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县岷江幼儿园章程

屏山县岷江幼儿园章程

序 言

屏山县岷江幼儿园现有A、B两个园区。A区位于屏山县屏山镇滨江路167号,于2022年3月开园收生,总占地9238.42㎡,绿化面积2779.64㎡,校舍建筑面积*****.45㎡,幼儿活动用房建筑面积5490.40㎡,室外游戏场地3352.27㎡;B区位于屏山县屏山镇恒昌街1号,2012年修建,2017年独立办园,占地面积4423㎡,绿化面积1480㎡,校舍建筑面积3178.19㎡,幼儿活动用房建筑面积2811.17㎡,室外游戏场地1860㎡,两园区相距不足200米。背靠马湖公园倩影,濒临恬静的岷江河流,依山傍水、环境优美。借助自然生态的校园环境,历经逐年打造,创设了融绿色生态、体能运动、科学探索于一体的户外活动场所,全面满足幼儿钻爬、平衡、悬吊、投掷、骑行、跳跃、攀爬等各项运动需求。结合幼儿生活经验创设的涂鸦、阅读、种植、建构、科学探究等活动场所,能最大限度满足幼儿亲近自然、走进生活的亲身体验需求。幼儿园室内环境优雅、温馨、个性,拥有多功能音体室、舞蹈室、大型区域活动室,自然、环保、童趣、益智的氛围,展现岷江幼儿园无所不在的关怀和品质。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提高保教质量,促进幼儿园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创建主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示范幼儿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有关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全称为屏山县岷江幼儿园;英文表述为Minjiangkindergarten ofPingshancounty ;简称为“岷幼”。

第三条

屏山县岷江幼儿园是依法由屏山县教育和体育局开办的公共教育机构,隶属屏山县教育和体育局管理。全日制幼儿园,具有法人资格,园长是本园的法定代表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招生范围:望江小区(29地块)天成街49号、悦来小区(30

地块)恒昌街25号、岷江小区(31-2地块)恒昌街6号、景秀小区(31-5地块)鸿业街41号、步云小区(32地块)鸿业街36号、怡和小区(33地块)永乐街24号、沁园小区(34地块)华光街50号、滨江1号、江畔华府、龙湾府、中央领御、中央公园。

招生对象为3—6岁健康幼儿,招生规模以屏山县教育和体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幼儿园倡导“人人都是主角”,致力于让孩子在自然乐园里畅享快乐童年。挖掘“质朴内敛、淡雅谦逊、不畏艰难、勇往直前”之兰花精神,提出“涵雅、灵秀、养正”的校训,打造一支朝气蓬勃、积极向上、富于创新的青春教师团队,培养慧心若兰、灵动似兰、品正如兰的岷幼娃。雅致如兰的园所环境,自然、真实、童趣、共享、充满挑战,且丰富多元、开放自主;极力探索科学、系统、全面的课程体系,体现对儿童本位、儿童发展的深刻理解,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实践研究积淀;游戏活动围绕行为习惯、交往能力、生活能力、解决问题等内容开展;活动组织实施打破传统方式,更多从幼儿需求出发进行一日活动安排。在释放孩子真性情的过程中彰显品质,在达显孩子真性情的过程中成为“最好的自己”。

第六条

本园的育人总目标是:健身心、慧生活、乐学习

教育目标:

(一)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促进心理健康,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二)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探究能力。

(三)萌发幼儿爱祖国、爱家乡、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友爱、勇敢、勤学、好问、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四)培养幼儿初步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七条

岷江幼儿园集食宿、教学、游戏为一体。幼儿园以“精于细节超越期待”为服务理念,以“献身、求真、创新”为教风,以“动手、动脑、乐学”为学风,以“务实、民主、开拓”为管理者工作作风。

第八条

江幼儿园园徽:以一男一女两个小朋友手拉手在草地上开心跳舞为图案,绿色草地代表我园绿色生态为特征的自然乐园,开心跳舞的两个小朋友代表孩子们在自然乐园里幸福生活与学习,畅享快乐童年,两个小朋友手拉手成一个形代表老师无私的爱和幼儿园无边的呵护与关怀。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的作用。成立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条

幼儿园建立学校党支部会议制度、学校会议制度、学校党支部议事规则、学校议事规则。更好地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决策的正确性。

第十一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幼儿园,对内全面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园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幼儿园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保育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聘任、调配教职工,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四)负责教职工的思想工作,组织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学习、进修、教育研究创造必要的条件;

(五)关心教职工的身心健康,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

(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十二条

幼儿园重大问题由幼儿园行政会议决策。

第十三条

幼儿园在园长领导下建立园务委员会,由行政人员、教师代表参加的园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幼儿园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幼儿园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幼儿园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幼儿园设置行政管理组、办公室、年级组、教研组和后勤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 

幼儿园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建立年级组、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二)实行班级管理制;

(三)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

幼儿园的课程设置遵循幼儿教育规律,遵循课程改革的原则,以幼儿发展为本的课程理念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发展性课程和活动性课程。

幼儿园组织教师开展教学改革,借鉴国内外先进教育理论,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满足每个幼儿对安全与健康、关爱与尊重的基本需要,并为幼儿提供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与幼儿阶段的学习特点与身心发展水平相适应,激发幼儿积极、主动地学习;尊重幼儿学习与发展的个体差异,体现个别化教育,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本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引导幼儿用普通话交流。

第十七条

幼儿园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

幼儿园依法健全园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幼儿园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幼儿园建立园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园内家长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十九条

幼儿园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幼儿


第二十条

凡被岷江幼儿园录取或转入的受教育者即为我园的幼儿。

第二十一条

我园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助学金、补助金等;

(三)在活动和品行上获得公正对待和评价;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按照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幼儿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幼儿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幼儿给予奖励和教育。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建立幼儿成长手册,对幼儿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幼儿全面和谐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幼儿本人的幼儿成长手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减免保教费、提供生活补助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后勤工作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幼儿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的品行和活动效果;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根据幼儿年龄特点对幼儿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条

幼儿园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我县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建设育人体系,形成教育合力。

幼儿园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

幼儿园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园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幼儿园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幼儿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根据办园实际需要,开展园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幼儿园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880万元。

幼儿园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七条幼儿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幼儿园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财务活动在园长的领导下,由幼儿园财务统一管理。幼儿园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三十九条幼儿园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岷江幼儿园教职工大会提出,经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审议,园务委员会通过,并报屏山县教育和体育局备案后公布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幼儿园园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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