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清远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原料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关于《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清远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原料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原《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清远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原料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清市监联〔2021〕14号)于2024年5月12日有效期届满。结合实施情况,市市场监管局与市教育局经过论证,将个别内容根据相关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应部分作出修改,使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实施目标与政策意义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清远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原料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明确食品配送企业要求、采购食品原料标准、加强食品原料采购流程管理、完善食品原料验收管理、建立食品原料追溯体系、建立配送质量评议、配送企业退出机制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指导意见》贯彻了国家关于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可有效提高食堂食品原料采购管理水平、食品安全水平、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提升学校形象和社会声誉。

三、主要内容解读

《指导意见》共分5个章节,具体如下:

1.第一章为“工作目标及原则”。主要内容为明确目工作目标,鼓励学校(幼儿园)食堂以“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为原则选取安全、优质且具有统一配送能力的供应商。

2.第二章为“工作范围”。明确实施范围为中心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乡镇较大规模中小学校(幼儿园)、高等院校食堂。

3.第三章为“工作方式与要求”。主要内容为与学校(幼儿园)签订供货合同的配送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所供应的食品原料必须达到的标准。

4.第四章为“保障措施”。主要内容为明确市场监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幼儿园)、食品配送企业的职能要求,明确需要健全的各项制度,完善学校(幼儿园)食堂的管理机制。

5.第五章主要内容为及施行时间及有效期。《指导意见自》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指导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广东省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校园食品安全职责〉的通知》(粤食药安办〔2024〕7号)中对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原料供应进行监督指导有关规定,明确了教育行政、市场监管的职责。

四、制定或者修订的亮点

《指导意见》主要修改内容包括:根据不同地区、规模学校(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对原指导意见的工作目标及原则、工作范围进行修改;根据我国目前证照的颁发、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对于原文中关于与学校(幼儿园)签订供货合同的配送企业的资格以及供应的食品原料标准修改,使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解读工作的组织实施

解读机关: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763-*******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幼儿园 B2C 清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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