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中学校章程
四川省屏山县中学校章程
序言
四川省屏山县中学校始建于1931年,前身是“屏山县三年制乡村师范学校”,1933年更名为“屏山县立简易乡村师范学校”,1937年2月迁屏山县城文庙,1950年“屏山县立师范学校”与“屏山县初级中学校”合并,更名为“屏山县中学校”。1984年定名为“四川省屏山县中学校”,1985年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命名为四川省屏山县中学校,简称屏山中学。2011年搬迁至屏山县新县城,2020年由四川省教育厅认定为“四川省二级示范性普通高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办学和民主管理,明确学校办学使命,规范学校治理结构,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四川省屏山县中学校,简称屏山中学,位于四川省屏山县天竺路33号,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根本任务,履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传承创新职责。
第四条学校以“塑造人格、启迪智慧、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为办学宗旨,秉承“让每一个屏中人都体验成功”的办学理念,以“学做真人,和谐发展”为校训,以“严、实、细、精、新、和”为校风,以“学高、身正、爱生、善诱”为教风,以“勤学、好问、慎思、笃行”为学风,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为根本目标,实施“师生立校、思想治校、教研兴校、创新强校”发展战略,努力达成“让每一个师生都成长、让每一个学生都成才、让每一个屏中人都体验成功”的“三成”发展目标。
第五条学校坚持“五育并举、融合发展”,紧紧围绕中省市县五育并举工作要求,创新育人模式,拓宽“五育并举”渠道,不断挖掘课程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融合育人新途径,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深度融合,努力做好“立德、拓智、健体、尚美、乐劳”育人工程。坚持德育为先,以德立人;坚持智育为重,以智启人;坚持体育为基,以体强人;坚持美育为要,以美化人,继续挖掘“以美育德”“以美启智”“以美塑人”“美美与共,止于至美”美育特色;坚持劳育为本,以劳砺人,构建面向全体学生的“五育并举”课程体系和评价体系,精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六条学校深入贯彻落实上级教育工作大会精神,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将“三成教育”工作贯穿办学治校全过程各环节,建立健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长效机制,致力建设“学生舒心、家长放心、教师安心、校园温馨”的育人环境。
第七条学校坚持抓细抓牢队伍建设,创新学校治理模式。系统建设“五级”管理模式,激励奋勇争先、科学作为、实干兴校、标兵引领,领导班子率先垂范,团结和带领师生员工统一思想、扎实奋进。
第二章 愿景和使命
第八条学校坚持开放办学,进一步整合资源。规划实施“一校三区、四联合”协同发展新模式,组建“屏山中学教育发展共同体”,打通拔尖创新人才“贯通式培养”“最后一公里”,坚持特色化发展、内涵式发展。
第九条学校进一步完善校园治理体系、人才培养体系、干部聘用体系、师培体系、评优评先体系、职称评聘体系,力争实现“优生优学”“优师优教”“优管优服”。
第十条学校制定全面育人的教育规划,确保每个学生都能体验成功;五育并举多元育人,注重学生的个性化发展需求,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一条对标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实施“三步走”的发展规划,聚焦“四大战略”,以师生立校、以思想治校、以教研兴校、以创新强校,建“学术校园、活力校园、大美校园和平安校园”,向“学校层次更高、教师水平更高、学生发展质量更高、教育教学效率更高”的目标不断迈进。
第三章 办学主体
第一节 学生
第十二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三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三)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六)按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文化体育活动,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尊敬师长,诚信质朴;
(三)刻苦学习,遵守《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
(四)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十六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学校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为在校期间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九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障机制和权益救济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节 教职员工
第二十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用)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二十二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从事教学、科研、学术交流活动,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二)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按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六)享受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七)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八)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九)就岗位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人师表,尊重学生,爱护学生;
(二)教书育人,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三)爱岗敬业,努力工作,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六)履行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
第二十四条学校为教职员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学校按照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学校对违纪教职员工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学校为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教师提供必要的救助。
第二十八条学校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障机制和权益救济制度,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的实际需要,适当聘任其他教育工作者,并签订相应合同约定权利、义务。
借用、临聘、交流、顶岗人员等在本校从事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活动期间,依据国家和学校的规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节 干部
第三十条学校领导班子特别是党委书记和校长由中共屏山县委、屏山县人民政府依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三十一条中层干部由学校党委和行政按照干管权限考察和考核,实行聘任制,聘任结果报主管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实行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制度。
第四章 治理结构体系
第一节领导体制
第三十三条学校隶属屏山县委管理审批,办学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第三十四条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学校党委支持并保障校长行使职权,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干部队伍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织班子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学校根据上级组织的安排,设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校长,副校长,纪委书记。党委书记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负责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副校长受校长委托,分管学校德育、教学、教研、基地班、总务后勤等某方面的行政工作;纪委书记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主持学校纪委全面工作。
第三十七条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三十八条党组织支持和保障校长行使职权。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校长办公会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等工作。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三十九条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学校结合实际,制定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并按管理权限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和备案。
(一)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委班子成员的行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有半数以上党委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班子成员到会。
(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委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三)学校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委书记与校长充分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涉及干部工作的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通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三节处室设置及职责
第四十条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德育处、教务处、教科室、招考办、总务处、安保处、宿管处、体艺处、团委、年级等职能处室。各职能处室根据工作需要聘用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各职能处室、年级管理团队岗位职责如下。
(一)党委办公室。党委办主任在党委书记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党委办公室工作,保证党委办公室工作顺利开展并提质增效。
(二)行政办公室。行政办主任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行政办公室工作,保证行政办公室工作顺利开展并提质增效。
(三)德育处。在分管副校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学校德育服务及管理工作,保证德育处工作的顺利开展并提质增效。
(四)教务处。在分管副校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学校的考试和考务、奥赛和自招、教学实验和图书管理,保证教务处工作顺利开展并提质增效。
(五)教科室。在分管副校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学校的科研、教研教改和教师发展和评价、试题命制和分析,保证教科室工作顺利开展并提质增效。
(六)招考办。在分管副校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学校的招生和学籍管理、学生高考、与高校联系等工作,保证招考办工作顺利开展并提质增效。
(七)总务处。在分管副校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学校的后勤保障、基础设施建设、节能减排、校园文化、绿化和现代教育技术装备工作,保证总务处工作顺利开展并提质增效。
(八)安保处。在分管副校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学校安全稳定等工作,保证安保处工作顺利开展并提质增效。
(九)宿管处。在分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学校学生宿舍的管理工作,保证宿管处工作顺利开展并提质增效。
(十)体艺处。在分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学校体育、艺术管理工作,保证体艺处工作顺利开展并提质增效。
(十一)团委。在分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学校共青团工作和学生工作,保证团委工作顺利开展并提质增效。
(十二)年级。在年级联系领导的领导下,由年级主任负责年级工作,保证年级工作顺利开展并提质增效。
(十三)学校因工作需要,设立二级处室督导办、财务室、资助办等。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各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委管理下,通过学生代表大会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校内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学校设立“校长接待日”制度,处理师生申诉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四十六条校徽、学校文化标识(附件1)
第四十七条校旗(附件2)
第四十八条校歌(附件3)
第四十九条每年12月30日为学校成立纪念日。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章程的修订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本章程经学校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报屏山县教育和体育局备案。
第五十一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学校党委会。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报备核准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校徽
学校文化标识
附件2:
校旗
附件3:
附件4
名词解释
美育特色:
“以美育德”主要通过美环境、美心灵、美行为来育人。“美环境”,即打造优美的环境文化,用环境文化育人。我校充分挖掘校园环境之美,大力营造美学、艺术、文化氛围,宣传我校特色文化,让学生从环境中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美心灵”,即通过一系列多美的活动,让学生在美丽多彩的活动中,养成一颗美好的心灵。“美行为”,即学生通过各类实践活动,去践行美好的行为。
“以美启智”则是从美课堂、美学习、美体验三个方面展开。“美课堂”,即以“智慧课堂”为支点,从精美课堂结构、美妙课堂内容、和美师生互动等方面,让课堂教学变得美丽而生动,从而达到“以美启智”的育人效果。“美学习”,是以“学科之美”系列校本教材依托,让学生充分发现各学科之美,让学生的学习过程变得美好,从而达到“以美启智”的育人效果。“美体验”,是让每一位学生都找到自己感兴趣的学习领域,找到能学有所获的领域,并在这些领域充分体验进步、成功的快乐,从而体验学习上的收获之美。
“以美塑人”主要有通识性艺体课程的感受美,美育节为主要平台的展示美,以艺术特长生为主的艺术作品中的创造美。
“三步走”是指第一步对标、第二步达标、第三步立标。
“三比三看”是指干部“三比”,即比执行力、思考力、创新力;教师“三看”,即看贡献、成绩、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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