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商务和会展局关于依法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行为的通告
泸州市商务和会展局关于依法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倒卖报废机动车及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违法行为,杜绝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买卖回收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四川省商务厅资质认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及报废机动车整车交易;未取得商务部门资质认定,擅自从事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机动车的,均属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
二、凡未取得《四川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开展非法回收拆解、倒卖报废机动车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停止营业并彻底拆除相关经营设施,对不停止营业及未彻底拆除相关设施的,一经发现,商务部门将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非法经营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
四、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或者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的机动车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举报电话:
六、截止2024年4月10日,我市已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证书的企业有4家,具体名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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