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六枝特区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六枝特区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六枝特区交通运输局根据《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相关要求,结合实际,会同有关部门草拟《六枝特区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lztqjtysj@163.com。
二、联系电话:0858—*******。
三、联系人:六枝特区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股张平。
四、信函地址:六枝特区交通运输局。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信封上注明“《六枝特区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为期30天,反馈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6日。
附件:六枝特区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方案(征求意见稿)
六枝特区交通运输局
2024年5月8日
六枝特区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7年第5号令)《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及《六枝特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专项规划(2012年~2030年)》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公交优先”的发展理念,遵循“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原则,对现有公共交通资源合理规划,推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更好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加快建设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力争形成一个服务优质、人民满意的健康、规范、有序的公共汽车客运运输市场。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六枝特区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公众出行需求,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满意度,推动六枝特区公共汽车客运行业健康有序稳定发展。
三、组织领导
为有序推进六枝特区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工作,成立六枝特区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梅华平 特区政府副区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程虎 特区政协副主席、交通运输局局长
成员:赵思宇 特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李万银 特区交通运输局
袁瑞岍 特区委宣传部
金家琪 特区发展和改革局
田莉 特区财政局
杨丽梅 特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陈浩 特区公安局
卢红梅 特区市场监管局
邹荣辉 特区城市综合执法局
朱景山 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付伟 特区司法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特区交通运输局,特区政协副主席、交通运输局局长程虎、特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赵思宇兼任办公室主任,特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李万银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综合协调、指挥调度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各项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其他事项。
领导小组人员如有变动,按照岗位职责自然更替,不再另行发文。
四、许可内容
(一)许可对象。申请参加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投标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企业法人资格;
2.有符合经营许可方案要求的运营车辆或者相应的车辆购置资金;
3.有健全的运营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4.有符合运营要求的停车场地;
5.有合理可行的运营方案;
6.法律、法规和经营许可方案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许可方式。按照《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采取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标方式,配置公共汽车客运车辆经营权。
(三)许可数量。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供求状况、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进行配置,分批次招标。
(四)经营范围。经营范围为六枝特区中心城区及大用镇、落别乡、木岗镇、新窑镇、郎岱镇。
(五)经营方式。采取聘请驾驶员的方式经营。
(六)经营期限。8年,具体时间自签订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协议之日起计算。
(七)到期处理。已许可的公共汽车客运车辆经营权期限届满后,经营者需要延续经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60日前向特区人民政府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客运管理机构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可以逐年许可。
1.经营条件无实质性改变;
2.经营期限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全部合格;
3.符合法律、法规和特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运行票价。按特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复我区现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票价执行。
五、运营服务要求
(一)对企业要求
1.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2.有符合运营要求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及相应的车辆购置资金;
(1)固定办公场地;
(2)办公设施:办公电话、联网电脑、打印机、动态监管平台等多媒体设备;
(3)驾驶员学习场地;
(4)停车场地:具备运营公共交通车辆停放的停车场地,满足公共汽车车辆充电、停放。
3.有合理可行的运营方案;
4.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5.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对车辆要求
1.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车辆的新能源公共汽车,经特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投入;
2.依法取得公共汽车客运汽车专用牌照;
3.按照相关规定配置符合行业规范和标准的动态监控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和服务设施等;
4.在规定位置公布运营线路图、价格表;在规定位置公布运营线路图、价格表;在规定位置设置特需乘客专用座位投诉举报电话等;在无人售票车辆上配置符合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器等服务设施;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对驾驶员要求
1.有本地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
2.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实习期满,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违规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3.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身心健康,无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疾病或者病史;无吸毒或者暴力犯罪记录;
4.近3年内无较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5.参加岗位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公共汽车驾驶的上岗证;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其他要求
1.企业有良好的经营信誉,近3年内无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和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违法违纪行为;
2.具备能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和车辆购置准备金的实力;
3.企业依法取得公共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投入车辆运营;
4.有安全教育培训的学习场地,具有多媒体安全教育培训设备设施;
六、履约责任
特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取得车辆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经营安全生产及服务质量承诺书、经营许可协议,双方按照经营许可协议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具体在招投标文件中明确。
七、其他事项
实施期间,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出台,执行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八、工作要求
(一)强化要素保障。一是企业必须与驾驶员确定劳动关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二是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由经营企业建立规范、统一营运管理模式营运,规范对驾驶员进行岗前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及相关业务技能培训。三是经营企业必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推行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制度规章的落实,细化和完善工作及管理机制。加强隐患排查和治理力度,确保安全运行和营运安全。
(二)落实安全措施。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杜绝“三超一疲劳”等违法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三)规范服务行为。应用新技术、新设备,强化企业管理能力,提升行业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发展。履行责任承诺和服务承诺,以整洁的车容车貌和优质服务为前提开展营运服务。严禁驾驶员营运服务过程中接打电话、吸烟、吃食物、用语不规范等不文明行为。对违反相关营运服务规定的,依据相关法规处罚。
(四)严格考核奖惩。按照有关标准,加强对公共汽车客运企业、驾驶员的考核,依法依规兑现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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