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项目认定管理办...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项目认定管理办...
湘西自治州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项目认定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有关精神,降低企业成本,促进招商引资,推动湘西州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在湘西州生产经营以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项目,是指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鼓励类产业、《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国家部分和湖南省部分)的产业、比照西部地区12省(市、自治区)新增的鼓励类产业。以上目录如有修订,按新修订的版本执行。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第三条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参照《湘西自治州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应用分类》产业条目,以及未纳入《湘西自治州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应用分类》,但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鼓励类产业、《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国家部分和湖南省部分)的产业、比照西部地区12省(市、自治区)新增的鼓励类产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自行申报享受政策,相关资料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要求留存备查。
第四条 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对能够准确判定符合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按政策执行到位。对《湘西自治州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应用分类》中一事一议类产业,其它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鼓励类产业、《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国家部分和湖南省部分)的产业、比照西部地区12省(市、自治区)新增的鼓励类产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收集企业必要佐证资料,致函提请同级发改部门认定,若属于一事一议事项的,由县市、湘西高新区发改部门报州发改委复审后再由州发改委报省发改委进行最终认定,认定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企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内容应当包含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时间、主要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的具体情况(技术标准、生产工艺、主要产品、服务内容等)、企业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主营业务生产经营情况、主营业务符合鼓励类产业目录的具体条目及理由等。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所申报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四)企业所申报年度收入总额明细表和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
(五)企业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
(六)从事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及国家专营业务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七)生产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等复印件。
(八)项目建设批准(审批、核准、备案)和节能评估审查、环评批复、环保竣工验收等文件复印件。
(九)其他所需佐证材料。
第五条 企业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县市、湘西高新区发改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补齐资料;企业提交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县市、湘西高新区发改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不含第三方评估论证、企业补充必需佐证资料、现场踏勘核实等时间)完成认定,并出具认定书。对需要一事一议的,报州发改委审核,州发改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视情况出具认定意见。
第六条 发改部门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在企业营业执照及其他特许经营许可规定的经营范围之内。
(二)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情况。
(三)企业主营业务是否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鼓励类产业、《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国家部分和湖南省部分)的相关条目。
(四)其它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发改部门审核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鼓励类产业项目过程中,需逐项审核申报资料,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家现场踏勘核实、会审或委托第三方评估论证。对属于各行业主管部门掌握具体业务、技术等标准的产业目录,应征求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第八条发改部门出具企业主营业务符合鼓励类产业目录认定书后,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由税务机关负责核查确认。
第九条 企业在申报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发改部门不予受理认定事项,对已认定的,撤销认定。对存在伪造、变造或者虚假申报行为的,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对该企业进行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将该企业纳入税务信用失信管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州发改委、州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4月18日起施行。
标签: 地区鼓励类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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