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山镇玉胜村塔笼山路上荔枝园资产资源处置招标公告
丰山镇玉胜村塔笼山路上荔枝园资产资源处置招标公告
丰山镇公共项目交易监管中心受玉胜村村民委员会委托,现对塔笼山路上荔枝园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具备条件的投标人参加竞标。
一、项目名称:塔笼山路上荔枝园土地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为了盘活集体资产资源,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玉胜村两委经会议研究决定,将塔笼山路上荔枝园进行发包,面积2.6737亩。
三、投标底价:总价802元/年。
四、投标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诚实守信者均可申请参加,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承包时限:为3年(自2024年06月15日至 2027年06月14日止)。
六、公告时间:自2024年05月10日至2024年05月16日。
七、开标时间及地点:2024年05月17日10:30;丰山镇公共项目交易监管中心。
八、评标办法:最高价中标法。一是本次投标设定业主控制底价,投标人报价低于业主控制价,均视为无效标。二是一旦出现两个或多个相同最高报价,将采用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三是第一中标人一旦放弃中标权,将取消其缴纳保证金,并由第二中标人顺延中标,依次类推。
九、参加投标资格及注意事项:本次招标标的实行公开、公平、公正、价高者得原则。于开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须持有效证件复印件(竞买人是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竞买人是法人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若是法人本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投标保证金缴款证明方可参加招标会;凡2024年05月17日10:30未到丰山镇公共项目交易监管中心报名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权。
十、联系方式
委托人:华安县丰山镇玉胜村村民委员会 联系人:黄先生 电 话:131*****009
代理单位:丰山镇公共项目交易监管中心 联系人:张女士 电 话:135*****895
十一、保证金账户:投标保证金金额(大写):伍佰元整(¥:500元)
账户名称:华安县丰山镇玉胜村村民委员会
账号:908*****200100*****305开户行: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兰信用社
投标人须在2024年05月17日0:00前缴纳投标保证金至指定账户。非中标人在开标会结束后3天内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并缴纳承包款及合同履约金后无息退还。若因中标人原因不签订或不履行合同,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第二名递补,第二名在与业主签订合同并缴纳承包费用时需缴纳总承包款的10%合同履约保证金,以此类推。
十二、其他相关约定及资源发包详细,详见附件:玉胜村塔笼山路上荔枝园发包方案
业主单位:华安县丰山镇玉胜村村民委员会
代理单位:丰山镇公共项目交易监管中心
2024年05月10日
附件
玉胜村塔笼山路上荔枝园发包方案
根据华政办规[2022]1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指导意见,保障我村集体资产资源保值增值,促进我村集体经济增收。结合我村实际,经村两委集体研究提出玉胜村塔笼山路上荔枝园发包方案,具体如下:
第一条 发包资源面积
总面积为2.6737亩,四至界限分别为:
附:塔笼山路上荔枝园面积示意图及界址点坐标表。
第二条 塔笼山路上荔枝园的使用限制
1、塔笼山路上荔枝园仅供承包方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允许范围内合理利用出租土地,确保农地农用,符合当地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不得弃耕抛荒,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2、承包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出租土地,禁止改变出租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占用出租土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出租土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出租的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3、塔笼山路上荔枝园仅供承包方依法使用,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三条 承包期限
承包时间共3年。自2024年06月15日起至2027 年06月14日止,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需要提前终止合同,双方同意终止合同。
第四条 发包底价、缴交方式和履约保证金。
1、发包底价:总2.6737亩,300元 /亩年,合计总底价802元。
2、缴交方式:在签订合同之日,乙方需向甲方缴交第一年度的承包款,租金按照一年一交采用先交租在使用的方式。
3、履约保证金:承包方在中标后合同签订前缴纳3年中标总价的10%的履约保证金,承包期满时,待承包方缴清有关费用和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后10 个工作日内,发包方无息退还给承包方。
第五条 发包流程:由丰山镇公共项目交易监管中心确定评标办法---在镇、村公开栏发布招标公告 --- 对拟参与投标人进行报名登记造册---组织开标---发布中标公告。
第六条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2. 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出租土地;
3. 制止乙方损害出租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 租赁期限届满后收回土地经营权。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出租土地;
2.合同生效后7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发包方备案;
3.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依法进行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乙方的权利
1.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出租土地;
2.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3. 经甲方同意,乙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
(四)乙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接受出租土地并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2、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允许范围内合理利用出租土地,确保农地农用,符合当地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不得弃耕抛荒,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出租土地,禁止改变出租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占用出租土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出租土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出租的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七条“五严禁一不补”约束条款,即:
1、严禁进行非农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资产资源用途;
2、严禁私自转包、转让、出租、抵押;
3、严禁拖欠承包款,承包人未按时、足额缴交承包款的,村级组织有权单方终止承包合同;
4.严禁未收取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中标人须缴纳中标总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直至合同解除或履约完成方可退还,不能抵扣租金或承包款;
5.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采用延包方式处置集体资产资源;
6.承包期满,村集体收回资产资源时,不对承包方自行建设的房屋、建筑物、临时简易棚架、棚舍等设施和种植物进行补偿。
第八条违约责任
1、除国家政策性、集体公益性建设征用该土地时和承包方违约外发包方不得在承包期内无故收回塔笼山路上荔枝园,终止合同。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发包方予以赔偿,包括已投入的前期费用、生产的资金、劳务费、承包金、服务费、农业资产价值及相关费用等,并按照承包金总额的100%支付违约金。
2、发包方在签订或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存在虚假行为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且甲方必须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并按照承包金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3、承包方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交付承包款的,发包方书面通知承包方在合理时间内交付仍未交付的,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承包方必须赔偿发包方的经济损失,并按照承包金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4、承包方擅自改变出租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出租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土地经营权,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5、因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违约方须承担对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
第九条其他约定
1、该出租土地的政策性农业补贴等归属承包方。
2、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属发包方。
3、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 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将合同终止日至租赁到期日的期限内已收取的租金退还给乙方;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租金可以作相应调整。
华安县丰山镇玉胜村村民委员
2024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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