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806号提案的答复
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806号提案的答复
贾海峰委员:
您提出的第0806号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抵债资产税收问题及建议”的提案收悉。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抵债资产存在过户难、税负重、税收优惠力度有限等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抵债资产过户难问题
对“明确在抵债资产过户环节,接受方无需代债务人缴纳过户环节税费及其他欠税,可根据司法文件完成产权变更,进一步加快资产处置盘活”的建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要继续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政策,没有财税部门发放的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为了方便纳税人,各级税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协商,创造条件,在土地登记、审批场所设立税收征收窗口,使纳税环节前移,从源头控制税源。
按照现行国家税收管理体制,税收政策由法律或者国务院根据授权作出规定,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对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适时向税务总局反馈。
二、税收优惠力度有限问题
对“进一步扩大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并出台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我们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5号)和《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积极向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推动根据我省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抵债资产不公允、税负重问题
对“以取得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等各项税费,体现税收公平”的建议, 依照现行税收政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一般纳税人在取得和处置抵债资产时,有如下规定:
增值税方面。为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有效防范金融风险,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按照此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抵债不动产的作价,应当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且接收抵债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处置抵债不动产时,抵债不动产作价的部分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纳税人不选择此种计税方法,则按现行增值税一般性计税方法处理。
企业所得税方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通常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处置时按现行规定处理。
契税方面。接收时,对抵债资产免征契税;处置时,以实际交易价格(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函复。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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