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街沙湾南村茂源大街19、21、23、25号商铺交易公告

沙湾街沙湾南村茂源大街19、21、23、25号商铺交易公告

沙湾街沙湾南村交易公告

番禺区沙湾街沙湾南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对本村所属范围内的租赁项目进行交易,具体交易内容如下:

一、交易标的物:

序号

项 目

资产状况

拟出租年限

拟出租

底价

递增情况

交易保证金

附加条件

默认加价

幅度

备注

1

茂源大街13号商铺

约:52.5㎡

7年

1600元/月/宗

第5年在第4年的基数上递增10%

2万元(竞投成功1万元转为合同保证金,1万元为预交租金)

默认加幅200元/次

竞得方有一个月免费装修期

2

茂源大街19、21、23、25号商铺

约:188.5㎡

7年

5700元/月/宗

第5年在第4年的基数上递增10%

8万元(竞投成功4万元转为合同保证金,4万元为预交租金)

默认加幅200元/次

竞得方有一个月免费装修期

3

工业区1号之一至之三商铺

约:245.5㎡

6年

5800元/月/宗

4万元(竞投成功2万元转为合同保证金,2万元为预交租金)

默认加幅200元/次

竞得方有一个月免费装修期

4

金寺围工业区40号之一厂房

约:558㎡

7年

6700元/月/宗

9万元(竞投成功3万元转为合同保证金,6万元为预交租金)

默认加幅200元/次

竞得方有一个月免费装修期

5

石巷北耕地

约:10亩

9年

3000元/亩/年

8万元(竞投成功4万元转为合同保证金,4万元为预交租金)

默认加幅100元/次

6

茂源大街9、11号商铺

约:100.96㎡

7年

3200元/月/宗

第5年在第4年的基数上递增10%

3万元(交易成功2万元转为合同保证金,1万元为预交租金)

默认加幅200元/次

竞得方有一个月免费装修期

7

茂源大街8号商铺

约:132.80㎡

7年

3200元/月/宗

第5年在第4年的基数上递增10%

3万元(竞投成功2万元转为合同保证金,1万元为预交租金)

默认加幅200元/次

竞得方有一个月免费装修期

8

茂源大街27、29号商铺

约:184㎡

7年

5500元/月/宗

第5年在第4年的基数上递增10%

4万元(竞投成功2万元转为合同保证金,2万元为预交租金)

默认加幅200元/次

竞得方有一个月免费装修期

二、报名时间:2024 年5月 10 日至2024 年5月17日(上午9:30时至11:30时,下午2:30时至5:00时,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再接受报名。

三、交易保证金:

(一)竞投人请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17:00时前以银行转账形式转入:账户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沙湾街道办事处,开户行:广州农商行沙湾支行,账号:001*****000******注明:沙湾南村XXX商铺/XXX厂房/XXX耕地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转账时间以实际到账为准,必须在报名时间内到账,逾期视为报名不成功。交易保证金转账注明内容不清晰,视为报名不成功。

(二)交易保证金只接受以银行转账形式转入,以现金存入或银行转账以外的其他形式转入(如支付宝、微信等),视为报名不成功。

(三)交款人必须与签合同的名称一致,并在报名时间内到沙湾街农村财务结算中心提交相关报名资料(详见本公告第九点:报名需提交的资料),逾期视为报名不成功。

(四)竞投人在交纳交易保证金时,应做到一项目一交纳(即参与2个或以上项目竞投时,交易保证金必须按项目分开转入),否则不予受理报名。

(五)本次交易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四、交易时间:2024 年 5 月 22 日上午10:00时,未经现场报名及确认竞投资格的,不能参加本次竞投。

五、交易地点:沙湾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即沙湾政务中心一楼,大巷涌路143号)

六、交易方式:明标竞投,价高者得。

七、交易约定:

(一)凡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表明竞投人已完全了解和接受本交易公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标的物的现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交易公告所描述的标的物基本情况),认可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文本内容并自愿参与竞价交易。

(二)如在竞价操作过程中,当标的物出现没人应价时,如多个竞投人报名,出租方有权在竞投人中随机抽取一个竞投人为竞得人(如只有一个竞投人报名,该竞投人视为竞得人),该竞投人必须以不低于底价的价格承租上述标的物。若缴交了交易保证金但无故不到场交易的,则出租方有权没收竞投人的交易保证金。

(三)竞得人交易保证金在签订租赁合同后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注:合同签订后交易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并重新开具合同履约保证金收据)。其他没竞得的交易保证金在竞得结果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全额退回。

(四)竞得结果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竞得人必须于竞得结果公示期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如因竞得人原因逾期不签订合同的,则视为竞得人自行放弃竞得权,出租方将没收其交易保证金,并收回该租赁标的物,另作处理。

八、交易意向人准入条件:

(一)竞投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户以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二)参加报价的竞投人如果是法人机构,代表必须是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的人。

九、报名需提交的资料:

(一)凡企业法人竞租,须持有效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盖公章)、法定代表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银行转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个体经营者竞租,须持有效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盖公章)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银行转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自然人竞租,须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转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法人、其他组织非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

十、其他事项:

(一)本交易公告的项目以现状为准,本交易公告所描述项目的基本情况等,仅供竞投人参考,不构成对项目的任何担保。请竞投意向人在报名参与竞投前必须仔细审查项目的情况,调查项目的交付时间、权属情况、合法性、是否存在未决的纠纷等(不限于上述情形)情况和是否存在其他瑕疵。竞投人应认真研究查看项目的实际情况,并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投人视为对本项目现状的确认,竞投意向人一旦作出交易报名的,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项目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二)竞投结束后,竞得人以项目存在权属瑕疵等(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未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问题为由提出异议、投诉或拒绝签订合同的,视为自行放弃竞得资格并构成违约,所交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三)竞投人(包括竞得人)与出租方就本次交易事宜(包括交易保证金处理规则)有争议的,由竞投人(竞得人)与出租方自行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沙湾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无关。

(四)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法采取招标、公开竞投、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经营者”的规定,本项目采取公开竞投的方式组织交易,而非招标投标方式,不适用《招投标法》。

十一、报名地点:沙湾街政务服务中心210室 (沙湾街大巷涌路143号)。

十二、 交易事项:经确认交易资格的竞投人请于2024年5月 22 日上午10:00时前,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到沙湾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现场参与交易会,逾期恕不接受。

十三、联系方式:

(一)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街沙湾南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联系人:何永强 联系电话:020-********

联系人:吴洁谊 联系电话:020-********

(二)沙湾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

联系地址:沙湾街大巷涌路143号

联系电话:********

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街沙湾南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2024 年 5 月 9 日





合同编号:

商铺租赁合同(草稿)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街沙湾南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N244*****237******

法定代表人: 何永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020-********

联系地址: 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街汇源直街30号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公司 □其他: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公司 □其他: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商铺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商铺概况

(一)甲方将位于 的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商铺建筑总面积为 平方米。甲方已将出租的商铺情况充分披露告知乙方,乙方对甲方出租的商铺情况已作充分了解,同意承租,仅用于

用途。如乙方需要改变商铺用途的,必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

(二)乙方已知晓该商铺的所有现状,不因商铺本身包括但不限于权属问题要求违约、解约及要求出租人赔偿以及追诉甲方的法律责任。

第二条 租赁期限

(一)本合同下的商铺租赁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免租期为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免租期内只免收应缴租金,一切非租金的经营费用如水电费等由乙方按规定交纳。

(三)计租期为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

(一)合同履约保证金

在本合同签订 天内,乙方须一次性向甲方交纳 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不抵作租金。租赁期届满,如乙方无违约行为并依约定将商铺完好交还给甲方后 天内,甲方将合同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退回给乙方;如乙方中途自行退租或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视作违约处理, 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保证金归甲方所有,且收回乙方租赁上述商铺的使用权;如甲方违约,向乙方退还双倍合同履约保证金。

(二)租金标准(选择一种)

租金方式采用第 种方式计算:

1.多期有递增方式

租金单价为: 元∕平方米/ ,租赁面积为建筑总面积。乙方每月/每季度/每年应交纳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 ),不含税费。

租金自第 年起开始递增,每 年递增一次,每次递增幅度为上期缴纳租金的 %或 元。

2.多期无递增方式

租金单价为: 元∕平方米/ ,租赁面积为建筑总面积。乙方 每月/每季度/每年应缴纳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 ),不含税费。

3.一次性付清方式

租金单价为: 元∕平方米,租赁面积为建筑总面积,租赁年限 年。乙方一次性应缴纳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 ),不含税费。

(三)租金支付方式(选择一种)

租金支付方式采用第 种方式:

1.分期付款方式

租金按 收取,每期开始 天内支付当期租金。租金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且甲方确认收到乙方租金的十日内,由甲方开具收款凭证。

2.一次性付清方式

租金按一次性收取,合同签订 天内支付。租金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且甲方确认收到乙方租金的十日内,由甲方开具有效的收款凭证。

乙方必须以 银行转账 方式支付租金,存入甲方指定账户。

甲方收款账户信息

户名: 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街沙湾南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银行账号: 959 201 001 ***** 1805

开户行: 广州农商银行番禺支行

(四)在租赁期内,必须按规定期限缴交租金,凡拖欠租金的,乙方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天按照所欠租金 ‰计算。如乙方拖欠甲方租金达到 天,则视作乙方违约,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乙方仍需向甲方缴交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

(五)租赁期内产生的水费、电费、清洁费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于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缴交上月路灯费、清洁费、排污年证费。

路灯费标准为: 。

清洁费标准为: 。

排污年证费标准为: 。

第四条 商铺移交

(一)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商铺交付给乙方使用。

(二)甲方将商铺交付给乙方时,甲乙双方应在商铺现场,乙方对商铺状况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协商解决。商铺交付后,乙方应当场签具《商铺移交证明书》给甲方。乙方如不签具《商铺移交证明书》或无故不接受移交,经甲方书面通知移交后,视为甲方已履行商铺移交义务。

(三)乙方确认事前和移交时已对商铺现状充分了解,确认双方为按商铺现状租赁。

(四)如甲方未按时交付商铺给乙方,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五)租赁期满,甲乙双方没有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乙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后 天内将商铺完好归还甲方。如迟延清退商铺的,自延迟之日起加倍计收租金,甲方并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直接收回商铺。

第五条 商铺经营要求

(一)本合同铺位仅用于经营 行业,不得从事国家明确禁止的污染环境的项目和其他非法经营,否则,视乙方违约。如乙方变更经营行业须经甲方同意才能经营。

(二)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方可进行经营活动,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三)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和消防管理条例,对商铺的消防安全、安全生产负责。乙方应依法向消防机关办理消防申报(验收)手续,办领有关消防证照。乙方在承租物通过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营业,否则,甲方有权制止乙方使用租赁物或对外营业。乙方不得在承租物内存放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险物品;必须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铺位前及通道不得堆放物品。如乙方违反本条规定而发生意外事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商铺使用要求

(一)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商铺及所属设施的专用权。乙方应负责租赁商铺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年审,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租赁商铺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二)乙方对租赁商铺及所属设施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的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三)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商铺及所属设施,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商铺及所属设施损坏的,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租赁期间乙方如需对租赁商铺及所属设施进行装修或增加设施必须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且装修或增加设施不得对商铺结构造成不良影响。租赁期满,对乙方装修或增加设施,甲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一种方式行使权利:

1.依附于承租商铺及所属设施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商铺转租、转借、分租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分租承租商铺及所属设施。

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将租赁商铺及所属设施转租给转租户,本合同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不因乙方转租而改变。

如发生转租行为,转租户还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转租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对甲方的承租期限;

2.转租租赁商铺及所属设施的用途不得超出本合同规定的用途;

3.甲方书面同意后三方签订转租协议,转租协议约定若转租户提前终止本合同,甲方与转租户的转租协议终止,转租户缴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

4.乙方须要求转租户签署保证书,保证其同意履行乙方与甲方合同中有关转租行为的规定,并承诺与乙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在本合终止同时,转租协议同时终止,转租户无条件迁离租赁商铺及所属设施。承租方应将转租户签署的保证书,在转租协议签订后的 10 日内交甲方存档;

5.无论乙方是否提前终止本合同,因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处理;

6.乙方对因转租而产生的税、费,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税费缴交

1.乙方在租用期内,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当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法经营和依法缴纳税费,乙方对外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承担。乙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经营风险和损益。

2.乙方在租赁期内,因租金开具增值税发票产生的税费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第九条 商铺装饰、装修

1.乙方应当经甲方同意方可进行装饰装修,租赁期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乙方不得拆除装饰装修物。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进行装饰装修的,租赁期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乙方不得自行拆除装饰装修物,甲方有要求乙方拆除并没收合同履约金的权利。

3.因乙方装饰装修或拆除造成商铺毁损的,乙方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按第三方评估进行赔偿。任何情况下,甲方均不补偿乙方装饰装修的费用。

第十条 商铺土地征收、征用、本村项目开发或改造

1.本合同存续期间,如国家需征收、征用乙方租用商铺的土地,本合同终止,甲方提前六个月通知乙方(通知期间,租金照常交纳),本合同自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租金,但甲方应将合同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给乙方,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搬迁。征地补偿款、建筑物及设施补偿费属甲方所有,其他补偿费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2.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双方互不追究责任,并应妥善进行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承诺,本次出租物的出租相关行为已履行了内部民主决策程序,遵守产权交易等有关规定,甲方有权对该出租物进行出租。

2.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租金及其它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如水费、电费、清洁费、路灯费、排污水年证费等;

3.甲方有权督促乙方遵守法律法规、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4.甲方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5.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免租期内的租金。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移交前保证详细知悉和了解商铺及所属设施现状,如发现有问题的,必须立即与甲方沟通协调;

2.乙方在其承租期内进行各项行为,均应遵守国家、省、市和区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由乙方承担合同解除的不利后果;

3.乙方应当保护好甲方原有的设施,如有损坏,由乙方负责更换和维修;

4.乙方在租赁期内有责任保护环境、保护交通道路及公共设施,如因乙方造成污染或损坏的,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堆放物品、器材,不得堵塞下水道;

5.租赁合同期满后,属于乙方的机械设备由乙方自行拆除,并在租赁年限届满后 天内自行清理好场地杂物,逾期未拆除清理的视乙方自行放弃,甲方有权对其进行处置,并且处置所需费用在乙方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合同变更和解除

(一)本合同效力不受甲乙双方法人代表变动影响,也不因甲方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

(二)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并收回出租商铺及所属设施:

1.未按时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商铺及所属设施;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承租建商铺及所属设施结构;

4.损坏承租物,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承租商铺及所属设施租赁用途;

6.利用承租商铺及所属设施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7.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8.拖欠租金 个月以上(含本数)。

(三)在租赁期内,如因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自行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少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失。因不可抗力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的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四)甲方逾期 月未将商铺交付给乙方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退还两倍合同履约保证金。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镇(街)相关管理部门调解; 协商、调解不成引起诉讼的,由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应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资格或授权,且在签署本合同时无任何法律障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清楚知道本合同条款约定的法律效力,认为约定公平,没有误解,清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租赁期内,乙方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任何风险及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特别是如发生乙方与聘用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纠纷、欠薪纠纷),乙方应及时依法处理。

3.租赁期间,乙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服从国家相关部门管理,不得利用该商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4. 乙方未遵守、履行本合同中所有约定的内容或者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的义务,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商铺或不向乙方交付商铺,且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已支付的租金和合同保证金。

5.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对于他方之通知,均应以信函或有回执之快递信函书面方式通知。通知的地址为本合同所载明地址或他方事后以书面通知的其它地址。邮寄通知以对方收到之日为送达日,但如对方变更地址而未通知或拒绝接受或因其它事由未能接受者,以邮寄之后第三日为通知送达日。

6.租赁期内,如乙方中途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则至少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到甲方提交一份“提前终止合同申请书”,通知期间的租金照常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7.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 三 份,甲乙方双方各执一 份,沙湾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存档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和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街沙湾南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受托人/签约代表): (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广州市番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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