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县中都初级中学校办学章程
屏山县中都初级中学校办学章程
屏山县中都初级中学校地处屏山县西南部,马新公路中段,始建于1973年8月。1975年由省政府命名为屏山县中都中学校,并附设高中部(高中部1982年停办),命名为屏山县中都初级中学。2019年秋期我校顺利完成新校迁建工作。通过近几年的教学实践初步形成了“生活自理、管理自主、学习自觉、身心自由”的学风。同时学校围绕“给学生提供合适的教育”的办学目标,以静心蓄德,勤学修能”为校训。以“适性、适时、适量”的教风,围绕“蓄德、修能”的办学理念,充分利用学校的有效资源。给学生一个充满激情,充满快乐,身心得到全面发展的场所,“让师生充满激情,让课堂充满活力,让学习充满快乐”。其最终目的是为学生未来发展奠定基础——道德基础、身心基础、学习能力基础等,培养学生适应更具挑战性的未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大力推进教育现代化工程,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速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程,创建一流环境、一流设备、一流师资、一流管理、一流质量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屏山县中都初级中学校
第三条学校地址:屏山县中都镇黎明村一组
第四条学校性质:全民所有制性质单设中学
第五条办学思想:教育是一种耐心的期盼
第六条办学理念:蓄德 修能
第七条校 风:重德务实,求真尚美
校 徽:
第八条班子作风:清廉、勤政、务实、高效
第九条教风:适性、适时、适量
学 风:生活自理、管理自主、学习自觉、身心自由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十条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第十一条校长的权利:
(一)重大事务决策权: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的重大事务有最后决策权。
(二)人事任免决定权:向县教育局推荐副校长人选,按规定程序任免校级中层干部,决定对教职工的岗位设置进行调整或聘任。
(三)财务经费管理权: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学校财务在校长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除重大基建项目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外,有权决定一般基础建设的立项与实施。
(四)师生功过奖惩权:对教育教学及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学生提出奖励,对犯有重大错误和出现严重事故者实行处罚。
(五)教育教学工作管理权:按照国家、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全面管理教育教学工作,实行按计划招生,并经教育有关部门审批依法收取有关教育费用。
(六)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第十二条校长的职责: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遵循《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按教育规律办学,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三)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依法规范办学行为。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接受教代会的监督。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教职工队伍素质,促进教育教学质量提高。
(六)抓好校园校舍建设,美化校园环境。
(七)搞好教育教学软硬件建设,为教育教学提供必要保证。
(八)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做好综合治理工作,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确保师生人身和学校财产安全。
(九)廉洁自律、率先垂范、严谨治学、团结协作、求实创新,提高领导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副校长由上级相关部门任免;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教育、教学与科研、后勤服务等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按党的章程建立党基层支部委员会,学校党支部的职责:
(一)对学校实施政治领导,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队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和战斗堡垒作用。
(二)按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参与学校教育理念、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重大经费开支和基建项目等方向性、政策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支持和协助校长依法开展工作,保证学校全面完成教育教学等各项任务。
第十五条学校依法建立工会委员会,学校工会受学校党支部和上级工会领导,工会设主席一人,按章程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校长报告、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大项目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做出相应的决议。
(二)审议教职工奖惩办法、奖金分配、津贴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并做出相应的决定。
(三)监督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评议、考核学校领导干部、中层干部工作,民主评议党员、干部。
(五)收集、审议、讨论教职工提案,并提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每年定期召开1—2次会议。闭会期间,日常工作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六条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内容是:学校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工程建设情况、收费及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十七条学校设校长办公室、政教处、教导处、教科室、总务处等职能部门。职能部门负责人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由校长聘任;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规定职责:
(一)校长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行政协调和学校内务工作,档案工作,协调校长做好外事工作和教职工人事管理工作。
(二)政教处具体负责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协助校长做好班主任培训、考核、评价工作。具体负责校园治安和安全保障工作。
(三)教导处、教科室具体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协调校长做好教师业务培训、考核、评价工作。具体负责教育教学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协调校长做好教师科研能力、水平和成果的考核、评价工作;具体负责学校教育信息化工作及现代教育技术装备的使用、管理与维护工作,协助校长做好教师信息技术培训工作。
(四)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财务、物资采购与管理和后勤服务及校园卫生、安全工作。
第十八条学校按共青团章程建立基层委员会。学校团委受学校党支部和上级团委领导。设团委设书记1人,具体负责学校共青团工作,指导学生会工作,协助政教处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学校按年级设立年级组,负责本年级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年级组接受职能部门的指导、督查和管理。年级组设组长1人,由政教处提名推荐,校长聘任。
第二十条学校半月召开一次行政办公室会议。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有校级党政全体负责人和工会、团主要负责人。
第三章 德育管理
第二十一条坚持德育为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积极创建德育特色。通过学科教学、各种教育活动、以及日常行为规范管理等方式,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民族精神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民族道德教育,法律纪律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以党支部、校长室、职责部门负责人有班主任代表组成的德育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德育工作办公室(设在政教处),由政教办公室主任全面负责学校德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以教会学生做人、求真为宗旨,认真贯彻《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初中学生一日常规》,将规范内化为学生的自觉行为,培养学生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做到对己讲仪表,对人讲礼貌,学习讲勤奋,校内讲纪律,社会讲公道,树立健康向上的整体形象。
第二十四条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二十五条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校园突发事件预警机制,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班主任负责班级日常管理,指导和支持班委会、班级团支部开展工作,培养学生干部,提高学生的自治、自理能力,把班级建设成为团结向上、奋发进取的优秀集体。班主任选配实行竞聘上岗或择优聘任制,由政教处提名推荐,校长聘任。
第二十七条学校加强与家庭和社会的联系,建立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相结合的德育网络体系,有效发挥“三结合”教育功能,增强教育合力。
第二十八条学校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增强全员育人意识,培养良好校风、教风、学风和班风。
第四章教学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课程计划、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的要求实施教学,开好必修课、选修课、校本课程等,严格教学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三十条学校全面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文字。
第三十一条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更新教育观念,落实科学的教育发展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积极实施创新教育,深化教学改革,改进教学方式,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二条学校教学工作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尊重学生个性,引导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加强实验教学,开展课外兴趣小组活动,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三十三条学校设立教研组,教研组长由校长室根据教师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学术水平和资质聘任,由教导处提名,校长聘任。教研组长在教学工作、教学改革、教育科研、教师校本培训和学科建设等方面发挥研究、咨询和参谋的作用。
第三十四条年级组内按学科或综合几个学科设备课组。备课组设组长一人,由教导处、教科室聘任,每次聘期一年。备课组根据学校要求,在教研组长的领导下,集体进行教学研究,落实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组长负责本备课组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教师必须根据学科特点积极参与学校管理工作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自觉学习现代化教育理论和教育技术,提高教学能力、教学水平,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第三十六条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制定的教学常规,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布置和批改、课外辅导、学科活动等各个教学环节的管理。建立中层以上干部听课制度。教务处定期对教师常规执行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运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学生评价和主管部门考核、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
第三十七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认真组织各类考察、考试。严肃考试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的教师和学生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活动时间,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结合学校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兴趣小组活动,激发学生兴趣,提高学生素质。
第三十九条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各项纪律制度。
第四十条各功能室负责人要对各室(电脑室、体育器材室、仪器室、实验室、音乐室、美术室、图书阅览室、多媒体教室等)加强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尤其是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四十一条加强档案资料建设和管理,学校指派专人负责。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四十二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推广《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树立“健康第一”的思想,增强学生体质、提高意志力,树立终身锻炼的意识,培养学生的基本运动技能和运动习惯,提高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的质量,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的体育活动。办好群众性体育活动。
第四十三条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完善学校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每天坚持做好眼保健操。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青春期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加强传染病预防工作,提高学生健康水平。
第四十四条加强课程建设,开设校本课程,充分利用各种课程资源,培养学生收集、处理和利用信息的能力。优化学校艺术教育环境,充分挖掘艺术教育资源,开展经常性的、丰富多彩的校内外艺术活动。
第五章教育科研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根据教育教学及管理需要,制定并实施学校科研课题规划、计划,组织科研课题申报、论证、审批、日常研究及其成果的鉴定、推广、应用等工作,提供所需的经费及其他必需的条件。
第四十六条学校定期组织教育科研理论学习、学术报告、学术交流,支持教师参与科研培训和各级课题研究,结合教育教学实践撰写论文,提高科研能力与水平,积极培养科研型教师。
第四十七条教师科研活动 、科研能力、科研成果纳入教师业绩考核、评价范围。对科研中取得重大成果的教师,学校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四十八条学校坚持总务工作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坚持教育性原则、讲求实效和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十九条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自行筹措为辅。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费。学校依法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并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赠。
第五十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抓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做到统筹计划、保证重点、严格把关,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财务工作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监督,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一条严格校产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加强校产管理,杜绝浪费和流失现象。学校职能部门购置物品,须先提出预算,进行市场调研,经批准后由总务处负责购买,批量物资采购、基建工程项目均实行公开招标。凡属政府采购项目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学校制定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的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绿化、优化、美化校园环境,发挥环境育人功能。
第五十三条加强校园安全工作。定期检查校舍、教学与生活设施、体育设施、消防和保安设施等,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校园安全安宁。
第五十四条学校积极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产业化工作,提高服务效率、质量,减轻学校、学生负担。对承包经营的项目加强监管,确保价格合理,卫生安全。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其收入用于补充学校办学经费,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福利水平。
第七章 人事管理
第五十五条学校规定教师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教职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学校依法维护教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改革实验。
(二)进行教育教学研究,参加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可以通过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参加有益的进修和培训。
第五十七条教师应履行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宪法》、《教师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学校计划,完成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民族团结、法制及思想品德、文化、科技知识教育,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
(四)关心爱护每个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发展学生个性,培养学生特长。
(五)保护学生不受侵害,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维护学校的利益,为学校争得光荣。
(七)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乱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家教、不参与黄、赌、毒。
第五十八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和教育职员制度。
第五十九条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实行全员聘任制。学校制定、实施《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实施方案》,按照学校制定的竞聘上岗程序,实行竞聘上岗制。教职工由校长聘任。
第六十条教师、职工必须履行聘约和教师岗位职责,认真完成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学校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小组,每年对教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章程》和规章制度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的教职工予以教育和处罚;对失误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教职工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一条学校积极实施“骨干教师工程”,开展以培训全体教师为目标、骨干教师为重点的继续教育,培养各级学科带头人和教学能手,造就一支符合时代要求、能发挥示范作用的骨干教师队伍。
第六十二条学校保障教师、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师、职工的生活条件、工作条件,逐步提高福利待遇。
第六十三条学校坚持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六十四条学校依照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教师、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按规定程序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八章学生管理
第六十六条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六十七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学生享有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等。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三)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仪器和设备。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定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教师奖惩不公平,有权提出意见;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人民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履行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社会公共秩序。
(二)自觉维护国家荣誉、学校荣誉,关心集体。
(三)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道德情操。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正直,惜时守信,自信自强,立志成才。
(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能力,勇于创新。
(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行为文明。
(六)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积极参加校内外社会实践活动。
(七)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明辨是非、美丑、善恶。
第六十八条健全学生团支部、少先队等学生组织,充分发挥学生组织在学校德育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引导学生确立自主、自律、自强、自尊、自信意识,培养学生工作能力,提高素质,全面发展。
第六十九条学校对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或某一方面成绩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
第七十条学校设立救助基金,对家庭条件特别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经济援助。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由校长室制定,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七十二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屏山县中都初级中学校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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