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停用、注销部分特种设备的公告2024年第一批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停用、注销部分特种设备的公告2024年第一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另依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依法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使用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注销相关特种设备。”的规定,经我局核查,决定对26台特种设备(详见附件《公告停用、注销设备清单(2024年第一批)》)采取公告的方式将其停用或注销,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上述使用单位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如有异议,可向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询问或说明,逾期将作停用或注销处理。
附件:公告停用、注销设备清单(2024年第一批)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1日
标签: 分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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