术参考)
13.1工程质量要求
第13.1.1项约定为:
本项目污泥处置质量须符合:
标段项目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1)本招标项目污泥处置质量须符合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绿色施工管理规程》
(DB11/53-2008)、《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808-2011)、,以及本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中规定的工程
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等的要求。
本款补充第13.1.5、13.1.6项:
13.1.5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
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13.2供应商的质量管理
第13.2.1项补充:
供应商提竣项目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14天之内。
本款补充第13.2.3项~第13.2.7项:
13.2.3供应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各类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
工程质量负责。
13.2.4供应商应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
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13.2.5供应商必须完善检验手段,根据技术标准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验
室的管理;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
13.2.6供应商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汇总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污泥处置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
13.2.7供应商在相关规范基础上,安排体现主要材料关键性能的试验。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本款补充:
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供应商的车间或场所
进行检查,供应商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
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
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7天交给供应商。
13.6清除不合格工程
第13.6.1项细化为:
(1)供应商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污泥处置工艺,或污泥处置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
要求供应商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返工,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供应商承担。
(2)处置产品环境影响、填埋场环境影响等重要质量环节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上报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作为不良记录纳入供应商
信用考核。
(3)如果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采购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供应商承担。
补充13.6.3款
13.6.3采购人有权随时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对供应商的进场材料,已完工分项分部工程进行抽检,抽检次数2~3次/月;对检
验不合格的材料或分部分项工程,有权要求清除出场和返工,并依合同约定按质量事故给予供应商相应处罚。
14.试验和检验
补充第14.4款:
14.4试验和检验费用
(1)供应商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
(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
由供应商承担。
(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地进行的,则检验结束
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供应商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采购人承担。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本款第(1)项细化为: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采购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供应商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
本款补充第(6)项为:
(6)本项目如因规划、计划调整等原因导致全部或部分服务内容延期实施,在具备实施条件时,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项目服务内容,本
合同继续履行。
本款补充第(7)项为:
(7)本服务项目所需处理的污泥主要为存放于青凝侯淤泥填埋场中的市政污水厂污泥,对于个别体量的非污水厂污泥,若其性状与污水厂污
泥差别较大且需要进行额外附加方式处置的,该部分污泥的处置单价可与采购人共同协商后作调整(或需要进行额外附加方式处置的污泥
量,与采购人共同确认计量)。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细化为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以支付;
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
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供应商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
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5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供应商过错、供应商违反合同或供应商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供应商承担。
15.4.6本工程如因规划、计划调整等原因,导致污泥处置范围发生重大变更或项目取消,届时采购人有权对合同范围内的实体工程内容和措
施费用进行相应调整或取消项目,供应商应无条件服从,供应商针对本工程实际发生量由双方协商解决。
15.4.7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实际工程量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有偏差,综合单价不做调整。
15.4.8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污泥处置范围、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结算时措施费、规费项目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15.5供应商的合理化建议
第15.5.2项约定为:
供应商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采购人按第11.6款的规定给予奖励。
供应商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采购人按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给予奖励。
15.6暂列金额
本款细化为:
15.6.l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采购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
15.6.2对于经采购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供应商发出实污泥处置程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供
应商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5.7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6.3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供应商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
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
18.竣工验收
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本款第(2)项约定为:
竣工资料的内容:供应商应参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天津市市政工程资料管理技术规定》、《天津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
整理规程》及与之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竣工资料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18.3验收
第18.3.2项修改为: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由监理进行初验,监理初验合格后报采购人,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采购人主
持,由采购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污泥处置、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竣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竣工
验收报告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供应商应按采购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18.3.4项修改为:
采购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采购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供应商在7至14天内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
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供应商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
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
第18.3.5项约定为: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最终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竣工验收证书中写明。
本款补充第18.3.7项:
组织办理竣工验收和签发竣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采购人承担。但按照第18.3.4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竣工验收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本款补充第18.3.8项:
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养护管理部门接管养护,供应商在缺陷责任期内仍应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本款补充第18.3.9项:
因特殊原因,采购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2缺陷责任
第19.2.2项补充:
在缺陷责任期内,供应商应尽快完成在竣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19.5供应商的进入权
本款补充:
供应商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理养护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
等责任由供应商自负。
19.7保修责任
本款细化为:
(1)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供应商的保修责任同缺陷
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供应商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采购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供应商应对
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
(2)保修期内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采购人可以要求供应商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
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3)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采购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4)工程保修期终止后28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
(5)若供应商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供应商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采购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
录计招标人信息管理系统。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本款约定为:
建筑工程—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污泥处置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单不应有具体的失效日期,有效期的表达应采用诸如实际竣工之日等类似的约定。如工程发生延期且是由于受供应商控制的原因产生,
供应商应承担由于延误而导致的保险费的增加。供应商须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办理完毕建安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并向采购人提交保
单,采购人在接到保单后,按照保单支付费用。
20.4第三者责任险
第20.4.2项补充: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供应商报价时列入投标总价内。采购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供应商支付。
20.5其他保险
本款约定为:
供应商应为其污泥处置设备、运输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满足现场需求。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并包括在
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采购人不单独支付。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
本项约定为:
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10天内。
20.6.3持续保险
本项补充:
在整个合同期内,供应商应按合同条款保证足够的保险额。
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本项细化为:
保险金不足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供应商和(或)采购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本项(2)目细化为: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间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
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
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2.违约
22.1供应商违约
22.1.1供应商违约的情形
本项(2)目细化为:
(2)供应商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污泥处置场地的污泥处置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
程设备撤离污泥处置场地;
本项(7)目细化为:
(7)供应商未能按期开工;
(8)供应商违反第4.6款或6.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污泥处置设备;
(9)经监理人和采购人检查,发现供应商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10)供应商未按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本项细化为:
1、供应商应加强对劳务分包单位的管理,及时掌握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供应商先行垫付;同时,将分包企
业清除出场,并将分包企业信息报采购人备案。
2、供应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采购人协调后仍不能按时支付的,由采购人先行垫付,结算时,予以双倍扣除,同时,按照天津市有关规定
严肃处理。
(11)供应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对供应商违约的处理
本项补充:
(4)供应商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采购人是否解除合同,采购人均有权向供应商课以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
(5)在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非关键部位如返工仍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则视其所能达到的程度进行折价结算。
(6)采购人若发现供应商违反第4.6款或6.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污泥处
置设备,有权责令其整改,供应商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责令其暂停污泥处置,并处以10000~50000元的罚款,由此造成的
工期延误由供应商承担。
(7)供应商项目经理必须坚持在污泥处置一线,特别在重要工序或部位时,采购人或工程师发现项目经理不在现场,发生一次,扣除5000元
工程款。
(8)由于供应商的原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视情节轻重扣除10000~50000元工程款。
(9)采购人或工程师有在对污泥处置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污泥处置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若发现污泥处置单位未落实污泥处置
组织设计及专项污泥处置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污泥处置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污泥处置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
的,责令其暂停污泥处置,并处以10000~50000元的罚款,并可暂停支付直至承包商整改合格。
标签: 淤泥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