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对宁夏鑫骉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债权资产及物权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对宁夏鑫骉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债权资产及物权资产处置公告...
债务企业名称:宁夏鑫骉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所在地:石嘴山市
债权总额:13,56*,864.24元
一、宁夏鑫骉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鑫骉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3,56*,864.24元。其中:本金*,204,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6,288,832.24元,其他债权*5,032.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4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由保证人赵春云、赵领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由抵押人宁夏鑫骉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武口工业园区共计*****.4*平方米工业土地使用权及机器设备;赵春云名下位于大武口区前进北路223-2-3-2号,面积101.3*平方米住宅、大武口区前进南路前嘉小区10栋1单元6号,面积*2.82平方米住宅、大武口区解放东街133号,面积1*4.88平方米商业房、位于大武口区朝阳西街山水人家26幢6号,6号阁楼,面积219.94平方米住宅、大武口区前进北路209号,面积92.18平方米商业房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为赵春云、赵领。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鑫骉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月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50******E,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工业园区(汝箕沟口),法定代表人赵春云,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股东:赵春云、赵领。经营范围为煤炭运销(不得在石嘴山地区开展煤炭储存活动)、电极糊、炭素制品、活性炭、电煅煤、洗精煤。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已停产。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赵春云,女,身份证号:640*****5*1*******,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文龙巷3-3。系鑫骉公司法定代表人。
2、保证人赵领,男,身份证号:640*****840*******,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文龙巷3-3。系赵春云之子。
(四)诉讼执行情况
1.诉讼情况
2020年*月28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宁02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宁夏鑫骉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元、支付利息*******.64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5月21日 ),共计*******.64元;2020年5月22日之后的利息,被告宁夏鑫骉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按照每日万分之3.*334的利率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二、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夏鑫骉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提供的其所有的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为石工商大动抵字2015第8号、抵押价值******元),对被告宁夏鑫骉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提供的其名下的位于大武口汝箕沟口证号为石国用(2015)第*****号土地使用权、大武口区工业园区证号为石国用(2011)第2282号土地使用权及赵春云提供的其所有的位于建设东街以南前进北路以西证号为石国用(2003)第0150号土地使用权、位于文明南路以东黄河街以北证号为石国用(200*)第06**号土地使用权、位于朝阳西街南金山路以西证号为石国用(2009)第4822号土地使用权、位于建设东街以南前进北路以西证号为石国用(2003)第0149号土地使用权、位于解放东街北文明南路东证号为石国用(2010)第1988号土地使用权(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价值为*******元),对赵春云提供的其名下的位于大武口区前进北路209号房产(房产证号为石房权证大武口字第D*********号、抵押价值******元)、位于大武口区前进南路前嘉小区10栋1单元6号房产(房产证号为石房权证大武口字第******号、抵押价值******元)、位于大武口区朝阳西街山水人家26幢6号,6号阁楼(房产证号为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D*********号抵押价值******元).位于大武口区前进北路223-2-3-2号房产(房产证号为石房权证大武口字第******号、抵押价值******元)、位于大武口区解放东街133号房产(房产证号为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D*********号、抵押价值*******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赵春云、赵领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春云、赵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鑫骉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追偿,或向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四、驳回原告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书同时载明,在我公司收购该债权资产前,石嘴山银行石嘴山分行已收到鑫骉公司用以抵债的白水杜康白酒(每箱4瓶装,每瓶净含量1L,酒精度52%vol),石嘴山银行将杜康酒一并移交至我公司,法院已确认为我公司所有。该部分酒拟随债权整体转让。
2.执行情况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3日作出(2023)宁02执22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鑫骉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赵春云、赵领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02元(含执行申请费**41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对被执行人宁夏鑫骉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提供的其所有的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为石工商大动抵字2015第8号、抵押价值******元),对被执行人宁夏鑫骉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提供的其名下的位于大武口汝箕沟口证号为石国用(2015)第*****号土地使用权、大武口区工业园区证号为石国用(2011)第2282号土地使用权及被执行人赵春云提供的其所有的位于建设东街以南前进北路以西证号为石国用(2003)第0150号土地使用权、位于文明南路以东黄河街以北证号为石国用(200*)第06**号土地使用权、位于朝阳西街南金山路以西证号为石国用(2009)第 4822号土地使用权、位于建设东街以南前进北路以西证号为石国用(2003)第0149号土地使用权、位于解放东街北文明南路东证号为石国用(2010)第1988号土地使用权(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价值为 *******元),对被执行人赵春云提供的其名下的位于大武口区前进北路209号房产(房产证号为石房权证大武口字第 D*********号、抵押价值******元)、位于大武口区前进南路前嘉小区10栋1单元6号房产(房产证号为石房权证大武口字第******号、抵押价值******元)、位于大武口区朝阳西街山水人家26幢6号,6号阁楼(房产证号为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D*********号、抵押价值******元)、位于大武口区前进北路223-2-3-2号房产(房产证号为石房权证大武口字第******号、抵押价值 ******元)、位于大武口区解放东街133号房产(房产证号为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D*********号、抵押价值 *******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
我公司申请执行后,法院又对担保人赵领名下一套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天山熙湖小区一区11-3-502住宅进行查封,赵领不服并提出执行异议,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了赵领的异议请求,现该案目前处于执行状态。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房产位于大武口区城区,周边商业分为较为浓厚,交通便利,客流量稳定。
(六)瑕疵披露
该债权项下部分房产目前处于租赁状态或处于被占用状态。抵押的机器设备已灭失。
二、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或资产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除外)。
三、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2024年5月10日至2024年5月23日。
四、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五、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六、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徐经理、罗经理
联系电话:0951-8829520
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修业路239号9-12层
邮政编码:*50001
纪检审计部联系人:姜女士 联系电话:0951-8829515
主管部门联系人:黄女士 联系电话:0951-5699110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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