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息烽县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招标公告

关于印发息烽县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招标公告

信息索引号 xfxzf-30/****-******* 发布日期 2016年06月15日
文件编号 废止日期
发布机构 息烽县政府、县生态文明建设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华社区服务中心,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息烽县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3月29日

息烽县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监管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5〕116号)的相关要求,强化政府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四、五中全会精神,以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为切入点,以“整合资源管理、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解决环境监管中存在的盲区死角为重点,形成“政府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实现环境监管工作规范化、精细化、常态化,从源头减少环境隐患,促进区域环境安全,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打造贵阳发展升级版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强化政府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责任下沉、无缝对接”的原则,推进监管重心下移和监管手段现代化,坚持全员参与,服务群众,动员社会力量,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建立“全面覆盖、层层履职,发现及时、处置迅速,上下联动、责任到人”的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督管理机制,做到“管理无死角、落实无盲区、监督无空白”,逐步建立起覆盖全市、责任到人、监管到位、执法规范的环境保护监管网络,达到确保区域环境安全的目的。

三、网格体系

(一)网格划分

坚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齐抓共管”的工作要求,设置县、乡(镇、社区)二级网格。

一级网格:以县行政区域建立一级网格,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总负责人,统一指挥、监督和调配全县网格化体系。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作为环境监管职责网格化区域责任人,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县直相关部门为责任单元,负责各自工作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承担具体责任人责任。县级建立重点污染源监控企业,把国控、省控、市控和县控重点污染源企业作为县本级网格监督管理的重点,适时开展巡查。

二级网格:全县按行政区划共划分11个二级网格区域,责任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社区服务中心主任为二级网格化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辖区内企业均有乡(镇、社区)干部具体负责,承担具体责任人责任。

(二)网格内容

1.坚持“两个全面覆盖”。即全面覆盖辖区内的所有监管对象和全面覆盖环境监察的所有工作职责。

2.实行“五定”机制。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工作职责清晰、目标任务具体、考核评价客观,并进行公开公示。

3.建立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划片包干、责任到人的环境监管层级责任制,将区域企业日常监管责任分级落实到岗到人;各级网格之间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部门要加强协调,建立联动机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4.巡查报告制。网格责任人员要对辖区内所有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等定期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报告。

5.建立监督机制。要采取有奖举报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各方通过“12369”环保热线和微信平台举报发现的各类环境问题,组织各界代表对网格化环保监管责任主体工作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予以监督,形成全社会参与环保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网格职责

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制定环境保护有关方针政策,对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决议;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任务,发现、制止并打击辖区内环境保护方面违法行为;负责协调由多个部门才能完成的统一行动;负责监督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乡、镇、社区)和本级网格内责任单元履职情况,并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价。

本级责任单元(县直部门)职责,负责向其他责任单元适时移交应由其负责的污染源信息及处理建议。负责向责任主体汇报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事项,并向其提出应由各个部门联合进行执法的意见建议。

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乡(镇、社区),主要负责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巡查,发现、制止并上报辖区内环境保护方面违法信息,完成上级网格责任主体交办的任务。

本级责任单元(村街、社区居委会班子成员,乡镇包村干部,环保监督员,环保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片执法人员)职责:作为二级网格所负责辖区的第一责任人,第一时间接受本级责任主体信息,及时梳理、汇总上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或建议。

(四)网格监督

1.法制监督:充分发挥人大法制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的职能,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定期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2.行政监督:发挥纪检监察部门行政监督作用,保障二级网格体系正常运行,对失职渎职的、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3.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公布网格化各级网格长、联络员、监督员联系方式,揭露和批评环境违法行为,促进增强公众环境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4.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环保公益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明确职责,畅通信息渠道。

(五)网格运行

1.巡查。一、二级网格责任机构及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组织对辖区内生态环境、排污单位、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等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或所属片区环保部门报告。

2.查处。一、二级网格责任机构及相关部门接到环境违法行为报告后,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级网格管辖的,要及时移送移交,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工作,并将结果反馈移交单位,对需要多部门联合调查的,由相应网格责任机构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3.反馈。做好上下级网格责任主体间的信息沟通,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要及时答复相关单位和人员,按要求进行公开,并告知下级网格责任主体。

4.监督。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新闻媒体等依据职能对环境监管情况开展法治、民主、纪律、舆论监督,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监管体系的运行。

四、职责分工

(一)政府职责

1.县人民政府:对全县的环境质量、河流出境断面、建设项目(工业园区)环境管理和重点污染源监控管理以及各项污染防治目标和环境信访工作负总责,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和运行;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各乡(镇、社区)、县直部门环境监管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责任制及考核制度;配备人员,投入资金,确保网格监管正常运行;统筹各部门力量,解决辖区内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媒体调查和自查发现的各类环境保护信访问题。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事件和媒体曝光事件。建立环境突发事件、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落实人员、装备、物资器材,开展应急演练,及时处置各种环境污染事故;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分析全县重点环境问题,分解工作任务;制定考核细则,负责对下级网格建设和工作开展情况的考核;委托县生态文明局负责全县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对下级网格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并负责向上级环保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

2.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乡(镇、社区)主要领导在县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开展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对本级环境监管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负责对辖区内的污染源摸底排查,建立全面精准的污染源基础数据库;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坑塘沟渠污染、垃圾乱堆乱放等监管工作;参与重大环境专项检查行动,协助一级网格开展网格内重点环境监管工作、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和突出环境违法问题的调查或督查,做好有关环境污染和纠纷的调解工作;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发动村民、企事业单位,营造人人关注环保、参与环保的良好氛围,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二)部门职责

县检察院: 依法加强对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和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提前介入,适时引导侦查;根据司法联动成员单位的提请,提供相关司法支持,参加联合执法检查,参与重大案件研究;查办对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与相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对破坏生态环境的重大案件执行“两个必查”:一查与案件有关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与犯罪行为,二查执法监管部门的履职情况;督促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对不作为或者工作存在问题的单位及个人,采取约谈、督促令等方式实施预警;执行联动工作相关制度和领导小组工作要求,积极配合,落实执行。

县委组织部:负责环保部门领导班子建设,选配环保业务骨干充实环保队伍。负责政府领导班子落实环境保护及其生态建设政绩考核,将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环境保护方面的宣传报道,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县发展改革局: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审批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研报告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依法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在项目核准或备案后告知项目业主应及时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规划定位的项目不予备案(审批、核准)。

县生态文明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县环境保护有关制度;对县政府相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督,对乡(镇、社区)落实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开展综合督查,监督管理本县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实施;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三同时”、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污染减排、区域限批、企业环境行为监管、依法组织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和监督实施;负责协调建立本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并定期进行检查、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对环境违法问题进行联合监管,与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建立环境监管执法联动机制,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拟定和实施本县林业生态建设规划,负责对林业(含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造林绿化、森林资源保护、石漠化防治、湿地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利用等工作。负责林业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工作,加强森林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高森林覆盖率。

县教育局: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在突发环境事件和恶劣空气状况下,可能危及师生安全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各园区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优化调整产业结构,督促各地清理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引导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应用。拟定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参与拟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组织推进工业企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负责监管能源行业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情况。

县公安局:依法查处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环境违法需予以行政拘留的治安管理案件;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对交通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协助县生态文明局(环境保护局)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并配合实施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工作;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县监察局: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县生态文明局(环境保护局)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执纪监督问责;参与和监督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负责环境问题行政责任的追究,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民政局:依法加强对本县环境保护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积极参与涉及环境公害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

县财政局:依照国家规定和县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按部门预算程序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贯彻中央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和经济政策;加强对各部门涉及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环保部门业务人员的选配,充实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落实问责处理决定。

县国土资源局: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办理建设项目用地的供地手续;开展地质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防治矿山扬尘污染及地质灾害,负责国土开发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依法取缔非法矿山开采和粘土烧砖等行为。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编制本县城乡规划,经批准后依法实施;落实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等管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环保措施,负责建筑行业节能环保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2015年以前已动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城镇供水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专项规划、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负责监督落实高速公路两侧声障屏或其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许可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加强农村公路等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防止废水、废气和噪声污染。

县农业局:制定并实施本县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节能减排、一级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发展;加强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防止和减少农业生产资料形成的污染;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指导和管理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进农业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协助县生态文明局对农村焚烧农作物秸秆进行监管;指导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组织实施畜禽养殖业及其他农业节能减排项目。

县水务局:拟定本县水资源保护规划,,建立健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依法审批取水许可和入河湖排污的设置;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办理水利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组织开展地下水保护和水土流失的预防及治理,预防和治理河道采砂过程中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水厂建设及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依法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城镇供水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

县城管局:负责对市政设施的维护和改扩建工程的组织和管理;推进城乡垃圾收运管理,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污染;负责流动摊贩餐饮油烟的管理。

县商务局:坚持“环保优先”,推进流通领域各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负责报废汽车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和机动车燃油的供应管理,推动油品升级和油气回收工作。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的环境管理,防止噪声、震动等污染环境。

县新闻中心:组织、协调我县有关媒体加强县内外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发布环境公益广告;指导和监督媒体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依法依规查处利用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纪违法行为。

县卫计局:加强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对自来水厂出厂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配合和支持县生态文明局(环境保护局)监督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环境违法行为;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应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工作。

县审计局:加强对环境保护治理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开展专项资金审计,促进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把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使用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做好对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审计工作的绩效考核。

县市场监管局:依照法定职责权限,负责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在受理企业申请和审批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和要求;负责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技术检验机构的资格许可,配合县生态文明局(环境保护局)做好机动车尾气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生产监管,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监督,对用于环境监测的计量器具依法进行计量检定。

县安监局: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

县统计局:将环境保护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统计,依法查处弄虚作假行为;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统计核算、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经济责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

县政府法制办:审查、修改县政府有关部门起草并报送政府的加强环境保护地方性草案;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加强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依法办理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

县金融办:负责会同人行指导金融机构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诚信信贷管理,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环保部门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管,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予办理授信支持;在向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时,应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研究制定绿色金融发展的政策措施。

县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方面的税收政策规定,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与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的协作,对有污染违法行为等不符合环保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单位,不予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负责对环境污染违法单位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强化税收征管及税务稽查、进行纳税评估、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通过税收的市场杠杆作用,强化对企业的环境管理,更好地发挥税收在污染防治和节能减排过程中的应有作用。

县气象局:加强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提供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气象信息,拟定气象干预应对措施;配合县生态文明局(环境保护局)加强大气污染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工作。

县供电局:负责供电管辖范围环境违法企业用电管理,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名单全面清理违法建设、违法生产企业的供电情况,负责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禁止对违法企业违规供电,对取缔和关停的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彻底丧失生产能力;负责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对违规向环保违法企业供电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负责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其它有关部门:在政府领导下,结合实际,按照本部门职责,认真落实环境监管责任。

(三)企事业单位责任

1.应当依法开展环境治理和污染防治工作,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备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2.应当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清洁生产,加大环保投入,提高生产工艺和环保设施水平,减少污染物产生并达标排放。

3.应当在建设、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需要经过行政许可的事项,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4.负责环境保护监测设备、设施正常运行,配合环境保护等部门开展环境监察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体系建立阶段(2016年3月底前)。

一级网格各责任单元、二级网格责任主体要制定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实施方案,完成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的建立,明确各级网格的责任人、工作职责等,建立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向社会公开,并于2016年3月31日前将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实施方案向县人民政府备案。

(二)调整完善阶段(2016年4月1日-2016年6月15日)

县、乡(镇)政府、社区服务中心根据实施方案,开展网格化环保监管工作,建立污染源监管信息,明确网格边界、责任人和工作职责,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完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华社区服务中心要在2016年6月10日前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网格化监管工作落实情况,抄送县生态文明局。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6年7月起)

全县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正式运行。各乡(镇)政府、社区服务中心要严格按照网格化监管体系的工作流程和工作任务,认真履行环保监管职责,确保辖区环境安全。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县检察院、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及县督办督查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政府法制办、县生态文明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委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城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县水务局、县城管局、县商务局、县卫计局、县审计局、县安监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市场监管局、县金融办、县供电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息烽县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县生态文明局,负责环境保护网格监管日常工作的开展、督促和指导。

(二)落实经费投入。各乡(镇)政府、社区服务中心要将网格化环保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要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充实执法力量,增加执法投入,完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建立环保监管档案资料,逐步建立完善“数字网格化”环保监管信息平台,形成要素齐全、数据完备、信息共享的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信息数据库。

(三)健全工作制度。要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细化巡查报告、调查处理、沟通反馈的具体要求和完成时限,制定工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在网格化环保监管中的职能,出台考核评价办法及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要建立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制度,有效解决环保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完善移交移送制度,有效提高环保监管效能。要建立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和责任人员、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查处环境信访问题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

(四)强化责任追究。各级网格要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及日常监管。通过新闻媒体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和各级网格责任单位工作不积极、不作为、监管不力等情况进行公开曝光并通报批评;对工作人员没有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导致污染事故发生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县督办督查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方案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事项及时报告情况。


网格体系
主要责任人
分管负责人
联络员


责任

主体
县人民政府
卓 飞
徐 艳
欧宇飞



县检察院
张雪松
曹 旭
陶建军

县委组织部
任 迅
朱明明
王天利

县委宣传部
李福燕
魏忠良
舒一铃

县发展改革局
姚文彬
郑兴奎
韩思权

县生态文明局(环境保护局)
文 俊
刘忠辉
李秀松

县教育局
陈显贵
王曙光
詹 飞

县工业和信息局
林 荣
陈 杰
邓光耀

县公安局
罗德竟
兰 惠
付 红

县监察局
李 广
马 江
刘小兵

县民政局
杨胜举
张永超
刘雪梅

县财政局
张天伦
汪 烊
尹 洋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廖与贵
吴 倩
童建江

县国土资源局
周 轮
徐 斌
刘兴龙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邹发明
陈 文
申冬梅

县交通运输局
荣 奇
郑觉福
刘孝念

县农业局
卢天伦
张 毅
颜 丽

县水务局
罗修明
张守权
朱 敏

县城管局
陈立平
范云鹏
胡释文

县商务局
何海忠
吴 畏
胡洪淋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刘 姣
吴 华
潘 翔

县新闻中心
魏忠良
瓮振月
瓮振月

县卫计局
杨明杰
陈永生
杨 阳

县审计局
蹇志德
胡登海
唐 娅

县林业绿化局
袁道权
胡思鹏
李翠莲

县市场监管局
黄开超
郑守义
杨竹云

县安监局
蔡勇洪
吴 林
刘树江

县统计局
周礼祥
盛 利
薛 瑾

一级网格


县政府法制办
张正友
刘 丹
林 馨

县国税局
王 弢
孟祥海
吴灵斌

县地税局
胡思华
刘 钢
何位疆

县供电局
朱 俊
陈宣林
胡 林

县金融办
曹树军
曹树军
张德省

县气象局
何肖国
钟 彬
朱 杰



永靖镇人民政府
何铜琼
莫 鹏
王朝阳

小寨坝镇人民政府
刘 力
周翻翻
喻应杰

温泉镇人民政府
郭红梅
王先桥
王 龙

九庄镇人民政府
严进平
杨宗均
钟秀江

西山镇人民政府
彭 顺
董金煜
朱 露

石硐镇人民政府
张成志
罗仕华
张正凤

养龙司镇人民政府
韩远勤
兰 梅
李 黎

流长乡人民政府
张宗玉
徐 波
陈 春

鹿窝乡人民政府
毛义祥
周 波
石朝勇

青山苗族乡人民政府
王 芳
申 健
吴 静

新华社区服务中心
刘 前
汪 璐
向 梅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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