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投诉处理公告2024年第2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投诉处理公告2024年第29号

一、项目编号:GXZC2023-G1-******-CGZX

二、项目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办公桌椅及家具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广西百诚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盘歌路8号大唐国际中心1号楼五层519号办公室E37号

被投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南宁市柳园路6号 ;南宁市青秀区星湖路22号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当 事 人:

地 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采购文件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规定指定产品送检方式,限定型式检测,具有针对性和唯一性。
投诉事项2:采购文件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规定按照生产设备按功能(自动化程度)分档不合理。
投诉事项3:采购文件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规定要求线上售后服务报修技术系统具备报修功能派单及业务流程功能、备件管理功能、满意度评价及回访功能具有指向性。
投诉事项4:采购文件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变相设置非强制要求认证的体系认证证书。
投诉事项5:采购文件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针对某项货物设置倾向性分值,倾向于保密柜产品厂家。
投诉事项6:采购文件要求提供货物参数要求的小样,具有排他性、限制性。
投诉事项7:采购文件将“保密柜”作为核心产品,倾向于支持保密柜产品厂家。
投诉事项8:采购文件未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执行采购。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处理结果:驳回投诉事项2、5、8;投诉事项1、3、7部分成立,投诉事项4、6成立。

六、其他补充事宜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05月10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财政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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