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第一医院信息工程造价评估服务第四次市场调研公告
南昌市第一医院信息工程造价评估服务第四次市场调研公告
南昌市第一医院信息工程造价评估服务(第四次)市场调研公告
依据我院临床需要,拟对下列货/服务进行市场调研,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采购项目内容:
序号 | 项目名称 | 服务期限 | 预算金额(万元) |
1 | 信息工程造价评估服务 | 三年 | 20 |
参数要求:
(1)为医院信息化建设项目提供成本控制与预算规划的依据,以确保项目在预算范围内顺利完成。
(2)对医院所建设的软件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功能点规模、工作量、成本进行全面评估,为医院的预算活动提供准确、可靠的参考依据,帮助医院更好地规划和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成本。
二、资格要求:
(1)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有效的营业执照;
(2)两名(含)以上具有国家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信息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通信工程)任一相关专业和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扫描件以及近6个月中任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并加盖公章。
(3)信誉要求:未被责令停业、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近三年来,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4)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报名要求及报名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1)以上第二项报名需要的所有资料
(2)近3年参与南昌市第一医院投标的产品制造商或授权的代理商有不诚信行为或不良记录或不严格履行合同的,医院不接受报名;
(3)产品有售后服务问题的供应商,医院不接受报名;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供应商提供信用中国查询结果截图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6)供应商需提供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结果截图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7)公司同类业绩佐证材料及用户名单,加盖单位公章;
(8)供应商须提供企业规模证明材料(中小企业声明函),加盖单位公章;
(9)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加盖单位公章;
(10)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加盖单位公章;
(11)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加盖单位公章;
(1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加盖单位公章;
(13)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无安全事故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14)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声明函,加盖单位公章;
(15)报名结束后将对报名单位资质进行综合审查,通过资格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市场调研。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的通知》(赣财购〔2023〕8号),决定在我院政府采购领域推行供应商信用承诺制,对参加我院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可以选择承诺制的方式代替以上9-14项资格材料。模版详见附件1。)
四、市场调研时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1)以上第二、三项报名需要的所有资料(为方便审核,请把报价表附在标书第一页,其他报名材料按顺序依次附在报价表之后。)需要加盖单位公章;
(2)根据服务需求提供初步设计方案、基本实施方案、工作思路等,除纸质版外,还需要提供汇报PPT;
(3)该服务用户名单加盖单位公章;
(4)该服务售后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承诺;
市场调研时谈判文件要求一正三副,密封。谈判现场须有产品制造商(厂家)代表在场。小型设备及耗材请务必携带样品至谈判现场。
五、报名时间:2024年5月7日至2024年5月11日17:00止,过期不予受理。
六、咨询(报名)地点:南昌市第一医院采购科老食堂八楼805间
七、谈判时间:另行通知
八、联系电话:0791-********(李老师、孙老师)
南昌市第一医院
附件1:
江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
致(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地址和电话:
我单位 (本人)自愿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坚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诚信经营,并郑重承诺:
(一)我单位(本人)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我单位(本人)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我单位(本人)对本承诺函及所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负责,并已知晓如所作信用承诺不实,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违法情形。经调查属实的,自觉接受政府采购行政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理。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
或自然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1.我单位(本人)专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含自然人)。
2.供应商须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按此模板提供承诺函,既未提供前述承诺函又未提供对应事项证明材料的,视为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按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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