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个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案件名称 | 处罚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 | 本单位应当公开的其他相关信息 |
1 | 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 | 林向东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 | 2023年12月1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厂区北侧的一个车间内建有制胶设备,建有反应釜3个(2个容积为50立方米、1个容积为10立方米)、甲醛罐2个(地上1个容积为50立方米、地下1个容积为100立方米),用于胶合板胶水生产制作。检查时,该制胶生产设备虽处于停止生产状态,但现场存放有大量尿素、三聚氰胺及部分片状氢氧化钠、甲酸等生产原料,现场罐装甲酸约70罐,成品胶水约70桶,甲酸桶约20个,有生产过的痕迹,且制胶设备未配套制胶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经查阅该公司的环评审批及环保验收手续,该制胶生产项目未在环评审批及验收范围内。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规定,该公司制胶生产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但实际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且未配套制胶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执法人员对检查过程进行拍照取证,由该公司办公室负责人李永良陪同检查。2024年4月8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对你制作了询问笔录,你对现场检查情况及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承认。通过调查,你作为漳州市顺林木业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兼环保负责人,直接负责该公司环评、验收等相关事项,对漳州市顺林木业有限公司制胶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验收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情况负有直接责任。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 罚款5.96万元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闽漳环罚〔2024〕134号 | 2024年4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附件: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林向东)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漳环罚〔2024〕134号
林向东:
职务:漳州市顺林木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兼环保负责人
2023年12月1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厂区北侧的一个车间内建有制胶设备,建有反应釜3个(2个容积为50立方米、1个容积为10立方米)、甲醛罐2个(地上1个容积为50立方米、地下1个容积为100立方米),用于胶合板胶水生产制作。检查时,该制胶生产设备虽处于停止生产状态,但现场存放有大量尿素、三聚氰胺及部分片状氢氧化钠、甲酸等生产原料,现场罐装甲酸约70罐,成品胶水约70桶,甲酸桶约20个,有生产过的痕迹,且制胶设备未配套制胶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经查阅你公司的环评审批及环保验收手续,该制胶生产项目未在环评审批及验收范围内。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规定,你公司制胶生产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但实际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且未配套制胶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执法人员对检查过程进行拍照取证,由你公司办公室负责人李永良陪同检查。2024年4月8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对你制作了询问笔录,你对现场检查情况及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承认。通过调查,你作为漳州市顺林木业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兼环保负责人,直接负责该公司环评、验收等相关事项,对漳州市顺林木业有限公司制胶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验收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情况负有直接责任。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12月1日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新增建设一个制胶车间,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2023年12月1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新增建设一个制胶车间,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2024年4月8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对你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承认存在的环境违法事实);
4.2024年4月9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办公室主任李永良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办公室主任李永良承认存在的环境违法事实);
5.你公司提供的任命书(顺林任字[2022]第003号)(证明你作为漳州市顺林木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及环保负责人,全面负责你公司环保工作)。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我局于2024年4月19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平)环罚告字〔2024〕2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漳(平)环听告字〔2024〕9号),明确告知你在收到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收到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放弃听证的权利。你于2024年4月19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视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已超过听证申请的时间期限,故视你放弃听证权利。
本局认为:你负责的漳州市顺林木业有限公司制胶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验收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经集体审议研究决定,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进行计算:
共性和个性裁量因素:
1.污染后果等级: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的,裁量等级1;
2.经济承受能力: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3;
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1;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3;
5.主观过错程度:过失或无明显证据,裁量等级1;
6.违法事实: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裁量等级3;
7.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一般报告书,裁量等级3;
8.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
修正裁量因素:
1.改正态度:超过整改期限完成整改,裁量等级1;
2.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0;
3.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
4.具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裁量等级-2。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50%×1+50%×[(3+1+3+1+3+3+1)/7]=1.57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1+0-2-2)/(4×2)]×40%= -0.15
则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违法行为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0.6+B)=*****+(******-*****)×[(1.57-1)/4]×(0.6-0.15)=*****元
本局结合案情裁量因子,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伍万玖仟陆佰元(*****元)罚款。
请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30日
标签: 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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