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易短缺和急抢救药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易短缺和急抢救药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障监测和电子结算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配送)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等文件精神,现就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执行时间
  (一)医疗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驻闽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参与填报预采购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药品范围。本次执行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确定的17个品种。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供应品种清单详见附件1、备供药品清单详见附件2。
  (三)执行时间。中选结果于2024年5月16日在福建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和采购交易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https://open.ybj.fujian.gov.cn:*****/tps-local/#/login)挂网执行。5月20日起,中选药品、备供药品和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同步执行规定的销售价格和差别化的医保支付标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医疗机构院内信息系统调整工作。
  二、采购周期与采购协议
  采购周期原则上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中选产品首年约定采购量,协议时间不满一年的,约定采购量根据采购周期的首年约定量折算。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采购周期内,本次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相关品种纳入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按要求执行国家带量采购结果。
  三、确定约定采购量
  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计算,按照纳入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上报的采购需求量确定。各公立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剩余用量可适量采购价格适宜的其他同通用名药品。
  四、组织签订合同
  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签订三方购销合同。合同采用网上签订形式,登录招采子系统进行操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合同确认签署。各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于5月9日-5月12日登录招采子系统,确认带量购销合同并进行合同签章。登录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入系统后→选择“药品交易结算”模块进入→选择“协议管理”→“电子合同签订”→下载电子合同→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系统进行合同签署。
  (二)医疗机构合同确认签署。医疗机构于5月13日-5月16日登录招采子系统,对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已签订的电子合同进行确认。采购平台登录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入系统后→选择“药品交易结算”模块进入→选择“协议管理”→“电子合同签订”→下载电子合同→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系统→完成合同签订。对于生产、配送企业需要纸质版本合同(加盖公章)的,医疗机构应予以配合。
  五、完善限价及医保支付标准
  (一)销售限价。中选产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同通用名非中选产品按不超过最高销售限价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医保支付标准。
  1.中选药品和备供药品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其销售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2.同通用名非竞争组药品,销售价格不高于中选药品价格的,以销售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销售价格高于中选药品价格的,以销售价格的70%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并以中选药品价格托底。
  3.同通用名竞争组药品以不超过中选价的实际销售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担当,根据职能及分工要求,加强跟踪评估,推动工作落实。加强对中选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确保质量安全。加强医疗机构采购情况监测,将有关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非中选药品的采购情况纳入监测范围。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药品集采政策落实情况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做好费用结算、资金拨付等工作。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依据职责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工作要求,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政策解读及培训,做好宣传引导和沟通解释工作,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三)落实供应保障。生产、配送企业应严格履行购销合同,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各有关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应根据约定采购量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和库存储备,确保协议药品正常供应和使用。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不及时供货等行为,按照《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闽医保〔2021〕1号)及采购文件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供应品种清单
  2.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备供药品清单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7日

普通附件:
附件1.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供应品种清单.pdf
附件2.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备供药品清单.pdf
闽医保〔2024〕39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易短缺和急抢救药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pdf
,福建

标签: 落实易短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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