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颈椎前路手术的术中生理曲度矫正的装置
一种颈椎前路手术的术中生理曲度矫正的装置
项目名称 | 一种颈椎前路手术的术中生理曲度矫正的装置 | 项目编号 | Z******** |
项目类型 | 技术转让 | ||
挂牌起始日 | 2024-05-07 | 挂牌截止日 | 2024-05-20 |
是否为技术成果组合 | 否 | 技术成果数量 | 1 |
标的名称 | 一种颈椎前路手术的术中生理曲度矫正的装置 | ||
技术领域 | 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 | ||
标的权证类型 | 专利 |
权证编号 | 序号 | 名称 | 权证编号 | 申请日 | 授权日 | 失效日 |
1 | 一种颈椎前路手术的术中生理曲度矫正的装置 | ZL202*****0826.X | 2022-07-07 | 2023-03-14 | 2032-07-07 |
获得资助情况 (国家计划课题等) | 上海申康重大临床研究项目——ACAF与后路椎板成形术治疗颈椎后纵韧带骨化症临床疗效的前瞻性、多中心、开放、随机研究 | ||
项目阶段 | 小批量生产 | ||
技术成熟度(TRL) | TRL7 | 完成在高逼真运行环境下的系统原型演示验证。 | |
样品/样机 | 无 | ||
是否有试用报告 | 否 | ||
项目简介 |
| ||
技术效果与指标 | 本实用新型属于医疗卫生研究领域,具体涉及一种颈椎前路手术的术中生理曲度矫正的装置。由肩部固定系统、曲度调整气囊和头部固定系统组成,肩部固定系统由底板和肩垫组成,曲度调整气囊由颈部固定垫、气囊、气囊充气管、手动充气球和气压计组成,头部固定装置由头部固定架、枕垫基座、头部防旋转垫、额部固定带和枕部固定凹槽组成, 在颈椎前路术中,根据术前及术中颈椎侧位X线片,调整气囊压力,在头部及肩部固定的前提下,向上支撑颈椎,恢复颈椎正常生理曲度,随即使用颈椎前路内固定系统予以固定,维持生理曲度正常。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合理,可操作性强,能很好的应用于颈椎前路手术中,且不增加外科医生工作量,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 ||
技术推广及应用前景效益(风险和效益) | 在目前的市面上,尚无同类型产品出现,暂无市场竞争,本产品可适用于绝大多数的颈椎前路手术,弥补了市场空白,具有良好是应用前景。 | ||
技术评估内容 | |||
技术团队名称 | 长征医院骨科史建刚团队 | ||
技术团队人数 | 10人以下 | ||
技术团队简介 | 史建刚团队立足于上海长征医院脊柱外科,在长期的临床工作中,针对临床痛点、难点问题进行攻关,在脊柱韧带骨化病的临床诊治过程积累了大量经验。该团队发明了颈椎自然高度钢板并成功转化,针对颈椎后纵韧带骨化症的提出颈椎前路可控前移技术,其相关研究成果荣获上海市科技进步一等奖。 | ||
技术负责人姓名 | 史建刚 | ||
技术负责人联系方式 | 137*****346 | ||
技术团队负责人(附简历) | 史建刚,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1996~2001上海长征医院骨科硕博联读;2006年晋升为副教授,副主任医师,硕士生导师;2012年破格晋升为教授,主任医师,博士生导师。入选上海市“领军人才”和上海市卫生系统“新百人”培养计划。严重脊柱后纵韧带骨化症ACAF技术和严重脊髓栓系综合征CAPSULE技术的创始人、自然高度颈椎钢板(NH钢板)的发明人;原创性提出了“脊髓原位减压”、“腰骶神经弓弦病”、“椎间盘神经根反射弧控制椎间盘退变”的理论。 | ||
法律意见 | 无 | ||
重要信息披露 | |||
是否为职务发明创造 | 是 | ||
是否存在共有情况 | 否 | ||
其他披露内容 | 本项目涉及的技术的所有权人为 上海长征医院。上海长征医院已授权委托中国融通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通科研院)代为处置本项目专利技术,参与交易洽谈,并签订技术交易合同等事项。 |
转让方类型 | 法人 | ||
基本情况 | 法人名称 | 中国融通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63号1号楼3层 | ||
注册资本(万元) | ******.****** | ||
企业类型 | 全民所有制企业 |
交易类型 | 转让 | ||
转让交易条件 | 交易金额 | 交易入门费/交易底价(万元) | 50.00 |
是否包含产品销售分成 | 否 | ||
产品销售分成说明 | |||
结算方式 | 场外结算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付款要求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付款要求:本项目专利转让费用为人民币50 万元,受让方应在技术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具体付款时间及条件以技术交易合同约定为准。 1、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标的情况下,在项目挂牌公告期内向上海技术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缴纳保证金,经交易所和转让方审核后,即获得竞买人资格,交易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意向受让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意向受让申请书》、内部决策文件等材料。 3、意向受让方缴纳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标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4、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标的;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则以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交易,按照交易规则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上技所在受让方确定后60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技术交易合同》。 5、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管理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本项目的风险,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6、受让方若发生以下行为即视为违约,该受让方须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上海技术交易所有权向受让方追偿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1)以不了解技术交易标的现状、瑕疵或相关风险为由发生逾期,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向转让方追责等情形的;(2)以转让方未尽实披露等为由发生逾期,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向转让方追责等情形的;(3)其他扣除交易保证金的情形。 7、《技术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应依据合同约定按期支付交易价款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交易所出具技术交易凭证,通知交易双方领取,并发布成交公告。 8、转让方应配合受让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标的权属转移变更登记事项,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9、受让方应按照上海技术交易所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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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事项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万元) | 2.******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处置方式 | 1、本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内(挂牌到期之日17时前),意向受让方将竞价保证金支付至上海技术交易所保证金结算账户(户名:上海技术交易所有限公司,帐号:983*****801*********,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徐汇支行),逾期无效。 2、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将在受让方确定后5个工作日无息退还。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支付交易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退还。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上海技术交易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该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偿。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60个工作日内签订《技术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组织交易过程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组织交易过程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60个工作日内签订《技术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
信息发布公告期(工作日) | 10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组织交易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
会同转让方审查意向方资格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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