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医保、工伤等系统维护项目招标公告
2016年医保、工伤等系统维护项目招标公告
( 2016年医保、工伤等系统维护项目 )需求公示
项目名称 | 2016年医保、工伤等系统维护项目 | 采购类型 | 服务类 | |||||||||||||||||||||||||||||||||||||||||||||||||||||||||||||||||||||||||||||||||||||||||||||||||||||||||||||||||||||||||||||||||||||||||||||||||||||||||||||||||||||||||||||||||||||||||||||||||||||||||||||||||||||||||||||||||||||||||||||||||||||||||||||||||||||||||||||||||||||||||||||||||||||||||||||||||||||||||||||||||||||||||||||||||||||||||||||||||||||||||||||||||||||||||||||||||||||||||||||||||||||||||||
采购人名称 |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
财政预算限额(元) | ******* | |||||||||||||||||||||||||||||||||||||||||||||||||||||||||||||||||||||||||||||||||||||||||||||||||||||||||||||||||||||||||||||||||||||||||||||||||||||||||||||||||||||||||||||||||||||||||||||||||||||||||||||||||||||||||||||||||||||||||||||||||||||||||||||||||||||||||||||||||||||||||||||||||||||||||||||||||||||||||||||||||||||||||||||||||||||||||||||||||||||||||||||||||||||||||||||||||||||||||||||||||||||||||||||
项目背景 | 本项目涉及的医保、工伤等系统是为深圳市单位、个人、业务部门提供在线办理医疗、工伤费用审核报销等,涉及个人医疗、生育费用审批和报销、少儿、三档医疗费用审批和报销、重特大医病审批和报销、工伤认定、工伤待遇审核等业务。 近年来随着社保政策的不断调整,原有的系统功能已不能满足业务的要求,且社保系统受众人群较广,对系统的实效性、稳定性要求很高。为了保障医保、工伤等系统的正常、高效运行,满足业务要求,需要不断地对系统功能进行维护、完善、调整,从而为参保单位、参保个人、业务部门提供更好的服务。 | |||||||||||||||||||||||||||||||||||||||||||||||||||||||||||||||||||||||||||||||||||||||||||||||||||||||||||||||||||||||||||||||||||||||||||||||||||||||||||||||||||||||||||||||||||||||||||||||||||||||||||||||||||||||||||||||||||||||||||||||||||||||||||||||||||||||||||||||||||||||||||||||||||||||||||||||||||||||||||||||||||||||||||||||||||||||||||||||||||||||||||||||||||||||||||||||||||||||||||||||||||||||||||||
投标人资质要求 | 1.投标人必须先行注册为市政府采购中心的供应商; (供应商注册网址:http://www.cgzx.sz.gov.cn)。2.投标人需为在深圳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3.近三年内(即至少从2013年5月开始起算,供应商成立不足三年的可从成立之日起算)无行贿犯罪记录,由供应商营业执照住所地人民检察院出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复印件,原件备查)。告知函自出具之日起2个月内有效,有效期到期日应在本项目的公告之日后。4.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形式投标。 | |||||||||||||||||||||||||||||||||||||||||||||||||||||||||||||||||||||||||||||||||||||||||||||||||||||||||||||||||||||||||||||||||||||||||||||||||||||||||||||||||||||||||||||||||||||||||||||||||||||||||||||||||||||||||||||||||||||||||||||||||||||||||||||||||||||||||||||||||||||||||||||||||||||||||||||||||||||||||||||||||||||||||||||||||||||||||||||||||||||||||||||||||||||||||||||||||||||||||||||||||||||||||||||
服务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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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技术要求 | 一、 系统运维工作的要求: 1、服务时间:1年。 2、服务地点: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服务范围: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工伤等系统(以下简称“应用系统”,包含:网上医保标准化系统、医保内部系统、新企业参保登记系统、社会保险企业网上申报系统、建筑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系统、社会保险个人服务系统、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系统、稽核系统、工伤保险管理系统、统计报表分析系统、自助终端查询系统、两定机构申报预约系统、社保信息校验平台系统、统一权限管理系统、旧权限系统、电子督办系统、劳动就业报表统计系统、职业介绍服务管理系统、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系统、技能鉴定信息管理系统)。
具体要求如下: (一)现场支持 提供四名或以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工伤等应用系统的工程师,在深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场提供应用系统使用支持服务,包括并不限于: 1、支持全系统用户的使用,现场实时回答用户的使用问题; 2、整理和编辑用户的各种使用问题和回答,定期发布系统使用问答; 3、及时汇报系统中的各种Bug,配合系统Bug修改、验证和应用实施; 4、配合应系统的升级和改进,进行相关系统验证、数据检查、数据处理和应用实施。 (二)非现场支持 由参加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工伤等应用系统开发的设计工程师和开发工程师组成非现场支持团队,提供电话、邮件和专家支持服务: 1、电话支持:通过热线电话,提供7×24小时不间断的电话支持服务; 2、邮件支持:接收服务请求邮件,解答应用系统运行中的各种问题,服务响应时间不超过0.5个小时; 3、专家支持:通过设计和开发现有医保工伤等应用系统的专家,提供服务支持,并可提供不限次数的现场支持服务。 非现场服务内容包括: 1、应用软件安装、配置、恢复、备份等帮助; 2、应用软件问题的诊断及分析; 3、应用软件改进和升级的规划和实施; 4、应用软件需求和问题的解决方案; 5、应用系统性能调整。 (三)培训支持 提供熟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工伤等应用系统的培训讲师,进行现场的应用系统培训,内容为医保工伤等信息应用系统的使用、系统管理和维护、应用系统开发等课程。 现场培训次数根据客户需求定制。 (四)紧急响应 如应用系统出现紧急情况,如系统宕机、死机、大部分功能不正常等现象出现,需要紧急响应,或者重大事件需要进行保障,需按要求在规定时间提供紧急响应的服务,指派熟悉应用系统运行和系统设计的技术人员提供现场和非现场的支持服务。 (五)系统运行支持 提供现有应用系统的补丁服务安装、系统备份和恢复支持、季度巡检。 1、补丁安装服务 此服务主要完成应用系统增打补丁的需求,使打完补丁后的应用系统能够正常运作,发挥应用系统应有的功能。 工作内容: (1)分析补丁的可用性及风险; (2)制定升级计划及应急回退计划; (3)协助做好各项系统备份准备; (4)安装应用系统软件升级包; (5)测试应用系统软件,保证应用系统软件的可用性; (6)协助测试应用软件,检测升级的有效性; (7)升级失败,做系统回退。 2、应用系统备份与恢复支持 提供应用系统的备份与恢复的方案设计、操作培训和具体实施支持。 工作内容: (1)应用系统备份和恢复规划; (2)应用系统备份和恢复方案的实施支持; (3)应用系统备份和恢复方案的测试; (4)应用系统备份和恢复方案的培训。 3、季度巡检 每季度由医保工伤等应用系统的设计人员,定期到现场进行系统巡检。并提交相应的巡检报告和应用系统运行评估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应用系统运行基本信息、当前配置对运行的影响、当前系统的运行及性能评估。 对可能会产生其他一些影响的问题,或者优化方案需要增加某项资源(例如性能瓶颈可能是缺乏内存或CPU资源),必须在提交的报告中详细描述问题的成因,影响范围,建议的解决方案,以及解决问题的风险。 由了解系统的安全性方面的总体概况的专家,对应用系统的访问安全性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应的改进建议和改进方案。获得系统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安全漏洞的相关信息,提升应用系统对抗非法入侵的能力。 (六)系统优化建议 此服务指对应用系统进行性能方面的分析、评估、调整,以提高应用系统的整体性能。工作内容: 1、对应用系统运行信息进行收集; 2、查找可能引起应用系统性能下降的各种原因,制订解决方案; 3、根据业务特点及应用系统状态,制定应用系统调优方案; 4、在业务允许的情况下,配合甲方对系统进行调优; 5、测试应用系统,保证应用系统的可用性; 6、协助测试应用系统,检测调优的有效性。 (七)系统排错 对于应用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错误(Bug),必须组织参与过现有系统设计和开发的专业人员组成排错小组,在最短的时间内予以响应,进行问题诊断和分析,制定解决方案,在获得甲方批准后,在最短的时间,进行排错和测试,并且,配合甲方进行系统排错的升级安装和配置,并且修改相应设计开发文档和运行维护文档。 二、 系统改造的技术要求: 1.开发技术:基于J2EE,采用JAVA语言进行开发,JDK版本为1.5或以上。 2.基础平台:采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已经开发的基于Struts+Spring+Hibernate的基础平台J2EE技术框架、技术标准、基础组件等或根据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业务特点与甲方共同完善基础平台。 3.用户权限管理及安全:用户权限管理采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已经开发实施的基础平台的用户管理体系,用户验证采用统一身份认证体系,实现单点登录,系统内人员分级授权操作。投标人应对系统安全、统一用户管理、应用安全和数据安全提出明确的方案,并实现关键文档或报表必须仅能由生成人查看或打印(无需安装专用客户端软件)。 4.公用组件及系统平台:必须采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已有的基础组件库和系统平台(如工作流、报表平台等)。 5.应用系统:实现招标书中各项子系统要求的所有应用功能、业务逻辑以及相应的业务例外处理。 6.系统整合和数据交换:在现有人事管理系统统一的编码基础上与相关应用系统进行整合或数据交换,支持人事业务的自动高效处理。 7.全面测试:进行单元测试、集成测试、压力测试、迭代回归测试等的全面测试。 8.项目开发和实施:本项目采用集中式开发方式,要求项目团队所有成员在采购单位指定的现场全程集中进行设计、开发和实施。 具体开发、改造要求如下: (一)省异地就医平台 1、建设目标 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粤发【2014】1号)的精神和省政府2015年工作安排,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广东省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确保今年(2015年)内全省全面实现省内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通过建设我市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及时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系统(下简称“省平台”)实现对接,以实现全省异地就医数据归集、交换,实现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结算资金集中清算,提高异地就医费用结算时效。 2、建设内容 深圳市医疗保险经办业务机构,在本项目中主要职责为对参保人进行管理;对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认定和对提供服务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结算和支付等。根据深圳市在业务流程中担任的不同角色,分为参保地经办机构和就医地经办机构。 建设内容如下: n异地就医平台管理系统建设 (1)异地就医人员的管理; (2)异地就医定点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3)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结算; (4)基金财务管理; (5)三大目录标准化管理。 n深圳市异地就医实时联网结算平台建设 (1)深圳市参保人在外地就医实时联网结算。通过该平台的建设达到深圳市参保人在外地就医时,持社会保障卡即可享受实时结算的便利。 (2)外地参保人在深圳就医实时联网结算。通过该平台的建设达到外地参保人在深圳定点医院就医时,持社会保障卡即可享受实时结算的便利。 n数据共享与同步 为确保实现省内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并为今后实现跨省就医医疗费实时结算做准备,需要将深圳参保人的信息同步至省厅(正常参保约1400万人),具体需要的内容如下:参保人基础资料、参保情况、缴费情况、参保变动情况、转出情况、转入情况、就医结算情况等。 n与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的联调测试工作 深圳目前有十家三甲医院,当外地参保人来深圳就医时,这些医院都有可能成为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每家医院的HIS系统都必须进行升级改造,深圳社保将承担异地就医医疗机构接入的测试联调工作,以确保每家医院能正确的进行实时联网结算。 3、需求分析 3.1 系统建设的总体需求 深圳市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项目的总体建设需求包括业务需求、数据共享需求、管理需求、性能需求、安全需求,从而达到如下目标: 1、深圳参保人在省内其他城市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以实时结算; 2、外地参保人在深圳市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实时结算; 3、与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月度结算,保证费用结算的准确、及时。 4、考虑今后社保系统重构的问题,本项目在系统架构设计上应具有前瞻性,在保证异地就医系统能够正常稳定运行的前提下与现有医保系统松耦合,确保该项目建成后5年内不重复投资; 5、数据传输过程中确保数据的安全可靠; 6、整体系统较为安全、可靠的运行; 7、与省厅信息系统进行对接,将本市参保人的基本信息、参保情况、变动情况、就医情况等信息同步更新到省厅。 3.2 业务分工说明 在本项目的建设深圳充当着参保地经办机构和就医地经办机构的双重角色,将与省经办机构、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紧密的系统交互。 参保地经办机构:确定本地参保人异地就医的“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建立本市参保人异地就医信息库,并将确认通过后的异地居住和异地转诊人员信息实时上传省平台;实时更新异地人员的基本信息,保障业务办理的准确性;对通过省平台转发来的本地参保异地就医人员信息进行确认(参保类型、待遇情况以及参保状态);对于出院人员的信息进行二次确认(参保类型、待遇情况以及参保状态)并按相关标准进行结算后向省平台反馈;每月对本地参保人异地就医费用进行审核,生成《审核说明表》和《审核支付表》分别邮寄给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和上传省平台;每月对“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费用拨付的确认,生成《拨付表》;在指定的清算银行开立“清算账户”并按规定划拨“预付款”,进行基金会计账务处理并定期与省平台进行对账。不定期组织对本市异地就医相关工作进行稽核和内审。 省经办机构:建立“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库,集中管理各市经办机构上报的医疗机构名单;建立全省异地就医人员信息查询库(按参保地和就诊类型进行分类存储);建立全省异地就医人员就医数据存储库(按时间段、参保地、就诊地及就诊医疗机构进行分类存储);统一建立并下发 “三大目录”标准编码库;牵头集中与各市经办机构进行签约,共同协商管理省内异地就医服务工作;协助清分、传送各市异地就医参保人的就医、申报、审核结算及费用拨付信息数据(包括异地人员就诊、结算,医疗机构的费用申报、审核以及参保费地经办机构的费用拨付各环节);协调省内异地就医各项业务环节中出现的其他问题(例如:费用审核争议仲裁、各市经办机构预付款划拨超时等);对全省异地就医人员数据信息的统计分析(后期进一步优化完善)。 就医地经办机构:上报本市“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负责对本市“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日常的监管工作;协助医疗机构和省平台进行信息的传送。 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省内各市异地就医人员就诊信息的传送及费用的结算;省内各市异地就医人员每月就医数据的申报。 清算银行:配合省经办机构做好全省异地就医结算专户的开户工作。配合省经办机构做好各参保地经办机构预付资金收取工作。根据省经办机构提交的拨付指令将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统一拨付给医疗机构。建立“白名单”制度,做好异地就医结算专户资金划转的核实工作,确保省异地就医医疗结算资金在指定账户内运行。按各参保地、险种进行分账户管理,支付利息需区分参保地、险种。定期将《各市经办机构异地就医医疗清算专户余额对账单》,通过省平台传送给各市经办机构。 3.3 业务经办需求 3.3.1 参保经办信息采集需求 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定时在市平台核查异地就医人员信息,及时更新维护,并将变化的信息及时上传至省平台,保证本地区异地就医人员医疗结算费用的实效性和准确性。 异地就医人员办理了异地就医登记后,因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的,应及时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变更。因异地就医人员未及时申请变更导致信息不准确,影响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由参保地经办机构负责处理。 该阶段是实现异地就医业务的先决条件,参保人基本信息必须成功登记后才能进行后续异地就医流程。 3.3.2 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管理需求 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各市经办机构(就医地角色)应在基于异地就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选择本市区域内医疗服务水平较高、履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较好、信用等级高、已实行联网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收集医疗机构填写的《广东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信息报送表》,并将信息上传至省平台,由省经办机构统一汇总对外公布,供各市经办机构(参保地角色)选择。如需调整,各市经办机构(就医地角色)应重新填写“报送表”,连同书面说明上报省经办机构。 各市经办机构(参保地角色)可从省统一对外公布的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名单中选择作为本市参保人的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并填写《市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确认表》上报省经办机构备案。如需调整,各市经办机构(参保地角色)应重新填写“确认表”,连同书面说明上报省经办机构。 3.3.3 异地就医备案需求 3.3.3.1长期异地就医 长期异地就医的登记:异地就医人员因异地居住、工作(学习)等原因应事先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并按规定选取居住地1-3家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异地就医的医疗机构。 3.3.3.2异地转诊 异地转诊的登记。异地就医人员因病需转诊至本市外住院治疗的,按规定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异地转诊手续,并选定1家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转诊治疗的医疗机构。 在医保内部业务系统中添加转诊和备案的业务菜单,方便业务人员在窗口办理。 在网上医院系统中添加转诊业务菜单,方便医院业务人员直接对参保人进行转诊操作。 3.3.4 就医登记结算需求 异地就医人员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出示本人有效的社会保障卡(或有效的就医凭证)、身份证(儿童提供户口簿),由接诊的医疗机构办理异地就医身份确认和就医登记。 异地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就医地经办机构从省平台调取参保地异地就医人员的登记信息。符合直接结算的,由医疗机构为其办理异地就医登记,不符合直接结算的则按自费办理。 异地就医人员办理出院结算时,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将出院结算明细清单和出院小结、病历首页等电子信息传送至就医地经办机构,经省平台传送参保地经办机构,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费用进行审核,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依据参保地经办机构返回的审核结果进行结算,同时生成《广东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单》,交异地就医人员或家属签字确认。属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与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属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及其他补充保险等支付的费用,医疗机构记账后,由省经办机构统一结算。属于商业保险支付的费用,由各市统一与各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进行结算。 3.3.5 费用结算补登需求 因系统故障等特殊原因导致异地就医人员未能及时结算的,在其选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异地就医人员全额垫付后,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根据规定报账给付。故障排除后,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将相关费用结算信息向省平台做补登处理。 为了处理零星报销时防止骗保情况的发生,零星报销时可以根据补登信息跟患者结算单核对。 3.3.6 结算专户管理需求 省经办机构开设全省异地就医结算专户(下称“省结算专户”),负责统一结算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省结算专户按地市分险种设置子账户管理。省结算专户由省经办机构根据国家政策与开户银行协商按最优利率计息,所产生的利息分别计入相应的子账户。 在医保内部信息系统添加“备付通知”,“清算资金对账”,“清算资金对账确认”等业务菜单 3.3.7费用月度结算需求 结算申报: 每月10日前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根据上月发生的异地就医人员医疗费用生成《广东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申报表》(下称《申报表》),经就医地经办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确认并提交省平台。省经办机构每月15日前通过省平台对申报数据进行按市清分,并发送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费用审核。 费用审核: 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清分数据后,分别生成《广东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审核说明表》(下称《审核说明表》)、《广东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审核汇总表》(下称《费用审核汇总表》)和《广东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拨付计划表》(含上期欠费,下称《费用拨付计划表》),于每月20日前上传省平台进行费用拨付。 如医疗机构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与参保地经办机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参保地经办机构于下一结算周期在《审核说明表》中统一补扣。 费用拨付: 费用拨付。每月底前,省经办机构根据各市经办机构出具的《费用拨付计划表》,按照与开户银行约定的支付表格将电子支付指令传送给开户银行,并委托开户银行将医疗费用资金统一拨付给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同时在省平台上将《广东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专户划拨凭证》(下称《划拨凭证》)电子信息反馈给市经办机构。开户银行提供的纸质凭证回单一式两份,一份留省经办机构,另一份寄送给市经办机构。 在医保内部信息系统中添加“月度结算申报审核(就医地)”,“提取月度申报”,“审核说明”,“审核支付”,“拨付指令”,“月度结算处理提交情况查询”,“账户变动通知”等业务菜单。 3.3.8内部财务管理需求 异地就医财务分账 违规扣款管理 补扣款管理 3.3.9三目录编码库管理需求 广东省内异地就医平台药品目录、诊疗目录、材料目录发生变化需要将最新的目录数据下载并导出供深圳本地可以实时异地联网结算的定点医院使用。 3.4 数据共享需求 系统建设应充分考虑与各方面的数据共享和交换的要求,精心设计和建设本系统的数据和信息,避免成为信息孤岛。 数据共享的范围具体包括: 使用人社局其他业务系统信息共享数据 社会保障卡管理系统、征收系统、医疗保险系统等为本系统提供数据共享接口,具体包括: (1)获取社会保障卡管理系统相关信息,为本系统提供身份认证功能; (2)获取征收系统参保的基本信息,参保情况,缴费情况,转入转出情况等信息; (3)获取医保系统的基础校验信息、余额上线等。 与上级管理部门或我局其他部门数据共享 具体包括: (1)向省社保异地就医平台提供本市参保人基本信息、参保信息、就医信息、参保变动、转入转出等基础信息; (2)向省厅提供各类拨付信息,完成银行支付。 (3)网上医院系统获取定点医疗机构信息,为我医院提供异地转诊服务。 (4)医保内部业务系统就诊时需要校验异地就医数据等。 (5)为社保个人服务网页、自助服务终端系统、人社手机APP系统等提供异地就医费用查询明细。 (6)与市场监督局实现对接,获取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尤其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和单位状态信息。 3.5 管理需求 本项目应用系统从用户类型分为:业务经办人员用户(如社保局经办人员)、网上服务对象人员用户(即个人通过网上服务大厅办理各项申请的个人)、定点医疗机构操作员。系统需为针对这三类用户提供稳定、易扩展、统一的管理功能。 其中,经办人员需要根据部门不同、层级不同进行机构分级管理;按照业务职责不同、同类业务处理步骤不同分角色进行管理。 3.6 性能需求 网络平台性能:要求数据传输网络畅通、快捷、高带宽、安全、可靠、可扩展。 系统平台性能:要求采用通用性好的计算机系统、安全可靠的操作系统以及大型数据库系统,吞吐能力强,保证系统良好的性能,数据库系统必须具有良好的垂直升级能力。 应用基础支撑平台性能:要求应用支撑平台为业务应用系统的开发和运行提供技术支撑,具备有异构系统和数据平台的信息交换能力,并具有灵活的可扩充性和高度的可配置管理性。 业务应用系统性能:业务应用系统应满足用户的要求,稳定、可靠、高效。人机界面友好,输出、输入方便,图表生成灵活美观,检索、查询简单快捷。由于系统的数据量非常大,并且数据记录的增长速度非常快,对于关系数据库的查询能力和查询算法是一个挑战。必须设计出合理的数据库结构和查询算法,以保证查询的响应速度,并不随记录数的增长急速下降。 数据性能:系统数据应完整、准确和及时。汇总统计、制表制图、分析计算、模型测算等功能比较齐全,保证计算结果准确。本系统不仅数据量大,而且数据类型多样,包括图像、文本等信息类型,因此,对处理系统的计算能力有比较高的要求,也要求对数据库记录数的增长没有限制,并且保证大容量数据库的可操作性。 (二)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工程信息管理系统 1、建设目标 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工程(以下简称创建工程)是省人力资源保障厅要求全省各地积极落实的一项长期重要工作。2013年,省综治委将创建工程纳入全省创建平安广东暨综治工作考核范畴。为提高工作效率,经与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反复请示、沟通,将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创建工程工作。 2012年,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出台《广东省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工程考评标准和办法》,提出了创建目标和考核标准。 创建目标:
考核标准: 参加创建工程企业比例的考评标准为:各市参加创建工程企业的比例是指本市参加创建工程的企业户数占本市企业总数的比例。 达标示范点比例的考评标准为:依据《参加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工程企业情况考评表》(以下简称《企业情况考评表》)对示范点参加创建工程的企业最近两年的情况进行评估,90%企业达到70分以上的,示范点为达标;100%企业达到70分以上,超过80%企业达到80分以上的,示范点为良好;100%企业达到80分以上,超过80%企业达到90分以上的,示范点为优秀。如示范点内超过5%的企业存在一票否决项情形的,示范点考评为不达标。 2013年,省综治委已将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园区)创建率列为对各地级以上市创建平安广东暨综治工作考核指标,评分单位为省人社厅,评分标准为2013年创建目标为全市企业参加创建工程企业达到企业总量的50%,符合创建标准的示范点达到30%,对完成年度两个指标的地区得1分,完成其中一项的得0.5分,两项指标均未达标的不得分。经汇总各区上报数据,我市2013年全市企业参加创建工程企业达到企业总量的52.1%,符合创建标准的示范点达到45.6%,两项创建率均完成了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园区)创建率的考核指标。2014年3月,省综治委来我市实地考核走访,专门来我市就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园区)创建工作听取了汇报。 2、建设内容 深圳市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工程(以下简称创建工程)是省人力资源保障厅要求全省各地积极落实的一项长期重要工作。该项目的信息化建设内容如下: n外网申报系统 企业用户通过“社保网上申报系统”后,通过“弹出窗口”形式向企业发送创建工程倡议书。企业可以选择查看或关闭:如果企业选择查看,页面将自动跳转到开发创建工程申报业务界面,进行申报工作。 n内部管理系统 按照权属进行管理,开发权限管理、用户管理、统计查询、打印等功能。 3、系统功能需求 3.1创建工程申报系统 开发创建工程申报系统,提高工作效率,达到以下目标:一是在企业登陆“社保网上申报系统”后,通过“弹出窗口”形式向企业发送创建工程倡议书。企业可以选择查看或关闭:如果企业选择查看,页面将自动跳转到开发创建工程申报业务界面,了解创建工程政策信息,同时可网上在线填报或者打印《企业情况考评表》;如果企业选择关闭,创建工程倡议书窗口自动消失,企业再次登录时,创建工程倡议书窗口可再次弹出。上述查看或者关闭的选择,均不会对企业通过社保系统办理业务造成影响。二是企业点击创建工程倡议书窗口的相关数据记录自动发送回系统。服务器可以生成企业收到创建工程倡议书的数据库(可打印),然后按填报日期及所在地的区(区或街道)生成可打包的数据库,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各区。三是企业填写《企业情况考评表》需注明企业所在区、街道、社区,对填写回收的《企业情况考评表》按照企业所在地按区(新区)、街道、社区予以划分,然后按填报日期及所在地区生成可打包的数据库(可打印),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各区。四是申报系统可以对企业发送创建工程倡议书窗口及回收《企业情况考评表》的情况进行统计,并具备打印功能。 3.2创建工程管理系统 实现全市的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管理模式,让相关创建机构人员可以登录系统,对企业申报的《企业情况考评表》进行查看、评分、统计及自动生成相关业务统计报表等功能。 (三)建筑农民工参保系统 1、建设目标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深人社发〔2016〕23号,以下简称《方案》)、《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需调整完善按建设项目参保的工伤业务系统中有关工伤认定、工伤医疗记账、康复辅助器具、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模块。 2、系统功能需求 2.1新增“建设项目职工信息管理”模块 由于《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施工期间使用的职工在社保信息系统中实行非实名制管理,经认定工伤后的工伤职工纳入社保信息系统实名制管理”。因此,建设项目所使用的职工的个人信息及参保情况需要由经办人调查核实后录入系统。为了避免廉政风险,参保建设项目的职工信息需要由工伤科负责人或管理站工伤业务负责人进行审核。 1.子栏目“建设项目职工信息录入及查询”。 (1)操作权限:经办人员。 (2)功能:经办人录入建设项目职工信息并可以查询信息以及审核情况。其中,参保建设项目的职工信息需要经办人员手工推送至工伤科负责人或管理站工伤业务负责人进行审核,并显示经办人、审核人姓名或工号;未参保职工信息由经办人自行确认,并显示经办人姓名或工号,但不显示审核人(无需审核)。 (3)手工录入字段:“职工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在录入身份证号码时与征收系统进行比对,若该人员属《办法》实施前已参保项目的人员,在录入此字段时进行提示。 (4)系统自动读取或经办人录入的字段:“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这些字段可以通过关键字模糊查询征收系统中已参保建设项目的信息或虽未参保但住建局共享的施工许可证信息,由经办人进行选择确认后读取到工伤业务系统中;对于未参保且未共享施工许可证信息的建设项目,则由经办人员手工录入。 (5)系统自动读取或生成的字段(不允许经办人员手工变更):①“个人电脑号”,编码规则:一是应与按用人单位参保方式进行区分,二是同一个建设项目所使用的职工,个人电脑号前面几位应该相同。②“参保情况”,已在征收系统中参保的建设项目,自动生成“已参保”,未在征收系统中参保的建设项目,自动生成“未参保”。③“建设项目参保编号”、“工伤保险期限”,从征收系统中读取,不允许经办人员手工变更,未参保则显示“无”。 (6)经办人录入的字段“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事故发生日期”:此两项由经办人调查核实后再录入。 (7)信息保存并校验职工是否已按用人单位参保。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涵盖范围不包括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此,经办人点击“信息保存”按钮时,由系统根据录入的受伤害职工姓名、身份证号与征收系统中已按用人单位参保的人员信息进行比对,若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则系统应进行提示,提示信息包括按用人单位参保所在单位、个人电脑号等信息。由经办人根据提示信息进行核实确认:事故发生时其所在单位已为其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则按用人单位参保方式办理工伤认定、待遇等事项;事故发生时其所在单位未为其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则按建设项目参保方式办理工伤认定、待遇等事项。 (8)“参保职工信息审核”字段:参保情况未审核的显示“待审核”,审核不通过的显示“不通过”,审核通过的显示“通过”,工伤科或管理站工伤业务负责人发回重填的则显示“发回重填”。 示例:
经办人: 审核人(未参保则不显示此项): (9)“参保职工信息确认并报送负责人审核”按钮。信息保存后,经办人点击该按钮的,即不能修改此信息,将信息推送至工伤科负责人或管理站工伤业务负责人,并在“已参保建设项目职工信息审核”显示所填信息且可以进行审核操作。信息保存后,经办人未点击该按钮的,可以修改所填信息,在“已参保建设项目职工信息审核”栏目不显示,不可进行审核操作。 (10)“未参保职工信息确认”按钮。未参保职工信息由经办人自行确认,无需推送至工伤科或管理站工伤业务负责人进行审核。信息保存后,经办人点击该按钮的,即不能修改此信息,可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信息保存后,经办人未点击该按钮的,可以修改所填写的信息,但不能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2.子栏目“已参保建设项目职工信息审核及查询” (1)操作权限:工伤科负责人或管理站工伤业务负责人。为避免廉政风险,经办人与审核人不能为同一人。 (2)功能。①未经审核或审核不通过或发回重填的,不享受参保职工的待遇,不能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不能办理工伤医疗记账、康复器具安装、工伤待遇申请等与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事项。②经审核通过的,可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可享受参保职工的待遇,办理办理工伤医疗记账、康复器具安装、工伤待遇申请等与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事项不受限制。③发回重填的,经办人可以修改所填信息,重填后仍属于参保职工的,需要重新推送至工伤科或管理站工伤业务负责人;属于未参保职工的,则由经办人自行确认所填信息。④工伤科负责人或管理站工伤业务负责人可以在此栏目查询经办人推送的信息及审核后的信息。 (3)操作方式。审核人可以勾选且只能勾选“发回重填”“通过”“不通过”,当审核操作人点击“确认并保存”按钮后,系统弹出窗口提示,审核人确认后则不能再修改。 2.2将涉及建筑业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伤医疗记账、工伤康复(辅助器具)及待遇等模块与新增的“建设项目职工信息管理”模块进行关联。 根据《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今后征收系统中不记录按建设项目参保的职工信息,而是通过“建设项目职工信息管理”模块由工伤部门录入参保及未参保职工信息。其他模块需要读取建设项目所使用职工个人信息、参保情况、工伤保险期限等信息的,均要与建设项目职工信息管理”模块进行关联。 2.3调整完善业务系统中“(建筑)查询项目信息”模块的功能 1.功能。查询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信息、参保缴费等详细情况。 2.查询条件:建设项目参保编号(以征收系统的名称为准),或建设项目名称,或施工承包单位名称,或建设单位名称,或施工许可证编号。可以用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 3.查询权限。(1)参保情况查询。具有工伤业务系统操作权限的经办人员,可以选择查询所属辖区或全市建设项目参保情况。(2)施工许可信息查询。具有工伤业务系统操作权限的经办人员,可以选择查询所属辖区或全市住房建设部门共享给我局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信息。 2.4调整完善工伤事故管辖权划分 1.已参保建设项目。由参保地的工伤科或管理站管辖,参保地由工伤业务系统根据征收系统中办理建设项目参保手续的征收部门进行划分。 2.未参保建设项目。由应参保地的工伤科或管理站管辖,应参保地按照《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确定,即建设项目所在地。 3.管辖权争议处理方式。通过OA报请上级部门指定管辖,具体方式如下: (1)同一分局的不同管理站之间关于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申请人首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科或管理站提出拟办意见和理由,先由工伤科予以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分局分管领导指定管辖; (2)不同分局的工伤科或管理站之间关于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申请人首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科或管理站提出拟办意见和理由,并经分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局综合业务处分管领导指定管辖。 2.5调整建筑业工伤认定文书模板 根据《方案》第二点第(十)项规定,对建设项目所使用的职工,无论是否参保,工伤认定决定文书应当载明参保建设项目名称和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因此,需要对建筑业工伤认定文书模板予以相应的调整。其中,原工伤认定文书中的单位名称调整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并在该项之后新增一项“建设项目名称”,这项的值均关联“建设项目职工信息管理”模块中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字段的值)。具体样式详见附件。 2.6校验事故发生时间是否在工伤保险期限内 对于经认定属于工伤的、已参保建设项目的职工,办理工伤医疗记账、工伤康复(辅助器具)及待遇补偿时,系统自动校验事故发生日期是否在工伤保险期限内。如是工伤保险期限内,允许系统操作。如否在工伤保险期限外,系统提示事故发生时间不在工伤保险期限内,并禁止办理此类操作。 2.7调整按建设项目参保工伤职工相关待遇计发基数 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的,调整为以工伤事故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 依据:根据《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其中,难以按职工本人工资作为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的,应当以工伤事故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由于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以建设项目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职工本人并无缴费工资,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因此,按建设项目参保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应当以工伤事故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 (四)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测算、调整与管理改造 1、建设目标 为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发挥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的调控作用,促进工伤预防工作,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3〕13号)的通知规定以及工伤处《2016年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工作方案》(OA关联件:********060004)要求,我局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结合用人单位2015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和工伤事故率等因素,核定其在2016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现需核定测算其在2016年度应当浮动的各单位工伤保险缴费比例,2016年1月21日前将测算生成完成数据及有关信息在深圳政府在线http:/www.sz.gov.cn/和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http:/www.szsi.gov.cn/网站上(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查询)给予公告;2016年1月30日前将2016年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数据导入征收系统,并通知征收部门;自2016年2月起开始按新的工伤保险费征收。 2、完成时间 2016年12月30前开发完成和测试。 3、系统功能需求 3.1新增工伤费率公告与文书模块 工伤浮动费率是抽取工伤保险征收系统与工伤保险补偿系统的单位基本信息数据与缴费、偿付数据。通过对工伤浮动费率的原始数据计算得出参保单位当年缴纳的费率。再由以公告的方式展现当年各个单位的工伤费率浮动情况。根据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参保单位列表,以文书的形式显示具体一个单位的当年工伤浮动费率信息。 3.2调整完善企业浮动费率信息查询 工伤费率信息查询根据单位编号对费率相关信息进行查询,在查询出来的列表中,可以对应到每条具体记录进入到明细,以便更加直观详细地查看费率信息。 3.3调整完善工伤个人信息修改申请 工伤个人信息修改申请是基于查询的基础上,对个人工伤信息进行相关修改,其中具有不同权限的用户有不同的数据操作对象,可以对伤害程度、伤害原因进行修改,修改过后对应的数据处于等待审核状态。注:申请过的记录如果还处于等待审核状态,那么不能再对该记录进行申请操作。 3.4调整完善工伤支付信息修改申请 工伤云集信息修改申请是基于查询的基础上,对工伤信息进行相关修改,基中不同的权限的用户有不同的数据操作对象,可以对单位编号、有效标志进行修改,修改过后对应的数据处于等待审核状态。注:申请过的记录如果还处于等待审核状态,那么不能再对该记录进行申请操作。 3.5调整完善工伤个人信息修改审核 工伤个人信息修改审核是在对经过工伤个人信息修改申请的数据记录进行审核通过操作,进入审核界面,系统会显示该用户权限下的对应等等审核记录,也可以根据查询条件来查询。 3.6调整完善工伤支付信息修改审核 工伤支付信息修改审核是在对经过工伤支付信息修改申请的数据记录进行审核通过操作,进入审核界面,系统会显示该用户权限下的对应等等审核记录,也可以根据查询条件来查询。 3.7调整完善工伤费率确认导入征收 工伤费率确认导入征收对针对那些发生异常的单位费率进行重导确认,根据年份、单位编号、用户ID、标志进行导入确认。 3.8调整完善单位缴费信息重导 单位缴费信息重导是对单位缴费信息进行重新导入,根据年份、单位编号、用户ID、标志进行导入确认。 3.9调整完善单位工伤信息重导 单位工伤信息重导是对单位信息进行重新导入,根据年份、单位编号、用户ID、标志进行导入确认。 3.10调整完善浮动费率重计算 浮动费率重计算是对浮动费率进行重新计算,根据年份、单位编号、用户ID、标志进行导入确认。 3.11调整完善信息修改 由于原始信息的录入发生错误,对工伤保险偿付系统的个人偿付信息或事故类型修改和工伤征收系统单位的行业类别信息修改,涉及到影响当年工伤费率计算结果。工伤浮动费率的业务人员要根据工伤偿付系统和工伤征收系统的业务人员提交的材料来对重新抽取对应工伤人员的信息。 (五)新工伤保险管理子系统增加进度查询和网上预约等功能 1、建设目标 为了方便参保人办理社保业务,简化社保业务流程,提高社保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拟年底前实现工伤认定业务网上预约受理。 2、完成时间 2016年12月30前开发完成和测试。 3、系统功能需求 3.1工伤认定网上申报用户认证 申请预约工伤认定的人员需要录入工伤人员通过身份证号和个人社保电脑号进行身份认证。 3.2工伤认定网上申报预约时间 申请预约工伤认定人员选择预约日期及上下午进行预约,预约成功后才能进行资料申报。 3.3工伤认定网上申报资料填写 申请预约工伤认定人员录入申请人姓名、电话等相关资料,保存时校验数据的有效性。保存成功可打印预约回执。 3.4工伤认定网上申报预约取消 已申请预约工伤认定人员,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如期到前台窗口办理,需要进行取消预约操作。 3.5工伤认定网上申报资料修改 已申请预约工伤认定并资料申报的人员,可以对已录入的资料进行资料修改。 3.6工伤认定网上申报回执补打 已申请预约工伤认定人员,在客户端操作可能出现打印机卡纸、无墨等因素,故对有效的预约可以进行回执补打。 3.7工伤认定网上申报历史查询 已申请预约工伤认定人员可以查询历史预约信息。 3.8工伤业务系统—网上预约受理 已申请预约工伤认定人员拿预约回执到工伤处前台办理工伤认定预约受理业务。 3.9工伤业务系统—预约时间模块维护 工伤处的系统管理员对预约的日期及人数进行系统的初始化配置。 3.10工伤业务系统—预约时间模块维护 系统自动对已申请预约工伤认定没来的人员经行过期无效处理。 (六)社保单位网页与深圳分厅平台数据对接改造 1、建设目标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拓展完善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工作方案的通知》和《2015年审批和服务效能指标考评标准操作规程》要求,需将我局的业务数据报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 2、建设范围 从社保单位网页中获取用人单位一般社保登记信息变更、用人单位员工一般社保登记信息变更2个业务事项的数据按照以下原则报送网上办事大厅: 1.这2个事项均按照即办件处理,根据网上办事大厅要求,即办件需要上传申办、受理、审批、办结4个环节的信息; 2.只报送网上申办; 3.防止数据阻塞只报送单笔的,批量的暂时不报送; 4.只报送1-20日的数据,20日到月底的数据不报送,原因是20后几天做台账,那段时间的数据不是即办。 3、详细需求 3.1各个环节的数据规范 报送用人单位一般社保登记信息变更、用人单位员工一般社保登记信息变更2个事项的数据,每个事项报送申办、受理、审批、办结4个环节的数据,各个环节的数据如下: 3.1.1申办表(EX_GDBS_SB)
3.1.2受理表(EX_GDBS_SL)
3.1.3审批(处理)(EX_GDBS_SPCL)
3.1.4办结表(EX_GDBS_BJ)
(七)广东省医保医疗费用智能监控联网数据上报系统 1、建设目标 根据广东省社保局《关于上报医保医疗费用智能监控联网数据的通知》要求,需将我局的医保医疗费用相关信息上报省局。 2、建设范围 医保医疗费用智能监控联网指标包括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信息、科室信息、医护人员信息、人员信息1-2、人员身份信息、就诊信息、处方单据信息、处方明细信息、结算信息、药品信息、诊疗信息、疾病信息、医用材料信息、病案首页信息、手术记录信息。 (八)省药品目录替换深圳药品目录系统 1、建设目标 按照《关于下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库的通知》(粤人社函〔2013〕4776号)和《关于明确广东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三个目录”标准编码库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999号)精神,更换现行医保药品统一编码为《药品代码库》(1.17.01版)统一编码。 2、建设范围 2.1、历史药品目录数据备份。 将现行医保药品统一编码库(含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补充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备份。 2.2、按《药品代码库》编制代码 提供现行医保药品统一编码库(含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补充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编码规则、《药品代码库》(1.17.01版)本地化的编码规则及样表,我局根据《关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深社保发〔2011〕4号)、省厅省局目录调整文件,以及各险种相关法规,对《药品代码库》(1.17.01版)进行本地化,制定我市社会保险药品目录编码库,并形成各定点医药机构目录匹配的医院药品标准格式的模板。 各定点医药机构可从网上医院接口文档自行下载,并按照要求的格式匹配申请。具体匹配方式建议如下:一是导出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本院现正采购的药品信息(包括药品本位码和批准文号),并补充不完整数据;二是结合本院HIS系统信息,以药品批注文号和本位码为关键字段与我市社会保险药品目录编码库进行匹配;三是在HIS系统中对每一个准入药品自动备案,形成本院药品数据库。 2.3、医保系统社保局端及医院端接口改造。 根据新的我市社会保险药品目录编码库的需求,制定医保系统接口改造说明,进行医保系统社保局端的接口改造,并指导医保系统医院端的接口改造。 2.4、研发目录匹配校验软件(网页版) 定点医药机构可在医保系统网上医院进行目录维护匹配前,登陆网上医院,使用该软件进行目录匹配校验。若匹配不成功,网上医院提示更正错误信息。待各医药机构目录匹配校验成功后,方可进入自动审核阶段。 2.5、网上医院目录匹配审核调整 为促进药品目录科学规范管理,提高医保系统效率,决定调整对定点医药机构药品目录匹配审核工作,将事前人工审核调整为事中及事后核查。具体需求如下: (1)在网上医院新增“药品目录匹配审核”功能模块。定点医药机构需对该模块保存匹配后的数据进行自动确认。 (2)在医保系统社保局端对定点医药机构确认上传的匹配数据调整为自动审核通过。 (3)医保系统社保局端启用医药机构对照目录锁定功能。对核查中发现的疑问目录条目予以锁定,锁定目录暂时不能申报结算。 | |||||||||||||||||||||||||||||||||||||||||||||||||||||||||||||||||||||||||||||||||||||||||||||||||||||||||||||||||||||||||||||||||||||||||||||||||||||||||||||||||||||||||||||||||||||||||||||||||||||||||||||||||||||||||||||||||||||||||||||||||||||||||||||||||||||||||||||||||||||||||||||||||||||||||||||||||||||||||||||||||||||||||||||||||||||||||||||||||||||||||||||||||||||||||||||||||||||||||||||||||||||||||||||
商务需求 | 注意:提供项目服务期限(完成期限)、项目进度安排、付款方式、验收要求、培训要求、售后服务要求 1、服务期限: 1年。 2、服务地点: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付款方式:项目拟分三次进行支付: (1) 合同签订并报采购中心备案成功后,甲方支付首期款(项目总额的40%); (2) 项目服务期第6个月,中标方提交项目维护期工作报告及工作量清单。经甲方评定通过后,支付二期款(项目总额的40%)。 (3) 项目服务有效期满,中标方提交维护期工作报告及工作量清单。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项目尾款(项目总额的20%)。 4、投标人提交的中标后履行供货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投标人应提供本项目人员的资历、工作履历以及参与项目或培训的证明文件; (5)投标人应提供参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项目或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的合同复印件(如有,加盖公章)。 投标人应提供营业执照住所地人民检察院出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 | |||||||||||||||||||||||||||||||||||||||||||||||||||||||||||||||||||||||||||||||||||||||||||||||||||||||||||||||||||||||||||||||||||||||||||||||||||||||||||||||||||||||||||||||||||||||||||||||||||||||||||||||||||||||||||||||||||||||||||||||||||||||||||||||||||||||||||||||||||||||||||||||||||||||||||||||||||||||||||||||||||||||||||||||||||||||||||||||||||||||||||||||||||||||||||||||||||||||||||||||||||||||||||||
评标信息 |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 平均价格下浮比例: 5% 评标方法说明: 评标方法 价格分计算方法可分两种: 方法一:价格分=[1-(投标报价-最低价)/最低价]×价格权重×100 当价格分<0时,取0。 方法二:价格分= [1-A×│1-投标报价/Z│] ×价格权重×100 Z---即本次招标的最佳报价,即对所有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且报价不超过预算控制金额的有效投标报价取算术平均值,并对算术平均值下浮5~15%作为本次招标最佳报价。 A---价格调整系数,当投标报价低于本次招标最佳报价时,A=0.5;当投标报价高于本次招标最佳报价时,取A=1。 当价格分<0时,取0;方法二仅适用于工程和服务类项目,且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且报价不超过预算控制金额的投标供应商数量应不少于7家。当选用此方法不满足上述条件时,方法一应作为备选方法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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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附件 | *******&dateType=FILE" target="_blank">公开招标项目评定分离申报事项一览表.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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