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涉嫌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的通告关于对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通告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涉嫌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的通告关于对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通告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涉嫌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的通告(关于对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5-13 11:42 来源: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盟分局

2024年3月22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路2号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动衡楼1楼学生食堂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该食堂冻库中有4个写着“槽头肉”的编织袋,执法人员打开一个编织袋,发现里边是猪肉,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这四袋猪肉的检疫证明以及进货票据。该四袋猪肉共重122.5公斤。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22日对上述4袋猪肉采取先行登记,至2024年3月28日,当事人依然无法提供上述4袋猪肉的进货票据。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检查照片等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现申请依法对上述122.5公斤猪肉(四个编织袋)采取就地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4年3月28日至2024年4月27日。 

(详见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信息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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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实施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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