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四川省屏山县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四川省屏山县职业技术学校创办于1983年,前身为四川省屏山县富荣职业中学校。2013年6月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川教函〔2013〕436号)命名为四川省屏山县职业技术学校。

学校秉承“以德立校以技强校 以质兴校”的办学理念,坚持“崇德明理 启慧砺能”校训精神,弘扬“正直勤奋团结和美”的校风、“严谨博学敬业创新”的学风、“勤学善思乐践笃行”的学风,坚持以培养德技双馨的现代职业人为目标,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现代学徒制,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适应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需要的初、中级实用型技术人才,为高等院校输送合格人才,坚定不移地走“质量兴校、人才强校、特色名校、品牌立校”之路,着力把学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质量优良、社会满意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加速学校的民主、法制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四川省屏山县职业技术学校,英文名称为:PingshanVocationalandTechnicalSchoolofSichuanProvince。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屏山县江北新区G18-1。

第四条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办学职能。

第六条学校实行党总支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依法办学、依法治校。

第七条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开展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和非学历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

第八条学校学科专业设置汽车运用与维修、旅游服务与管理、数控技术应用、动漫与游戏制作、计算机应用、文秘、服装制作与生产管理、会计事务、作物生产技术、纺织技术与服务、工业机器人技术应用、幼儿保育、中餐烹饪、康养休闲旅游服务、高星级饭店运营与管理、无人机操控与维护等16个专业。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战略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九条学校建立健全人才培养质量监控测评体系,教科研成效保障体系,教职工成长评价体系、学科专业建设动态监控体系,实施绩效考核和目标管理,全面提高办学质量。

第十条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一条学校由屏山县人民政府举办,屏山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实施教育行政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举办者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变更等事宜。

第十三条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条件,在学校招生、校企结合、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毕业生就业等方面依法给予支持。举办者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确定学校发展目标,制定学校发展战略规划;

(三)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办学规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招生方案、人才培养方案,自主调节办学规模,优化办学模式;

(四)自主确立办学定位和育人模式,组织制定和实施人才培养计划,对学生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籍管理和日常管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依法自主开展与其他学校、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积极推动协同创新;

(六)根据精简、效能原则,在举办者允许范围内自主决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按照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工资与酬劳;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赠财产,收取的代管费及有关费用;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本章程;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依法保障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学业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根据区域社会需求和学校条件,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服务与技术技能培训;

(七)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对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校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1. 领导体制

第十五条学校实行党总支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建立党组织领导监督、校长全面负责行政工作、教职工民主参与管理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重大事务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

(二)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及中层干部人选,提请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财务审批权。学校财务在校长领导下,实行一支笔批核;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五)拟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

(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八)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九)主持校长办公会议。

(十)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学校根据需要设副校长若干名,副校长协助校长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并完成校长委托的工作,对校长负责。

第十八条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领导监督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在学校教职工中建立以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落实;

(二)对学校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等所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研究、决策;

(三)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十九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会议,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事宜。校长办公会实行集体讨论、集体决策的体制。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校长办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二)审定学校专业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三)审定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审定学校各项重点建设项目方案;

(五)审定学校各项重要改革方案;

(六)审定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生教育中的重要问题;

(七)审定学校年度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报告;

(八)审定各专业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九)讨论和审定“三重一大”及校长认为有必要讨论和审定的其他行政事宜。

第三节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学校内设党政办公室、政教处、教务处、总务处、计财处、招生就业和校企合作处、保卫处、宿管中心、校团委。各职能部门既要根据职责范围,履行各自职责,又要相互配合,协调工作。

(一)党政办公室:学校综合办事机构,协助党总支书记和校长负责学校各项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协助党总支书记和校长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指示,以及学校党政会议的决定,并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2.负责文秘工作。保管印章、文件、草拟、审核学校全面性的文件,努力搞好学校各类文件的收发、催办、归档等工作,加强学校文书档案的管理工作;

3.负责掌握教职工的管理制度,办理有关行政转接手续,承办全体教职工的考绩、奖励、评优、评薪、职称评定等工作;

4.承办教职工的调整、调入、调出、转正定级和退职、退休、离休的手续和管理服务工作;

5.负责了解教职工的要求和意见,调节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上的具体矛盾,协调平衡各部门的工作,协助校长做好教职工的福利工作、政策落实工作,及时向校长反馈信息;

6.协助教务处安排好教师的业务进修,掌握有关教职工的各种数据,准确地、及时地向上级提供所需要的各种数据报表;

7.接待整理上级领导及有关单位的来信来访,发函处理,开介绍信等日常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党务和行政及有关总结汇报的组织工作,做好各种会议记录;

8.负责办理日常党政工作和学校有关会议的组织安排和资料准备工作,编写周工作安排;

9.负责学校目标考核与管理,对工作开展的情况、工作效能进行考核评估;负责督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上级领导、学校党支部、校行政的工作安排和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等;
10.负责完成党总支书记和校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政教处:学校德育管理工作的组织执行机构,在校长和分管教育工作的副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德育和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协助校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完成教育任务,按教育规律办学,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的教育工作计划,经常进行检查,定期进行总结;

2.协助校长选配好班主任,审批班主任工作计划,召开班主任会议,做好记录,并经常监督检查帮助班主任改进工作,做好班主任津贴评定工作;

3.注意掌握学生思想动态,紧密依靠班主任和政治老师抓好以《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主要内容的爱国主义教育、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教育和理想教育。深入教学生活,分析了解学生的情况,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狠抓常规教育,树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

4.协助学校抓好学生会的工作,配合好团队活动,培养学生干部,调动他们自主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帮助校长和班主任召开学生家长会议,举办家庭教育讲座;

5.组织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的评选奖励工作,负责组织全校文明班级、文明寝室的评比竞赛活动;

6.组织升旗仪式、大课间及全校性集会活动;

7.负责学校日常安全保卫工作,安排节假日值班,落实治安承包责任制;

8.抓好学生的卫生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采取措施保护学生视力,防止常见病、多发病的流行;负责学校卫生健康、心理咨询等工作;

9.做好寄宿生的组织管理工作和常规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和管理学生档案;

10.负责考核班主任工作。

11.负责完成党总支书记和校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教务处: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组织执行机构,在校长和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日常教学、教研和继续教育、社会培训、课题申报等,同时负责学校督课、巡课,专业部教学管理督导工作。

1.负责日常教学的管理,完善职业教育教学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对各专业部教学工作进行管理、考核、指导和协调。

2.根据各专业部教研组的岗位设置情况,向学校提供拟聘用教师名册,督促各专业部、教研组做好各项工作(包括各类教学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3.组织、协调、指导各专业部教研组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进度计划,并负责检查落实,督促专业部对每学期教学工作进行总结;

4.负责教学质量督查,特别是对专业部教学工作全过程的督查和管理。组织专业部进行学生评教,了解教学效果与存在的问题,帮助教师改进教学工作;

5.加强和完善电教设施管理,实现教学手段现代化;督促专业教学组做好操作室、实训场地器材的管理工作;

6.负责职业教育产教结合的研究、教学工作,协调各专业部做好实习(实训)工作,指导专业部开展教学研究、总结交流;

7.组织好学校专业技能大赛及专业组参加校外的各种技能竞赛活动;

8.负责组织专业部做好学生学籍管理、报名注册工作和学生资助申报审批发放工作,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时上报学生学籍和学生资助情况。负责做好学生休学、转学、转专业、退学等审核登记工作,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9.负责组织专业部编写毕业生花名册,填写毕业生档案,审核毕业生资格,按时发放毕业证书。

10.负责学校课题研究及申报工作,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校本研修培训工作;

11.负责各类社会教育需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研究;负责组织开设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班,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

(四)总务处: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协助校长具体管理学校的总务工作,为教学服务,为师生的生活服务,其主要职责:

1.负责教学用品的采购、管理和供应,按计划订购和发放师生用的课本、作业本及教师的办公、教学用品,购买图书、仪器、体育、实训耗材;

2.做好师生参加劳动的组织安排和后勤保障工作;

3.规划、实施管理学校的绿化、清洁卫生工作,配合保卫部门做好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

4.协助校长管理校办工厂,开展勤工俭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

5.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密切配合学校其他部门处理好有关事宜,并对广大师生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物的教育,实行损坏公物赔偿制度。

6.负责完成党总支书记和校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计财处: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协助校长具体管理学校的财务、国资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财务计划与管理。负责学校财务计划拟定、报账、财务报表等财务计划与管理工作;

2.管理校产。负责学校基本建设和校舍、实训设备、桌凳等校产的登记管理、添置、维修,督促师生执行校产的使用和保管制度;

3.管理财产。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做好学生学杂费的收缴工作。合理使用各项经费,定期审核公布账目;

4.负责完成党总支书记和校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招生就业和校企合作处:是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主持招生就业和校企合作处的各项工作,全面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其主要职责:

1.负责做好招生就业和校企合作处人员的理论学习、业务培训、工作任务的分配,制订解释我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负责全校毕业生就业资格的审查工作;

2.负责做好招生就业和校企合作处有关的制度、工作文件、请示报告、申请报告、通知等文稿与信息稿件的拟定;

3.负责招生渠道的拓展、招生生源分析、专业设置调研等工作,在分析调研的基础上确定招生专业、招生人数等,并及时做好专业申报工作,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并向用人单位发布毕业生生源情况;

4.负责“招生就业和校企合作处工作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负责招生就业和校企合作处工作宣传策划和招生咨询接待工作,收集、整理与发布毕业生需求信息;积极与用人单位联系,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建立较为稳定的就业基地。开展毕业生就业双向选择活动,负责毕业生推荐工作;

5.负责招生就业和校企合作各环节和各阶段的检查与监督;

6.负责就业推荐表的发放、审核和就业协议书的签订,编制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负责办理毕业生派遣审批手续及遗留问题处理,协助做好毕业生离校相关工作;

7.开展就业指导工作,开设就业指导课程,开展与毕业生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了解掌握毕业生思想状况,协助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8.负责毕业生跟踪调查,及时向学校反馈社会对我校专业设置、教学、内容、人才培养规格、素质教育、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9.按照学校工作计划做好本处室全年工作计划和总结;负责各类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检查与落实;积极创新,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做好与本校相关处室和校外相关主管部门的协调工作;

10.负责完成党总支书记和校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保卫处:负责本校的安全保卫工作,履行学校保卫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负责本校区安全防范和综合治理工作,努力维护校区的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

2.负责本校区保卫工作有关法律宣传,及时掌握校区动向,并配合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开展校情调查;

3.对发生在本校区内的一般消防、治安事件进行调查和调解,对刑事、消防、治安和重大案件应及时上报,并积极主动地协助公安、消防等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4.负责对门卫和教官的管理,负责学校重大活动和节假日的值班、警卫和巡逻的工作安排和抽查,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创建平安校园;

5.面向师生开展防火、防盗、交通安全等法制宣传教育和校内安全检查,提高师生的防范意识和法制观念;

6.负责学校内部消防器材设施的管理,定期内对校内消防器材和安保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等工作;

7.负责校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执行教职工和外来车辆的出入登记制度,校内车辆停放道路安全监管工作;

8.负责完成党总支书记和校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宿管中心:负责学校宿舍管理和住校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本部门年度、学期工作规划和计划,宿舍安全和管理应急预案,落实宿舍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办理学生宿舍的分配、入住、调整和退宿等手续,为学生提供生活所必需的服务;

3.负责做好学生在宿舍内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对住宿学生进行日常行为规范管理;

4.负责处理学生宿舍突发事件,维护学生宿舍的日常生活秩序;

5.负责建立学生住宿信息档案,使住宿生管理科学化、制度化、信息化;

6.负责完成党总支书记和校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校团委:围绕学校党组织的中心工作,结合上级团组织的工作要求和学校实际,制定学校团委的工作计划,确保学校共青团工作的顺利开展,其主要职责:

1.负责学校共青团的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

2.负责对全校团员青年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3.负责组织开展科技、文化、艺体、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等学生素质拓展活动;

4.负责团员发展和推优入党工作,做好各项团内评优、推优工作,宣传和树立团内先进榜样;

5.负责指导和考核学生会和学生社团日常工作;

6.负责对团员、学生会、社团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任用;

7.负责指导、管理学生艺术团,负责组织团日活动;

8.开展共青团工作理论研究,定期组织团情调研和团员思想状况调查活动,适时开展团学工作交流活动,积极拓展团的工作领域和工作职能,为青年学生成长成才服务;

9.负责完成党总支书记和校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节学术组织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教学工作的指导、研究、咨询、审议等,教学工作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根据教师上报职称评审情况及评审权限,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评审、评议或推荐评审。

第五节民主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决定与教职工关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项;

(三)审议通过事业发展、规划等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事项,并由校长颁布执行;

(四)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第二十四条学校工会是学校党总支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四川省屏山县职业技术学校委员会(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在党总支和上级共青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学校设团委书记一名。


第四章 学生


第二十六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七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奖学金或资助;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品学兼优者可获得优秀学生称号或其他奖励;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业,积极参加体育活动;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按期缴纳代管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学校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三十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通过正常渠道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三十一条学校在学生中成立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动。

第三十二条学生处对学生的在校行为按照《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实施量化管理。对全面发展、品德高尚、成绩优秀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予以处分。

第三十三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三十四条学校积极为学生就业提供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教职工


第三十五条学校教师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备正确的思想信念、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言行符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十六条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根据上级规定和学校实际定编、定岗、定人、定责。教职工由校长聘任。对不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可不聘、解聘或安排其他工作。工资待遇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学校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学校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学校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十九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教师应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十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二)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具有知情权;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类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对职称、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述;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完成工作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传播先进思想;

(四)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学校制定办法,每年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予以解聘或辞退,教职工对所受到的处理不服,可以按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四十四条学校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证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逐渐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第四十五条学校对在编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工勤人员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六条学校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教育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熟悉本岗位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树立服务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四)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不谋私利,工作敢于负责,不推诿、不扯皮;

(五)树立全局观念,支持其他部门和人员的正常工作;

(六)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雇用临时工,所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六章经费、资产和后勤


第四十八条学校经费来源:国家财政全额拨款,同时,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捐资助学。学校严肃收费纪律,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规定费用。

第四十九条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做好规范收费和财务公开,加强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十条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对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管理,健全资助体系和监管机制,防范和杜绝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骗取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

第五十一条学校做好校园总体规划,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满足发展要求,体现职业教育特色。加强校园建设和管理,建设安全、整洁、文明、优美、和谐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五十二条学校做好资产的登记、使用、维护、折旧和报废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学校按照规定,建立和完善设施设备采购、管理和使用制度。加强对教学设施,实习实训设施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学校加强后勤管理工作,创新后勤服务管理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

第五十五条学校依照有关规定,做好膳食、宿舍管理等后勤保障工作,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章安全及卫生


第五十六条学校制定安全预防、日常安全管理、应急处理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保卫处是学校常设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保卫处主任一名、保卫人员等若干,全面开展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学校保证校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教学设备、土地、道路、绿化设施、交通工具等学校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十八条学校加强学生的法治、安全、卫生防疫等教育,开展逃生避险、救护演练、消防演练等活动,增强学生的法治意识、安全意识、卫生意识。

第五十九条学校保障校内活动中的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保障经由学校组织或批准的校外活动中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加强学生实验、实习实训安全管理。

第六十条学校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和社区的联系,建立校园安全联防制度和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


第八章附 则


第六十一条学校章程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行,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二条学校章程需要修改时,由校长办公会议提议或教代会1/3以上代表联合提议,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第六十三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共八章六十六条,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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