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执法监督所2024年学校及托幼机构采光照明检测项目招标公告
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执法监督所2024年学校及托幼机构采光照明检测项目招标公告
各有关卫生检测机构:
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执法监督所现就2024年学校及托幼机构采光照明检测项目进行招标,具体事项如下:
一、项目名称: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执法监督所2024年学校及托幼机构采光照明检测项目
二、项目内容
(一)项目金额:财政安排预算4.0万元。
(二)检测任务及数量:拟对19所学校教室采光、照明及教室人均面积开展检测;70所托幼机构儿童活动室的直接天然采光、采光系数、窗地面积比、照度平均值等情况进行抽检。
(三)项目执行时间:检测工作初步定为2024年6月20日至9月30日。
三、投标人资质
合格的投标人应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具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四、投标应提供的资质和报价文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完税证明;
(四)近三个月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可网上截图);
(五)首次获得资质认证的证明文件;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八)机构简介(包括组织机构、招标相应项目检测能力及仪器设备等);
(九)相关检测项目工作人员一览表、人员资质职称证书(复印件);
(十)学校卫生检测能力项目表;
(十一)同类型项目成功案例介绍及最终用户的有效联系方式的数量(以合同为准);投标人之前类似项目的获奖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二)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
(十三)投标报价书(加盖公章)。
五、投标相关要求
(一)投标所提供资料应该是最新、有效、清晰的,一式两份。
(二)投标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招标人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三)投标截止日期
投标文件应于5月17日下午17点前送至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执法监督所办公室(合肥市滨湖云谷路与玉龙路交口合肥市公共卫生管理中心1A楼907室,联系方式:章玉霞********)。
投标截止日期后送达的文件都将被拒绝(如因特殊客观原因,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日期前通告本单位,并得到其同意者除外)。
(四)无效投标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投标:投标报价文件未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或投标报价文件未按规定加盖公章;投标报价文件内容与招标文件有严重背离;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
六、评标
(一)评标时间:2024年5月21日上午9:00~12:00 。
(二)评标地点: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执法监督所九楼会议室(合肥市公共卫生管理中心内)。
(三)评标方式: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不以最低价中标。
(四)中标结果将于评标结束后在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进行公示。
七、签定合同
(一)中标人应按招标人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定中标合同。
(二)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应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三)投标人一旦中标,被授予签订合同后,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转包,否则将被视为中标后撤回投标处理。
(四)中标单位无正当理由擅自放弃项目竞得资格、不签订交易合同、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中标资格等违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我单位将取消其中标资格,1至2年内不得参与我单位招标项目。
八、联系方式:耿志********;章玉霞********。
附件: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执法监督所2024年学校及托幼机构采光照明检测需求
2024年5月8日
附件:
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执法监督所
2024年学校及托幼机构采光照明检测需求
一、项目概况
根据省疾控局、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安徽省2024年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疾控函[2024]17号)要求,我市将对学校及托幼机构采光照明情况等进行现场抽检。
二、项目执行时间
2024年6月20日至9月30日。
三、项目任务
19所学校教室采光、照明及教室人均面积的检测。教室采光和照明检测项目含窗地面积比、采光方向、课桌面照度及均匀度、黑板照度及均匀度,按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的规定进行达标判定。70所托幼机构儿童活动室的直接天然采光、采光系数、窗地面积比、照度平均值等情况进行抽检。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进行达标判定;对于2019年10月1日以后新、改、扩建的托幼机构,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进行判定。
四、质量要求
(一)必须具备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资质证书,认证项目覆盖学校采光照明全部监测项目。
(二)必须按照我单位确定的工作方案开展工作。
(三)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公共场所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一经发现检测机构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及其它弄虚作假行为,我单位将终止合同,一切后果由检测方承担,且该检测机构1-2年内不得参与我单位招标项目。
(四)在检测完成时,检测机构及时出具有效的检测报告并对所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9月30日前)。
联系人:耿志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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