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交通运输局:浏阳市2024年度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东南区工程检测技术服务标段采购需求公开

浏阳市交通运输局:浏阳市2024年度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东南区工程检测技术服务标段采购需求公开

一、功能及要求:

浏阳市2024年度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东南区)工程检测技术服务标段项目交(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需对已完工项目开展交(竣)工验收检测工作,范围包括:浏阳市关口街道、荷花街道、古港镇、高坪镇、沿溪镇、官渡镇、永和镇、达浒镇、大围山镇、张坊镇、小河乡、大瑶镇、金刚镇、澄潭江镇、中和镇、文家市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与2024年度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季度综合检查及过程检测项目

二、相关标准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708号令)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等文件标准。

三、技术规格

1、单个项目开工前,应编制相应项目的交工质量检测实施方案。

2、单个项目开工前,应参加采购人组织的质量安全交底。

3、应独立承担本项目交工质量检测工作。

4、交工质量检测工作:

组织项目的交工质量检测工作,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2017)和《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指南》等规范的要求对项目的路基、基层、面层和交安设施进行交工质量检测工作。检测内容包括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内业资料审查。

5、工程实体检测:实测项目均应在分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完成检测。

5.1 新建公路的路基土石方分部工程需检测宽度、压实度、弯沉、边坡项目,其他加宽、提质改造公路的路基土石方分部工程的检测项目,在实施时由采购人临时确定。

5.2、工程实体检测项目、方法和频率严格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指南》等规范执行,单个项目采购人可依据施工监督情况提高检测频率,现场检测和报告编制时以采购人要求的参数和频率为准。

6、外观检查:

6.1 基本要求:中标人负责在交工验收前按鉴定办法的要求对工程外观进行全面检查。

工程外观存在严重缺陷、安全隐患或已降低服务水平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经整修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组织验收。

项目交工验收前应对桥梁、隧道、重点支挡工程、高边坡等涉及安全运营的重要工程部位进行详细检查。

6.2 检查内容及扣分标准: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2017)和《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指南》等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查和评分。

7、中标人完成交工质量检测工作后,应编制土建工程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对工程质量做出合理正确的评价,为工程质量评定提供依据。其提供的试验检测资料要保证其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

8、检测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编制要求

8.1 项目概述:项目起讫点、开工及交工时间、建设规模【等级、长度、宽度(车道数)、设计车速、荷载等级】、投资额、桥隧比等。

8.2 交工质量检测依据。

8.3 工程验收工作组织情况:检测机构的资质、有关业绩、市场信用等级及本项目检测人员等情况,包括人员的组织安排及岗位分工;对应于各检测项目所配备的仪器设备情况(包括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及用途),以及驻地设施的配置;检测验收工作实施流程、时间安排等。

8.4 现场检测的内容、方法、频率及结果:主要包括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两个方面。具体内容包括检测里程桩号及位置、检测时间及检测点数统计汇总等。如作对比试验,应附相关报告。

8.5 相关检测结果汇总表:单位工程、分部工程质量检测结果汇总表及整个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质量检测结果汇总表。

8.6 中标人提交检测报告,并对出具的检测数据负责。如在检测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中标人应在六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上报采购人,并附相关原始资料。中标人向采购人报送的所有资料、报告均应按规定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9、其他内容

9.1 中标人在收到采购人的检测指令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交工质量检测工作方案,方案经过采购人组织审查通过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交工质量检测工作。

9.2 中标人须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规定的检测内容及工期要求进行检测,达到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检查项目及频率要求,并为采购人对上述材料、设备和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完整。

9.3 中标人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检测数据异常或存在可能影响正常使用的质量或安全问题时,应及时报告采购人。

9.4 现场检测工作结束后,及时向采购人提交交工验收检测报告。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时间:服务期限为两年,中标人在收到采购人发出的的检测指令后,2小时内到达检测现场响应,1个工作日内提交交工质量检测工作方案,方案经过采购人组织审查通过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交工质量检测工作。

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1、常规检测项目

1.1 路基工程:路基土石方(新建公路)、排水工程、小桥、涵洞、支挡工程。

1.2 路面工程:路面基层、面层。

1.3 桥梁工程:下部结构、上部结构、桥面系。

1.4 交通安全设施:标志、标线、防护栏。

2、特殊检测项目

2.1 根据上级要求和采购人的工作安排,采购人有可能组织日常综合监督抽检,具体以采购人下发的检查方案为准。

2.2 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质量纠纷,需要进行相关仲裁检测。

2.3 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可能将因工作需要进行第三方监督抽检,中标人应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及时完成相关检测工作。

3、服务规范

3.1 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国家现行的公路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文件。

3.2 工程实体检测项目、方法和频率严格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和《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指南》等规范和招标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4、其他要求

4.1 中标人应按照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服务,按要求配备完成合同所需的劳务、材料、设备和其他物品,以及按合同约定的设备等,在其检测机构《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工作。不具备相应试验检测能力的,应送至取得《等级证书》并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检测。

4.2 中标人须达到《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和《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指南》等规范的有关规定的检测项目和频率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并为采购人对上述材料、设备和质量检测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采购人与中标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中标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其提供的试验检测资料要保证其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采购人对检测结论有异议的,可另行委托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相同,由采购人支付复检费用;反之,则由中标人承担复检费用,造成采购人及第三方损失的应予以全额赔偿。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采购人或中标人均可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专家论证解决。

4.3 检测试验工作要求

(1)以“客观公正、科学准确、服务规范”为质量方针,为采购人及建设单位提供可靠的数据、真实客观的工程质量评价及高质量的服务;

(2)中标人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独立开展业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从事的检测试验工作,不应受任何行政、经济和其他方面的干预。

(3)中标人检测试验人员必须做到文明检测、规范服务、严守法纪、遵规守制。如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的情况,一经查实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4 检测试验成果

(1)当日检测试验结果在检测试验、数据整理分析完毕后,中标人应当天以电子版形式向采购人报告。如遇检测试验结果不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中标人应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采购人,做到检测试验结果及时、有效性。

(2)检测试验成果不得出现结论性的差错,其他差错率低于1%;

(3)坚持检测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程进行试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和检测报告真实、科学、可靠。

(4)中标人全体工作人员严格遵守资料保密原则,切实维护采购人的权益。

4.5 后续服务

(1)免费为采购人、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供本工程检测试验有关技术咨询服务。

(2)对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项目进行跟踪检测,确保工程质量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及时配合采购人另行委托的其他检测试验工作。

六、验收标准

1.验收主体:采购人,即浏阳市交通运输局。

2.组织方式:采购人自行组织。

3.验收时间或条件:中标单位提交履约验收申请7个工作日内。

4.验收方式:整体验收。

5.验收程序:(1)启动履约验收程序:采购人及供应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启动履约验收工作。(2)成立验收小组:履约验收工作程序启动后,采购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由浏阳市交通运输局业主代表、监委3人组成,负责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具体工作。(3)确认验收方案:验收小组应对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履约验收方案进行确认。(4)实施项目验收:验收小组应当认真履行验收职责,严格按照履约验收方案组织实施验收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做好验收记录,确保项目验收意见客观真实反映合同履行情况,对验收结果负责。(5)出具项目验收书:验收小组根据个人验收意见出具项目总体验收书,经服务单位和采购人确认后验收完成。(6)验收资料归档:项目验收完成后,采购单位应当将验收小组成员名单、验收过程资料、验收原始记录、验收结果等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违规销毁,验收资料保存期与采购项目采购档案保存期一致,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7)验收不合格的,验收小组需要出具书面整改意见,供应商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6.验收内容:对浏阳市关口街道、荷花街道、古港镇、高坪镇、沿溪镇、官渡镇、永和镇、达浒镇、大围山镇、张坊镇、小河乡、大瑶镇、金刚镇、澄潭江镇、中和镇、文家市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与2024年度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季度综合检查及过程检测项目提交的各类检测成果、评估报告、视频资料进行验收。

7.验收标准:政府采购合同、采购文件、响应文件、依法订立的补充合同或其他关于履约验收的有效约定。

8.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违约责任与资金支付条件:供应商必须在合同服务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各项检测服务内容并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未能按时交付工作成果,需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合同结束期45个工作日(不可抗力情况除外),采购人有权扣除付款总额的25%作为违约金;供应商负责日常检测相关材料及资料的妥善保管,并在验收完成后及时交付给采购人。若因保管不善导致相关材料遗失,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及时弥补,并扣除当次付款总额的1%作为赔偿。

9.争议处理:供应商对验收结果不认可的,提交书面申请,因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0.验收费用支付: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项目履约验收过程中的所有费用。

11.采购人的权利和义务:(1)对供应商服务内容进行验收。(2)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定期结算并支付款项。(3)如成交供应商的服务达不到采购人要求的,采购人将有权扣除相应合同价款并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项目成交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项目成交供应商承担。

12.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按照投标响应文件履行合同义务;服务质量必须符合验收标准。(2)按照采购人提出的书面整改意见及时整改,整改后申请重新验收。(3)成交供应商对验收结果存在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对质疑内容及时作出答复。

七、其他要求

1、本项目各建设点较分散,遍布于浏阳市各乡镇、街道,开工时间不一,工期不一,检测任务量不一,投标人一旦中标,无论单次外业作业量多少,都必须无条件服从采购人进度安排。

2、本项目合同签订时,由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总采购合同,省市计划下达后,采购人将出具委托函给中标人,由中标人与各建设单位另行签订单项合同协议。

3、中标人不能承担所中标段范围内农村公路施工自检、监理抽检检测任务。

4、拟任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资质应满足湖南省交通质监局有关硬性规定要求。

5、本项目报价方式为:下浮率报价;依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交通运输系统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2]171号)文件标准按下浮率报价。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估算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培训、人工、管理、耗材、财务等所需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提供,相关费用视为包含在报价中,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6、定标原则

6.1、若投标人同时参加“ 浏阳市2024年度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东南区)工程检测技术服务标段”和“浏阳市2024年度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西北区)工程检测技术服务标段”两个项目的投标,同一供应商按照综合评审得分在两个项目中同时排名第一的,只能选择预算金额大的项目成为其成交人,则另一个项目的成交人由排名其后的候选人替补,以此类推。

6.2、除上述第1点规定的情形外,若出现供应商放弃其中任意一个项目成交资格的,则视为同时放弃两个项目的成交候选人资格。

6.3、若成交人放弃成交资格,则此项目的成交人由排名其后的候选人替补,以此类推。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公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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