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白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太白烈士纪念园划定保护范围的公示

太白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太白烈士纪念园划定保护范围的公示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升太白烈士纪念园管理保护水平,明确管理责任。根据太白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太白烈士纪念园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的批复》要求,现将太白烈士纪念园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公示如下:

一、保护名称:太白烈士纪念园。

二、保护地址:咀头镇拐里村一组。

三、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四、保护范围:太白烈士纪念园位于太白县拐里村一组,占地8132.86平方米(详情见附件)。保护范围为东南西北各个方向界址点连线为界,东:J2-J18连线为界;南:J18-J21连线为界;西:J21-J1连线为界;北:J1-J2连线为界。

东侧以2号界桩(X:*******.351,Y:********.501)、3号界桩(X:*******.970,Y:********.606)、4号界桩(X:*******.710,Y:********.207)、5号界桩(X:*******.689,Y:********.743)、6号界桩(X:*******.306,Y:********.420)、7号界桩(X:*******.705,Y:********.406)、8号界桩(X:*******.364,Y:********.205)、9号界桩(X:*******.687,Y:********.058)、10号界桩(X:*******.893,Y:********.619)、11号界桩(X:*******.610,Y:********.046)、12号界桩(X:*******.170,Y:********.643)、13号界桩(X:*******.156,Y:*****124.603)、14号界桩(X:3769542.688,Y:*****121.043)、15号界桩(X:3769542.023,Y:*****121.24)、16号界桩(X:3769540.256,Y:*****119.262)、17号界桩(X:3769537.663,Y:*****121.439)和18号界桩(X:3769460.112,Y:*****047.123)为界。

南侧以18号界桩(X:3769460.112,Y:*****047.123)、19号界桩(X:3769472.941,Y:*****034.048)、20号界桩(X:3769475.046,Y:*****031.904)和21号界桩(X:3769475.702,Y:*****031.235)为界。

西侧以21号界桩(X:3769475.702,Y:*****031.235)、22号界桩(X:3769559.409,Y:*****111.447)、23号界桩(X:3769563.178,Y:*****108.394)、24号界桩(X:3769559.987,Y:*****105.357)、25号界桩(X:3769574.363,Y:*****090.254)、26号界桩(X:3769581.663,Y:*****088.974)、27号界桩(X:3769583.700,Y:*****091.505)、28号界桩(X:3769590.641,Y:*****085.806)、29号界桩(X:3769598.846,Y:*****101.156)、30号界桩(X:3769600.658,Y:*****103.572)、31号界桩(X:3769613.954,Y:*****112.740)、32号界桩(X:3769640.317,Y:*****129.461)和1号界桩(X:3769646.957,Y:*****133.599)为界。

北侧以1号界桩(X:3769646.957,Y:*****133.599)和2号界桩(X:*******.351,Y:********.501)为界。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联系电话:0917-4951102 联系人:张 蕾

办公地址:太白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办公楼四楼)

附件:太白烈士纪念园保护范围平面图

太白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5月6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划定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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