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兰州市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关于《兰州市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规范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项目管理,现将《兰州市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草案)》向社会公布,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5月6日-5月8日

二、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兰州市商务局

联系电话:0931-*******

通讯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路名城广场7楼735室

邮政编码:******

兰州市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

项目管理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根据《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3)9号)、《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加强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的通知》(财办建(2023)25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3)420号)《甘肃省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2023-2025年,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我市加强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市商务局负责根据省商务厅安排部署,牵头制定市级总体方案、项目管理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细则,设定绩效目标以及相应的绩效指标,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及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各县区、功能区承担辖区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负责本辖区项目申报、实施、监管和跟踪问效。

第二章 项目选择

第四条 兰州市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推荐项目坚持“问题导向、自下而上、优中选优”的原则,采取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初审推荐、市级审核的方式进行。支持项目须在兰州市辖区内,申报企业近三年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在税务、信用、环保和劳动保障方面无重大不良记录。

第五条 各县区推荐的项目须在2023年1月1日后实施,并在商务部、省商务厅规定的项目周期内完成。2023年6月30日首批中央专项资金下达前,已经完成的项目不得申报。

第六条 各县区推荐的项目须属于生活必需品流通领域,并与粮油肉禽菜蛋奶方便食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直接相关。对在疫情期间市场保供表现突出或在市场监测数据报送方面表现较好的企业,要予以重点考虑和优先支持。

第七条 鼓励各县区、功能区结合实际,加强重要民生商品储备调控。支持保供企业改造升级,提高存储能力和安全性,在满足日常经营的基础上,增加小包装食品、方便食品、瓶装水等重要生活物资商业库存,与地方政府储备形成有机衔接和补充,平时由企业管理轮换,紧急情况下供政府调配使用。

第八条 鼓励各县区、功能区创新思路,对重点保供企业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倾斜支持,并将其系统与商务部生活必需品监测平台做好对接,加强生活必需品“进”“销”“存”“价”的监测和分析,提升生活必需品市场预警、预测和指挥调度能力。

第九条 各县区要摸清支持企业底数,在确定推荐前,对项目进行实地核查,详细了解企业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企业,防止企业二次包装重复申报,或虚构、虚报项目骗取资金。

第十条 项目清单按程序经会议研究审定后,报省商务厅备案,原则上不再作调整。确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各县区应充分论证后报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向省商务厅报备。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各县区、功能区要强化对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的管理,建立相关部门协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严格按照市级实施方案,确定工作目标、年度分解目标、资金支持方向和项目清单,制定详细的实施步骤和时间进度安排,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和各县区、功能区商务部门负责同志,以及资金支持项目实施企业的负责人,均须签署承诺书,承诺本地区(企业)遵守公正廉洁各项纪法要求,申报项目未曾获得并不再申请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等。

第十三条 各县区、功能区商务部门要建立资金支持项目月度管理台账,盯紧项目建设进度和专项资金拨付,加强项目监督检查,强化风险评估和防范,定期更新情况。每月10日前向市商务局报告上一月项目管理台账或优秀案例、典型做法,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凡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单位,都要纳入重点保供企业队伍。各县区、功能区商务部门督促指导保供企业及时、准确报送和反映流通保供相关信息,进一步改进信息监测和预测预警,提升应急情况下的指挥调度能力。

第十五条 各县区商务部门应提供项目监督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对项目建设、验收、补助、公示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及时、完整。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各县区、功能区要加强项目验收、拨付环节把关审核,组织对项目进行实地验收检查。对申请资金拨付的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费用支出票据信息进行详细登记,加强以往项目票据信息比对,防止“一票多报”“票据造假”。

第十七条 各县区商务部门应对每个项目实地验收,核对工作材料原件、相关数据等。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验收完成后应出具验收意见书并签字确认验收结论,对验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项目检查和考评

第十八条 市商务局加强对各县(区)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项目的指导、监督、检查,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九条 各县区、功能区商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日常指导及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对带有普遍性、典型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报省商务厅。

第二十条 市区(县)两级商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项目执行、进度成效、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随机抽查,调阅相关书面材料,发现问题及时纠偏。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分别签署项目检查廉洁自律承诺书。

第二十一条 商务部、财政部将对支持地区开展中期考核,未通过中期考核的项目,由各县区、功能区进行整改,并根据整改情况确定后续下达、停拨或收回已下达资金;2年实施期结束后,对未实现整体绩效目标、存在资金使用等问题的,视情扣回相关补助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本制度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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