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西蝉木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福建西蝉木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漳环罚〔2024〕123号

福建西蝉木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46EJ16B

住址: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安厚农场西蝉作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海波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6*****209

2023年11月29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检查发现:1.你公司《福建西蝉木业有限公司25万立方刨花板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20年4月16日通过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审批(平环审函〔2020〕4号),截止检查时未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并已投入生产;2.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在DA002干燥尾气排气筒安装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3.经检测,你公司干燥尾气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浓度147mg/m3,已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4)表2中规定的50mg/m3浓度限值,超标1.94倍;4.你公司热能中心炉体破损未及时修复,导致部分废气通过破损管道排放到外环境。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采样情况进行拍照录像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你公司人事经理黄绍贤现场陪同检查和采样。

经查实,1.你公司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2.你公司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3.你公司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4.你公司存在热能中心鼓风机管道破损未及时修复的违法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11月29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的生产工况、设施运行、现场采样等情况);

2.2023年11月29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录像(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的生产工况、设施运行、现场采样等情况);

3.2023年11月29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示意图(证明监测人员采样点位、热能中心炉体破损管道等情况);

4.2023年12月1日漳州市平和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报告编号:PHCQJ*****,证明你公司干燥尾气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浓度超标的事实);

5.2024年1月15日对你公司人事经理黄绍贤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采样、自行监测及你公司“三同时”执行情况);

6.2024年1月17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热能中心炉体中部管道为鼓风机助燃管道);

7.2024年1月17日对你公司热能中心运营主管姜细金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热能中心炉体鼓风机助燃管道破损未及时修复的情况);

8.福建西蝉木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章节(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证明确要求DA002干燥尾气排气筒须安装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我局于2024年3月7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平)环罚告字〔2024〕1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漳(平)环听告字〔2024〕1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收到该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3月7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已超过听证申请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本局认为:1.你公司自2020年投建后边试边生产,截止检查日仍未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2.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在DA002干燥尾气排气筒安装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的规定;3.经监测,你公司干燥尾气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浓度147mg/m3,已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4)表2中规定的50mg/m3浓度限值,超标1.94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4.你公司热能中心炉体破损未及时修复,导致部分废气通过破损管道排放到外环境的情形,违反了《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工业生产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排放标准;国家和本省规定在特定区域和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还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工业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粉尘与气态污染物的泄漏和排放。”的规定。

1.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2.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4.依据《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防治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的;”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具体裁量如下:

1.你公司自2020年投建后边试边生产,未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三、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序号1进行裁量。

共性和个性裁量因素:

1.污染后果等级: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裁量等级1;

2.经济承受能力: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3;

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1;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裁量等级5;

5.主观过错程度:过失或无明显证据,裁量等级1;

6.违法事实: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1;

7.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一般报告书,裁量等级3;

8.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

修正裁量因素:

1.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

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2;

3.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

4.具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裁量等级-2。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50%×1+50%×[(3+1+5+1+1+3+1)/7]=0.5+1.071=1.57;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1-2-2-2)/(4×2)]×40%= -0.35。

则: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行为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0.6+B)=******+(*******-******)×[(1.57-1)/4]×(0.6-0.35)=******+*****=2*****最后金额取整为******元(贰拾贰万捌仟伍佰元)。

2.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三、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四)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序号12进行裁量。

共性和个性裁量因素:

1.污染后果等级: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裁量等级1;

2.经济承受能力: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3;

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1;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2月以下,裁量等级4;

5.主观过错程度:过失或无明显证据,裁量等级1;

6.违法事实:已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但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裁量等级1;

修正裁量因素:

1.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

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2;

3.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

4.具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裁量等级-2。

法定处罚上限M=******

法定处罚下限N=*****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50%×1+50%×[(3+1+4+1+1)/5]=0.5+1=1.5;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1-2-2-2)/(4×2)]×40%= -0.35。

则: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的行为裁量处罚金额为X=N+(M-N)×[(A-1)/4]×(0.6+B)=*****+(******-*****)×[(1.5-1)/4]×(0.6-0.35)=*****+******×[0.125×0.25]=*****+5625=*****最后金额取整为*****元(贰万伍仟陆佰元)。

3.经监测,你公司干燥尾气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浓度147mg/m3,已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4)表2中规定的50mg/m3浓度限值,超标1.94倍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三、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五)超标排污类—序号2进行裁量。

共性和个性裁量因素:

1.污染后果等级: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裁量等级1;

2.经济承受能力: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3;

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1;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5.主观过错程度:过失或无明显证据,裁量等级1;

6.废气类别:一般废气,裁量等级1;

7.排放去向或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裁量等级1;

8.排放污染物超标状况:一般废气超标 1 倍以上,3 倍以下,裁量等级2;

9.小时烟气流量:1 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 10 万标立方米,裁量等级3;

修正裁量因素:

1.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

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2;

3.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

4.具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裁量等级-2。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50%×1+50%×[(3+1+1+1+1+1+2+3)/8]=0.5+0.8125=1.3125;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1-2-2-2)/(4×2)]×40%= -0.35。

则:违反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裁量处罚金额为X=N+(M-N)×[(A-1)/4]×(0.6+B)=******+(*******-******)×[(1.3125-1)/4]×0.25=******+******×0.0195=******+17578=117578最后金额取整为117500元(壹拾壹万柒仟伍佰元)。

4.你公司热能中心炉体破损未及时修复,导致部分废气通过破损管道排放到外环境的违法行为。根据《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由于在《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中未对《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自由裁量适用做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三、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十九)不按规定处置废物或者不承担环境恢复整治责任类—序号6进行裁量。

共性和个性裁量因素:

具体裁量情况:

1.污染后果等级: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裁量等级1;

2.经济承受能力: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3;

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1;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5.主观过错程度:过失或无明显证据,裁量等级1;

6. 违法事实:不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更新,裁量等级3;

7. 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

修正裁量因素:

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

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2;

3.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

4.具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裁量等级-2。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50%×1+50%×[(3+1+1+1+3+1)/6]=1.33;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2-2-2-2)/(4×2)]×40%= -0.4。

则:违反不按规定处置废物或者不承担环境恢复整治责任裁量金额为X=N+(M-N)×[(A-1)/4]×(0.6+B)=*****+(******-*****)×[(1.33-1)/4]×(0.6-0.4)=*****+******×0.01667=*****+3000=23000最后金额取整为23000元(贰万叁仟元)。

经集体讨论研究,本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处人民币贰拾贰万捌仟伍佰元(******元)罚款;2.对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处人民币贰万伍仟陆佰元(*****元)罚款;3.对你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处人民币壹拾壹万柒仟伍佰元(117500元)罚款;4.对你公司热能中心鼓风机管道破损未及时修复,导致少部分废气通过破损管道排放到外环境的行为处人民币贰万叁仟元(23000元)罚款;合计对你公司处人民币叁拾玖万肆仟陆佰元(394600元)罚款。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8日


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年56日)

序号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案件名称

处罚事由

执法依据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

本单位应当公开的其他相关信息

1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福建西蝉木业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超标排污类、不按规定处置废物或者不承担环境恢复整治责任类案

2023年11月29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公司处于生产状态,检查发现:1.该公司《福建西蝉木业有限公司25万立方刨花板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20年4月16日通过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审批(平环审函〔2020〕4号),截止检查时未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并已投入生产;2.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在DA002干燥尾气排气筒安装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3.经检测,该公司干燥尾气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浓度147mg/m3,已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4)表2中规定的50mg/m3浓度限值,超标1.94倍;4.该公司热能中心炉体破损未及时修复,导致部分废气通过破损管道排放到外环境。1.该公司自2020年投建后边试边生产,截止检查日仍未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2.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在DA002干燥尾气排气筒安装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的规定;3.经监测,该公司干燥尾气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浓度147mg/m3,已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4)表2中规定的50mg/m3浓度限值,超标1.94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4.该公司热能中心炉体破损未及时修复,导致部分废气通过破损管道排放到外环境的情形,违反了《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工业生产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排放标准;国家和本省规定在特定区域和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还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工业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粉尘与气态污染物的泄漏和排放。”的规定。

1.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2.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4.依据《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防治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的;”的规定。

1.对该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处人民币贰拾贰万捌仟伍佰元(******元)罚款;2.对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处人民币贰万伍仟陆佰元(*****元)罚款;3.对该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处人民币壹拾壹万柒仟伍佰元(117500元)罚款;4.对该公司热能中心鼓风机管道破损未及时修复,导致少部分废气通过破损管道排放到外环境的行为处人民币贰万叁仟元(23000元)罚款;合计对该公司处人民币叁拾玖万肆仟陆佰元(394600元)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闽漳环罚〔2024〕123号

22024年4月28日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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