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里区不可移动文物活化利用实施导则征求意见稿

湖里区不可移动文物活化利用实施导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新时代“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党的文物工作方针,科学指导和规范湖里区不可移动文物活化利用工作,满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确保文物和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家文物局《文物建筑开放导则》《福建省文物建筑认养管理规定》《厦门市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实施导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导则所规定的活化利用条件、要求和操作规范,适用于湖里区辖区内各级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的类型包括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古遗址等。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活化利用可参照本导则执行。

  第三条【工作原则】不可移动文物活化利用应遵循正面导向、注重公益、促进保护、服务公众的原则。不可移动文物活化利用应有利于阐释文物价值、发挥文物社会功能、保持文物安全、提升文物管理水平,在不影响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的前提下,依托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参观游览、科研展陈、社区服务、经营服务等活动。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应采取不同形式进行活化利用,现状尚不具备活化利用条件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创造条件进行活化利用,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对所拥有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活化利用。活化利用可采取全面活化利用或在有限的空间活化利用。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四条【责任主体】具体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并负责活化利用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是不可移动文物活化利用的直接责任主体,应落实日常养护和管理责任,负责建筑本体及构件安全、装饰装修施工安全、消防安全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和监管责任。

  第五条【部门职责】区文旅局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活化利用工作。区民宗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商务局、区城市管理局、湖里公安分局、湖里消防救援大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属分局、湖里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导则。

  第六条【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设置相关管理机构或指定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活化利用日常工作,该管理机构接受区文旅局业务指导,并建立文物活化利用相关数据库及智能管理平台。

  第七条【社会参与】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专业机构、社会团体及个人发挥专业优势,通过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不可移动文物活化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八条【基本条件】不可移动文物活化利用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文物本体无安全隐患,具备基本的活化利用条件,符合安防、消防的基本要求,能够保障人员安全和文物安全。

  (二)不可移动文物活化利用方责任清晰,能够承担活化利用的各项工作,履行文物日常保养职责。

  第九条【影响评估】区文旅局组织文物保护利用相关专业力量对不可移动文物活化利用方案进行可行性评估,特别是文物保护投入力度、装修改造对文物的影响、计划使用功能是否符合文物价值取向等;运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要求和实际情况,科学制定活化利用策略和计划,经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后,以恰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活化利用策略和计划应以“一幢一策”或不可移动文物聚集园区整体打包的形式明确活化利用区域、活化利用内容、活化利用时间、配套服务、保养维护、安全防范等内容。

  不可移动文物出现下列情况应立即停止活化利用,并进行整改:

  (一)活化利用过程中出现重大文物险情,影响文物安全和文物价值,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二)活化利用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人员或文物安全。

  整改后,区文旅局应重新组织进行活化利用的可行性评估,确定不可移动文物符合活化利用条件后,方可由运营管理机构重新组织活化利用。

  第十条【活化要求】不可移动文物的活化利用方应熟知文物保护的基本要求,加强日常活化利用管理和保养维护。

  (一)活化利用方应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并落实具体负责人和职责分工。

  (二)活化利用方应与不可移动文物产权人或授权的营运机构签订协议,明确文物安全、保养维护、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做好管理使用交接。

  (三)活化利用方应按照《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不可移动文物消防管理规则》等相关安、消防法律法规,落实安消防责任和措施,配备安消防设施设备,规范用火用电行为,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定期安消防检查、记录和相关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功能类型】不可移动文物的活化利用应综合考虑文物价值、保存状况、重要性、敏感度、社会影响力以及使用现状等确定。可参照以下类型:

  (一)社区服务:可作为社区书屋、公益讲堂、文化站、管理用房等,开展文化活动,发挥服务功能。   

  (二)文化展示:可作为博物馆、展示馆、美术馆或科研展陈场所、传统技艺传承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场所等,进行不可移动文物现状展示或进行陈列布展,发挥文化传播、科研和教育功能。要创新展览展示传播,推出一批集陈列展览、教育活动、学术研讨于一体的精品展陈,加强文物全媒体传播,推介文物宣传精品。

  (三)参观游览:可作为参观游览对象,发挥游憩、纪念和教育功能。   

  (四)经营服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作为小型宾馆、客栈、民宿、店铺、茶室、传统工艺作坊、文创产品开发等经营服务场所,发挥服务功能。   

  (五)公益办公:可作为公益性机构、院校等办公场所。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危害不可移动文物安全;

  (二)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三)开设私人会所、高档娱乐场所;

  (四)其他违法行为。

  调整或改变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功能,应进行可行性评估,客观分析影响,提升活化利用的社会效益。调整或改变功能应符合法定程序,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分类管理】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不可移动文物的活化利用过程中应尽量延续文物原功能,赋予的新功能应符合文物保护要求,与原功能具有相容性,契合文物自身特征。可进行合理、可逆性装修和装饰,但不得改变主体结构和外观。

  装修方案应按照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级别报区文旅局或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备案。装修应确保建筑结构安全,优先使用传统材料和工艺做法,并符合节能环保及防火要求。

  第十三条【日常维护】不可移动文物的日常保养维护工作主要包括:

  (一)重点巡查活化利用时间长、使用频率较高的区域,了解、记录不可移动文物内电力、电信、燃气、给排水等设施设备使用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二)定期巡查和保养维护不可移动文物的屋面、大木构架、楼地面、栏杆等脆弱、易损部位,以及院落排水、护坡等安全隐患部位,按技术规程开展保养维护工作。发现重大文物病害及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区文旅局,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发展支持】鼓励不可移动文物活化利用方开展以下工作:

  (一)采用新技术动态监测文物安全、环境状况,监测数据建档保管。

  (二)建立公众信息平台,利用网络等新媒体、新技术及时公布科研成果、管理情况和活动信息,促进本地居民、游客,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参与文物保护交流与合作,优化活化利用方式,推动文化建设。优秀推广案例将给予减免租金、资金激励等措施。

  第五章 认养文物

  第十五条【认养使用】社会力量可通过认养方式参与不可移动文物活化利用,认养方式包括捐赠、集资、出资等方式参与对不可移动文物的本体修缮、日常养护、安全防护、环境整治等保护活动,可取得一定期限的活化利用使用权。

  第十六条【认养方式】由区文旅局选择国有或集体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拟定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保护与活化利用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经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发布。名录包括不可移动文物简介、保护利用需求、所有人或使用人情况等基本信息。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引入参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活化利用的社会力量主体,并向社会公示。鼓励私人所有不可移动文物纳入上述名录。

  第十七条【认养义务】认养人活化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维修保护;

  (二)落实不可移动文物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安全防范措施;

  (三)推动所认养的不可移动文物向社会公众开放;

  (四)接受文物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五)不得将认养的不可移动文物出租、转让或者抵押、质押。

  (六)承担其他法定责任或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 因管理不善导致发生下列情形的,终止使用方活化利用资质并追究经济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活化利用过程中损毁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和环境的;

  (二)在活化利用过程中导致一般不可移动文物遭受破坏、被盗、失火的。

  第十九条 本导则由湖里区文旅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导则自X年X年X日起实施。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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