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管理指引〔2024〕1号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管理指引〔2024〕1号

专利产品(技术)使用工作要求

为深入推进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建设,倡导工程建设过程中依法合规、积极稳妥的采用“四新技术”,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发展交通建设新质生产力,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我省公路水运工程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引意见:

一、专利产品(技术)使用原则

(一)采用的专利产品(技术)应具有技术先进性、创新性、实用性。

(二)采用的专利产品(技术)应当能显著提高影响结构安全、耐久、质量水平的关键指标。

(三)采用的专利产品(技术)应当能减少或消除污染源,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特殊要求。

(四)采用的专利产品(技术)应当能明显降低工程全寿命周期成本的。

(五)优先采用国家部委推荐的专利产品(技术)。

(六)其他有利于工程建设和技术进步的专利产品(技术)。

设计文件不得擅自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家、供应服务商。

二、专利产品(技术)信息披露

(一)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包含项目使用专利产品(技术)的说明专篇。

(二)专利产品(技术)说明专篇应包含以下内容:

1.专利的性质。明确是否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等。

2.专利检索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号、专利权人、设计原理、应用领域和优势。

3.必要性分析及论证。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该专利产品(技术)对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生命周期成本、环保等的影响。

4.专利授权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专利产品(技术)授权的特性、种类、方式等,必要情况下应附授权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声明。

5.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

三、专利产品(技术)的咨询审查

(一)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前期工作单位应对专利产品(技术)的使用情况进行初审,确定专利产品(技术)的必要性、适用性,并提出初审意见。

(二)设计单位应根据初审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文件,未通过初审的专利产品(技术),不得报送代厅咨询单位审查。

(三)代厅咨询单位应基于专业知识、行业经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专利产品(技术)的使用情况进行独立咨询审查,并在咨询报告中出具客观、明确的咨询意见与结论。

(四)未经审查通过的专利产品(技术),设计单位不得继续使用,也不得在设计文件中使用其相关技术指标、参数代替。

四、其他

(一)对积极采用先进技术(产品),显著提高工程质量、安全、耐久性,降低全寿命周期成本的,省厅将在信用评价中予以加分。

(二)对设计文件中擅自采用专利产品(技术)的,省厅将在信用评价中予以扣分。

(三)本指引仅适用于公路工程的土建、路面、交安、绿化、房建及水运工程的土建、金结、附属设施等的设计行为。公路机电、水运电气工程专利产品(技术)的使用应参照行业有关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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