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应急管理局关于行政执法委托执法的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应急管理局关于行政执法委托执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杭州市上城区应急管理局与全区各街道签订了行政执法委托书,现公告如下:
一、委托机关及受委托组织名称
委托机关:杭州市上城区应急管理局
受委托组织:杭州市上城区湖滨街道办事处、杭州市上城区清波街道办事处、杭州市上城区小营街道办事处、杭州市上城区望江街道办事处、杭州市上城区南星街道办事处、杭州市上城区紫阳街道办事处、杭州市上城区闸弄口街道办事处、杭州市上城区凯旋街道办事处、杭州市上城区采荷街道办事处、杭州市上城区四季青街道办事处、杭州市上城区笕桥街道办事处、杭州市上城区彭埠街道办事处、杭州市上城区九堡街道办事处、杭州市上城区丁兰街道办事处。
二、委托执法范围
委托机关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紧急处置权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委托事项清单见附件)
三、委托执法权限及法律依据
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履行下列执法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条款中规定的“对个人处罚2万元以下,对生产经营单位处罚5万元以下”的处罚条款适用的行为可以实施行政处罚( 杭州市上城区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委托执法事项目录为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前)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修订)第十二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委托执法职责
(一)委托机关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及时提供受委托机关履行职能所必须的公文、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和行政执法文书、表格等相关资料;
3.承担受委托机关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时可以根据受委托机关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处理;
4.及时纠正或撤销发现的受委托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机关有权终止行政执法委托书。
(二)受委托机关职责
1.在受委托权限和范围内积极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并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机关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2.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执法人员要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制作对外的行政执法文书;
3.承担委托执法的对内管理责任,负责内部管理考核、过错责任追究,在以自己的名义执法、超越委托权限时,自行承担产生的法律后果;
4.保证执法所需的人员、车辆、执法装备、经费等设备设施;
5.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五、委托执法程序
1.受委托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开展委托执法活动,必须具有2名以上具备执法资格(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实施。街道执法人员名单要向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2.受委托机构立案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全流程在省“大综合一体化”办案平台中录入,统一使用委托机关制定的执法文书和执法用章。统一使用正规的财政罚没款收据,按正常程序进入财政帐户。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在处罚告知和处罚决定前提交区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处罚程序是否合法、处罚决定是否适当。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区应急管理局盖章签发。
3.检查发现超越委托权限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照相关规定,附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区应急管理局立案查处。
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六、委托期限
从2024年3月11日至2027年3月10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机关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七、其他有关事项
(一)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需要对委托的法定依据、具体事项、权限、责任、期限等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当另行签订委托合同。
(二)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委托机关依法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人承担相应义务,受委托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各执一份,送杭州市上城区司法局备案一份。
标签: 行政执法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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