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对瓦房店市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处置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对瓦房店市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处置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对瓦房店市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处置公告 发布日期:2024-04-26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拟对瓦房店市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进行处置,本次拟处置债权情况如下:

债务企业:瓦房店市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权情况:截至2024年4月16日,债权本金406万元,利息593.45万元,其他权益583.45万元,债权总额1,582.90万元。担保方式为抵押。

债务企业概况:瓦房店市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4月21日,注册地址辽宁省瓦房店市新华办事处富华小区38幢,注册资本人民币8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王传斌,公司经营范围:三级房地产开发;接受房屋产权人的委托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对住宅小区进行养护、绿化,方砖制造及铺设;经销建筑材料。

担保措施:

抵押担保:抵押物为瓦房店市新华宾馆名下位于瓦房店市新华办事处共济街一段建筑面积合计3561㎡的餐饮住宿用房产。

诉讼情况:该户债权已诉讼,现处于执行程序中。

处置方式:单户债权处置,通过债权拍卖、要约邀请竞价、交易所挂牌或其他处置方式对外公开转让。

交易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但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标的债权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不属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不属于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不属于专为向标的债权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转让而收购债权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属于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

存在竞买意向的交易对象应保证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全部资金来源均属合法经营所得,不涉及各类洗钱、毒品、黑社会、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也不来源于不符合受让本次处置项目交易对象的各主体,还应对自身竞买资格、身份及资金来源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并配合进行相关背景调查。

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自公告刊登之日起半年内有效。

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或其他双方协商的付款方式。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于经理、孔经理

联系电话:0411-********

通讯地址:大连市西岗区花园广场1号

邮政编码:******

受理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 联系人: 岳女士

联系电话: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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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房地产开发 债权 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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